[公告] 捷運板板規2012年版(施工中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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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 捷運板板規(201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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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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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 運 板 板 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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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板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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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總則 │
│ 第一款 為維護捷運板(以下簡稱本板)討論秩序,維護合理討論環境,特訂定 │
│ 本板規針對本板文章進行規範。 │
│ 第二款 本板規之規範範圍包括在本板發佈或轉錄到本板的所有文章;文章內 │
│ 容包含主文、簽名檔、推文與標題。 │
│ 第三款 板規未盡事項,板主得參照站規與中華民國法律,依比例原則進行裁 │
│ 定。 │
│ 第四款 本板規部分條文若有與站規、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
│ 衝突者,應以法令或各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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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ˍ▁▂▃▃▄▅▆▇█ MRT p.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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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 運 板 板 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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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文章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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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請注意文章用字正確性 │
│ 第一款 文章標題與推噓文嚴禁錯別字,版主寄信通知三日(含)內得更正。註1 │
│ 第二款 文章內文錯別字過多,經由版主寄信通知發文者,並於標記三日內(含)│
│ 內修正。 │
│ 第三款 文章及推噓文內容不得有注音文、火星文,經由版主寄信通知二日(含)│
│ 內得更正。 │
│ 第四款 違反第一、二、三款者且逾期未更正得記點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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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 運 板 板 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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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文章規範 │
│ 第 三 條 討論時請注意網路禮儀 │
│第一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就政治立場以及傾向出現攻擊文字,但針對可受公評 │
│ 事項評論不在此限。針對可受公評事項評論是指包含針對政府、政黨或 │
│ 政治人物的政績、政策、政見進行評論,評論應與文章內容或本板議題 │
│ 相關。 │
│第二款 針對地域性人事物的比較或評論時,請彼此尊重,禁止攻擊特定地區。 │
│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針對特定地域人事物攻擊文字。例外許可條件同第一 │
│ 條第一款,評論內容應就事論事,並應與文章內容或本板議題相關。 │
│第三款 文章內容不得針對特定族群 (如原住民、外勞、身障者等) │
│ ,帶有歧視、攻擊字眼的文字(如死阿陸、吱吱、蛆蛆等)。註2 │
│第四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不雅用字(例如髒話)。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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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ˍ▁▂▃▄▅▆▇█ MRT 規範第二部分承下 p.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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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 運 板 板 規 │
│ 第二部分 文章規範 │
│ 第 三 條 討論時請注意網路禮儀 │
│ 第五款 文章內容或推噓文不得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發文者,使其反感。註4│
│ 第六款 文章內不得出現針對版友人身攻擊之文字,或未經許可擅自公布 │
│ 使用者私人身分,個人獨照,證件/手機號碼等。註5 │
│ 第七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將警告一次(本款已不適用)。 │
│ 第八款 若任何文章(轉貼/新聞/心得/推噓文)等等,使得版面討論內文 │
│ (含推/噓) 有爭吵紛爭之嫌,版主得視情況先行鎖文,若為引戰文, │
│ 以本款處置。 │
│ 第九款 任何文章編輯或刪除推噓文需均經過原推/噓文者同意,若未經同意 │
│ 擅自修改者,以本款論處。註6 │
│ 為準。 │
│ 第十款 違反第三條者,得處以水桶七日並記點一次(原警告)。 │
│ 唯本條違反第六款,得處以水桶三十日並記點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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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 運 板 板 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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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廣告文及文宣限制 │
│第一款 本板禁止張貼廣告文,以及與本板無關的活動宣傳、問卷調查。 │
│ 廣告文指徵求,贈與,交換,買賣各種商品之行為。 │
│第二款 與本板相關的商品、活動宣傳、問卷調查:以一篇為限。 │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板主將直接刪文,並處以水桶一周處分。 │
│ (視同三次記點) │
│ │
│ 第 五 條 文章其他規定 │
│第一款 本板禁止問路文,若有需求請洽map-guide板。 │
│第二款 發文字數限制:扣除標點符號,文章字數不得低於20字。 │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板主將直接刪文,不另行處分。唯當同一ID │
│ 於24小時內發佈3篇(含)以上之未滿20字文章,視為洗板之行為,所有 │
