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我的案例是否適合申請國賠?
小弟於上個禮拜天晚上
騎機車在辛亥路二段(台大旁,剛騎過新生南路)
不慎與前方拉著推車的阿伯相撞
沒有直接撞到人,是撞到阿伯推車上的方型塑膠桶(相當重,收放資源回收物)
長這樣 http://ppt.cc/FaBb
長>100cm、寬>70cm、高約150cm
相對位置是我從推車左後方撞到
http://ppt.cc/HDi~
然後我就跌倒
阿伯則受到被我撞到的推車和塑膠桶向前撞倒在地
爾後就送醫報警了
後來對方家屬執意要送交通裁決
就各自做了筆錄後離開,靜待裁決結果
小弟則是正在辦理保險理賠的相關事宜
但我想起的是
事故發生當時,此路段的路燈是通通不亮的
現場蒐證和筆錄都有紀錄到,路燈是全滅的
雖然我的機車是有大燈的,但本身也真的是不夠明亮(騎了11年的老車-豪邁如意)
所以當我警覺時已煞車不及,事故也就發生了
位置就如圖所示
是在第三車道(最外道)靠左的車道線位置
另一方面
對方推車和垃圾桶是毫無任何警示燈與反光鏡的
在這樣的條件下
不知有沒有國賠條件的成立可能?
在國賠的部分
我查了一些新聞和判例
雖然有報導有賠的都是致死案例
但卻看到這則
路燈不亮,不得作為請求國賠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國,49號判決:
縱前揭意見書中有提及燈光昏暗、無路燈照明等情形,然此為審酌之情狀,而非將該路段
無路燈照明列 為事故發生原因,又按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夜
間應使用燈光。如市區照明清楚時,使用近光燈」,是車輛夜間行駛於道路上,所憑藉者
不僅該道路之路燈照明設施,亦應有車燈照明,並注意車前狀況,縱使 行駛道路之路燈
故障不亮,亦難謂係本件肇事原因。 ⑺綜前所述,被告公園處就其設置之公有公共設施
之管理並無欠缺,而該路段無 路燈照明與本件事故之發生間,亦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存
在,則原告就其所受 損害訴請被告公園處賠償,亦乏所據。
所以想請問一下
若依我的案例來說
判賠的機率是不是很低?
另外,出事當時
我有問警察說: 他可以這樣推車在慢車道上嘛?
當時警察回我: 要看事故路段是否有人車分道
然後我查了一下交通規則的路權規範
行人的路權都是在:
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行人陸橋、地下道等,而所謂的人車共道似乎是指腳踏車= =
最多是這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
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但此路段是有人行道的
所以我想知道
就我的情況是否裁決上可以分擔比例是否有利於判輕點
我知道撞到人是我不小心
賠錢也是肯定要的
也有去探望過阿伯了
但我也想知道我有哪些權益可以保護
真的是不小心的意外,我並沒有超速、酒駕、闖紅燈
也是走在最外線車道上
目前已經去拜拜收驚了,只希望事情趕快圓滿解決
希望有經驗的版眾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目前最怕被獅子大開口就是了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29.30
※ 編輯: fatjoe 來自: 118.165.229.30 (10/10 03:59)
推
10/10 04:02, , 1F
10/10 04:02, 1F
→
10/10 04:02, , 2F
10/10 04:02, 2F
→
10/10 04:04, , 3F
10/10 04:04, 3F
恩恩~了解了,謝謝。
推
10/10 04:04, , 4F
10/10 04:04, 4F
有~當下做筆錄是就有驗了
→
10/10 04:04, , 5F
10/10 04:04, 5F
噓
10/10 04:39, , 6F
10/10 04:39, 6F
有提告的空間嘛? 因為我真的不懂
噓
10/10 05:20, , 7F
10/10 05:20, 7F
推
10/10 09:32, , 8F
10/10 09:32, 8F
我會這樣問是因為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國,49號判決裡
已有提到 "夜間應使用燈光。"
但使用了仍然造成事故,是否就可能是環境致使肇因
這點我是比較有疑問
還是感謝回覆><
※ 編輯: fatjoe 來自: 118.165.225.55 (10/10 11:10)
推
10/10 15:36, , 9F
10/10 15:36, 9F
→
10/10 15:36, , 10F
10/10 15:36, 1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