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讀中國近現代史有感

看板MdnCNhistory作者 (草履虫)時間17年前 (2007/11/27 14: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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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 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 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但關于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第五十二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 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上面是臨時約法關于法律的主要內容 顯然法院沒有臨時約法約法的解釋權 釋憲權顯然是司法部門調停行政和國會的工具 但是可惜的是司法部門沒有釋憲權 所以沒有辦法調停行政和立法 司法部門擁有釋憲權,才是司法權獨立的基本保証 ※ 引述《Rencai (板上丁丁)》之銘言: : ※ 引述《newjun (草履虫)》之銘言: : : 我覺得刺宋案根本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 : 這才是二次革命發生的必然原因 : : 即使所有証据表明刺宋案是袁世凱做的 : : 司法部門也不可能把袁世凱繩之以法 :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存在著巨大的缺陷 : : 沒有規定司法權的行使部門 : : 最終導致行政權和國會發生沖突時 : : 沒有辦法得到合理的解決 : : 那么最后行政權力會越來越大 : : 國會只具有理論上的權力 : : 不具有不能制約行政部門的實際權力 : 臨時約法不是沒有訂出執行司法權的機關 : 第六章就是「法院」 : 但世界上任何憲法,無論訂得多完善多嚴謹 : 終歸還是需要主政者的遵守以及全體國民的捍衛 : 否則只是一紙空文 當然,臨時約法的這個條文也許不是致命的 但是碰上革命党和袁世凱誰也不愿意相信誰 這個問題就變成危害民國生存的致命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83.24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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