│ 未刪除 │
│ 之文章在板主認定屬實後逕行劣退處理,不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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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 運 板 板 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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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轉錄新聞相關規定 │
│第一款 轉錄新聞時,標題請選擇[新聞]並於文章內第一行註明該新聞稿之出處 │
│ 媒體、網站,未註明者若經發現,將直接刪除不另行告知。 │
│第二款 對於新聞文章內容有意見者,請勿直接於推噓文內酸媒體。 │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將記點一次。 │
│ │
│ 第 七 條 轉錄網路文章相關規定 │
│第一款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轉錄時請附上來源網址。若有轉錄前需經原著作者 │
│ 同意聲明,應先徵得原著作者同意。 │
│第二款 若違反或原著作者表示不同意轉錄,將直接刪除本文,並記點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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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 運 板 板 規 │
│ │
│ 第 八 條 轉錄文章相關規定 │
│ 第一款 自八卦板(Gossiping)、政黑板(Hate-politics)及其他經板主公告之│
│ 指定看板轉錄文章時,應移除原文的推噓文。 │
│ 第二款 轉錄者應對所轉錄文章負責。轉錄者對所轉錄文章應負的責任,除了│
│ 板規第二條之外,均與自行發文者相同。 │
│ 第三款 文章須保留原著作者ID及出處(板名);若有轉錄前需經原著作者 │
│ 同意聲明,應先徵得原著作者同意。若原作者來函表示不同意轉錄,│
│ 將直接刪除本文,並記點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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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 運 板 板 規 ║
║ 第三部分 違規檢舉與裁定相關規範 ║
║第 九 條 檢舉規定與認定 ║
║第一款 除了明定由板主直接處分行為外,板主原則上不主動舉發,但情節大 ║
║ 時得逕行舉發。 ║
║第二款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站內信通知板主,否則不予受理。 ║
║ 信件內容應包含違規事實、所違反板規(第幾條第幾款)。 ║
║ 板主認定時若有疑義得要求檢舉人就檢舉內容補充說明。 ║
║ 板主有最終裁定權利。 ║
║第三款 若認定檢舉不成立,需去信告知檢舉人,檢舉人得再回信提出異議。 ║
║ 若板主認定檢舉成立,將逕行公告於看板。 ║
║ 若受檢舉人之處分事後變更,檢舉人無法同意變更後的處分。檢舉人 ║
║ 得來函提出異議,內容須包含異議理由。 ║
║第五款 若異議駁回後,檢舉人與板主仍無一致見解,板主得逕自裁定。檢舉 ║
║ 人可向組務板申訴,板主群不再受理。 ║
║第六款 檢舉人的檢舉信,板主不在本板公開。但被檢舉人向組務板板提出上訴 ║
║ ,組務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時,板主有權公開檢舉書信於組務板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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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罰則 ║
║第一款 違反前述板規的處分依照各條文所訂罰則進行處份。 ║
║第二款 處分施行時,板主應公告受罰者ID,所違反的條文、處分內容。 ║
║第三款 當受罰者記點累計滿六次(或以上)時,將處以則為永久水桶。註7 ║
║ 版規有效期間不得解除。(※記點次數轉換請參見上一篇文章) ║
║第四款 受罰者若不服裁決,可向板主提出申復。申復時,若變更裁 定,板主應║
║ 公告並通知檢舉者。 ║
║第五款 若申復駁回後,受罰者與板主仍無一致見解,板主得維持原判決。受罰 ║
║ 者可向組務板申訴,板主群不再受理。 ║
║第六款 對於受罰者申復信件的處理與保護方法,與第九條第六款檢舉人信件之 ║
║ 處理相同。 ║
║第七款 本板板規所認定的行為人單位為ID。即使已證實A、B帳號為同一人所有 ║
║ ,但A帳號所受處分並不擴及B帳號。 ║
║第八款 承第七款,但若利用兩個以上帳號鬧板者,經合理推斷證實後,板主得 ║
║ 公告其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其分身帳號將被宣告永久水桶,凍結在本 ║
║ 版發言權利。 ║
║ p.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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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其他
第十一條 板主相關規範
第一款 板主的權利義務、選舉罷免等事項應遵照PTT站方規則。
第二款 板主於本板發表文章或推文應受本板板規規範。
第十二條 時效規定
第一款 本板規經投票通過後,於投票結果公布後第三日零時起生效施行。
第二款 板規不溯及既往。
第三款 板規的修訂由板主提出。修正板規經投票通過後,公佈,生效程序同本條
第一款規定。
第四款 日後板規若有變革,在新板規公佈並生效後,本板規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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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附註
本板政治議題相關文章規範:
1. 本附註內容係針對板規第三條第一款進行解釋
2. 政治文章許可範圍:
討論政府/政黨/政治人物的與大眾運輸相關政策、政見、施政現況、相關發言、新聞。
回文或推文中應針對原文議題或是回文、推文討論中拋出的議題,討論範圍如上。
3. 討論注意事項:
a. 稱呼政黨或政治人物應使用正式名稱/慣用簡稱,否則照錯別字條款逕行處分,無
緩衝更正期。
b. 文章中可以針對政黨或政治人物提出的相關政策、政見、發言或施政現況提出評論
;但是禁止針對政黨或政治人物進行對人不對事的批判。
批評政黨或政治人物時應同時附上理由(許可範圍參照第二點),否則以違規認定。
4. 牽扯到政治議題的文章或推文雖然常會有爭議,但是本板不會完全禁止政治文。
因為大眾運輸發展跟政治(政策、政見、政治現實..)互相影響太深了,完全禁止會限
制本板可以討論的議題。但是討論時應該就事論事,討論中參雜個人偏見或攻訐無益
於討論進行;請大家彼此尊重。
附註補充說明:
註1.推噓文內可請原發文者更正,抑或者在下行重新補充更正錯誤。
註2 PTT常用語"甲甲"等亦包含在限制範圍,以版主最後認定為主。
註3 不雅用字含各國語言,或是注音拼湊之文字等。
註4 若為發表文章,但內文意圖使人感到反感,以第二部分,第八款論處。
若為推噓文,僅發文者寄信檢舉辦理(非發文者檢舉,版主不予受理)。
若該文章已達到第二部分,第八款判決標準,則發文者檢舉案件無效。
註5 構成人身攻擊條件要素,必須有明確的ID,明確的位置(如:二樓是OO)
或是足以識別之證據,原則上前後文識別的證據性低,參考但並非依據。
可參考組務判例 #1FCDX4Jh (L_LifeInfo)
註6 若不當連結(色情,暴力,不實消息等),寄信給版主後,毋需等版主
回信,可以先自行刪除。若非蓄意修文,可寄信轉告版友,版主可視情
況裁決。
註7 若一年內記點三次以下,則隔年可以全數抹滅(以國曆一月一日算)
若有m文一篇,經過版主表決同意,則可取消記點一次。(不含轉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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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rostMaiden 來自: 114.43.100.51 (04/06 01:00)
※ 編輯: FrostMaiden 來自: 114.37.100.106 (09/04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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