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下載學校教學軟體 製盜版仿正版賣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164074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就讀台中市某私立大學的戴姓馬來西亞僑生,涉嫌先從學校教
學軟體網頁下載Windows XP、串流大師等軟體與大量授權序號,再自行燒錄光碟,於網路
上販賣,由於他標榜是正版軟體,並以市價近對折的價格販售,4個月下來已售出80多套
軟體,獲利20餘萬。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三組獲悉,將他帶回偵辦,查獲電腦主機與燒錄成品等證物,面對警方
登門,戴姓僑生嚇得不知所措,他表示對著作權的概念不太清楚,雖然知道這樣做不好,
但不了解其嚴重性,,警方於訊後,將全案依違反著作權、商標法移送檢方偵辦。
警方調查,為了讓消費者以為這些是正版軟體,戴姓僑生竟在拍賣網頁上宣稱這些是「廉
售大清倉」的正版軟體,還特別強調,為了環保節能,沒有附送說明書和商標序號貼紙,
若發現是盜版一定退還等。
警方是於日前接獲檢舉,拍賣網站上有賣家販賣盜版軟體,卻冒充是正版軟體,經連日追
查,鎖定住在台中市的戴姓僑生,立即前往搜索,當場在戴姓大學生住處查獲電腦主機、
盜版光碟成品等證物,同時在電腦主機內發現微軟公司的Windows XP、Office 2003、
Office 2007 Eneterprise軟體,以及訊連科技公司的串流大師4企業版軟體檔案。
經警方詢問,戴姓僑生表示從今年7月起,自學校教學軟體網頁下載這些正版軟體,以及
大量授權的序號後,再燒錄光碟,並用美工軟體將微軟公司、訊連科技公司商標圖檔自製
光碟封面圖版,同時以「雷射光雕機」將消費者所熟悉的商標雕刻在光碟封面,藉以冒充
是正版光碟。
接著,原本這些正版軟體市價動輒3至5千,戴姓僑生以1699元、2899元或3299元等接近對
折的價格出售,順利在4個月時間內賣出80多套。
以下是從微軟官網看到的相關條文:
http://www.microsoft.com/taiwan/piracy/procedure.htm
依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之規定,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其
所侵害之權利類型,如重製權、散布權或出租權,應負下述不同之刑事責任。且侵害他人之
重製權或散布權而其侵害物為光碟者,其刑責則更重。又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物作為營業之使用;以及未經合法授權破解、破壞或規避著作權人之防盜拷措施,或是未經
合法授權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用以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
、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者,亦應負相關之責任。爰舉例說明如下:
1.擅自侵害重製權者,例如公司行號非法重製電腦軟體於該公司之電腦中,可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2.擅自侵害重製權而其侵害物為光碟者,例如為銷售之目的而重製著作權人之軟體於大補
帖,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
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3.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侵害重製權者,例如電腦經銷商在販售電腦硬體時在硬碟中盜拷
著作權人之軟體,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4.侵害散布權而其侵害物為光碟者,例如販售大補帖,可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5.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例如公司行號使用其賴以營業
且係非法重製之電腦軟體(如會計師、算命師非法使用盜版之作帳、算命軟體,或公司行號
使用非法之電腦軟體作為公司內部文書處理之用)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6.未經合法授權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用以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
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者,例如行為人製造專門破解防止光碟燒錄之燒錄機;
或在網路上公開破解軟體之序號,供人使用,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二款)
以上不論何種侵害類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之三之規定,同時亦應負民事賠
償之責任,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金錢賠償及刊登民、刑事判決書等。
我只能說那位同學賠不完了,
台灣最近這一兩年對著作權的重視可不是開玩笑的,
希望這個案例可以讓更多同學能夠警惕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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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你誤會了,正版和盜版的爭議並非本事件的重點,
今天事件的重點是當事人把盜版的當正版的在網路販賣,
你說的盜版和正版的文問題涉及層面其實很廣,並非三言兩語能說清楚的,
這是兩個不同的討論,本次事件只是讓大家作為一個案例宣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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