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讀中國近現代史有感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 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
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但關于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第五十二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
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上面是臨時約法關于法律的主要內容
顯然法院沒有臨時約法約法的解釋權
釋憲權顯然是司法部門調停行政和國會的工具
但是可惜的是司法部門沒有釋憲權
所以沒有辦法調停行政和立法
司法部門擁有釋憲權,才是司法權獨立的基本保証
※ 引述《Rencai (板上丁丁)》之銘言:
: ※ 引述《newjun (草履虫)》之銘言:
: : 我覺得刺宋案根本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 : 這才是二次革命發生的必然原因
: : 即使所有証据表明刺宋案是袁世凱做的
: : 司法部門也不可能把袁世凱繩之以法
: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存在著巨大的缺陷
: : 沒有規定司法權的行使部門
: : 最終導致行政權和國會發生沖突時
: : 沒有辦法得到合理的解決
: : 那么最后行政權力會越來越大
: : 國會只具有理論上的權力
: : 不具有不能制約行政部門的實際權力
: 臨時約法不是沒有訂出執行司法權的機關
: 第六章就是「法院」
: 但世界上任何憲法,無論訂得多完善多嚴謹
: 終歸還是需要主政者的遵守以及全體國民的捍衛
: 否則只是一紙空文
當然,臨時約法的這個條文也許不是致命的
但是碰上革命党和袁世凱誰也不愿意相信誰
這個問題就變成危害民國生存的致命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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