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普通法院軍法官參審的國安法庭
看板Military作者ryannieh (Ryan是這麼幹的是根本沒3)時間2周前發表 (2025/03/17 01:35), 2周前編輯推噓35(35推 0噓 66→)留言101則, 23人參與, 1周前最新討論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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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評論
軍事審判以外的出路何在──普通法院軍
法官參審的國安法庭
林鈺雄 2025年03月17日 07:00:00
一、緣起:國安拉警報?
日前,賴清德總統宣示17點國安戰略調整
,拋出回復平時軍事審判的震撼彈,引發
各界熱議。先說明背景,我國自2013年
8月修法採平時、戰時二分法,平時改由
普通法院審理現役軍人案件後,諸多問題
逐漸浮上台面。例如,外界(含藍綠立委、
國安單位、主流媒體等)對普通法院審判
共諜、洩密案的歷來質疑,包含審判效率
低落、量刑普遍偏低、忽略軍隊對軍紀需
求、法官欠缺專業培訓及軍事專業不足等
。這些接踵而至的批評,綜合來講,多半
指向欠缺嚇阻作用、加速軍紀渙散及不足
應對系統性滲透的擔憂──這似乎也是賴
總統猛拉警報的出發點。
外界批評,眾說紛紜,我無意話說從頭;
但症狀即便診斷正確,也要評估處方是否
對症下藥。我在前文(「軍事審判制度:
我們還有明天嗎?」)提到應「審慎以對」,
肯定賴總統正視國安威脅,但我認為回復
平時軍事審判制度的政策處方,「未必是
唯一一條或最好的出路」。為何我持保留
態度呢?先來談這個回復軍審政策面臨的
實踐難題,再來比較可行的替代方案。
二、回復平時軍事審判:有什麼挑戰?
從這幾天官方發布的有限資料,我還無從
掌握這個轉向的具體規劃藍圖為何。但從
賴總統宣示、國防部記者會及顧部長發言
的蛛絲馬跡,可以推斷大體架構將「回復
2013年修法前平時軍事審判舊制」,僅小
幅調整,例如縮小事物管轄範圍(限於現
役軍人涉犯叛亂、利敵、洩密、廢弛職務
、抗命等違反軍事職責的犯罪案件)、加強
程序保障(僅有宣示,內容尚不明)。但從
理念到做法,這恐怕還不足以消彌各界對
軍事審判根深蒂固的疑慮。
我不打算討論修辭學(「不是回復,而是
重新打造」)或陰謀論(「賴總統打算軍事戒
嚴」),也暫且撇開突然轉向的「社會對立成
本」。我先從訴訟法的專業角度,分析幾個
將來會遭遇的具體挑戰。
其一、既然大體架構是「回復2013年修法
前的軍審舊制」,那就表示舊制難題也會
延續,尤其是繼受「現役軍人、非現役軍人
共犯,分割審判」的舊制缺陷。
簡言之,平時軍、民共犯情形,將來也只限
現役軍人循軍事審判,而依《憲法》不受軍
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仍然由普通法院審判
,也就是程序徹底分離。這種軍事、普通兩
套刑事程序平行追訴、分離審判的結果,不
但浪費有限司法資源,裁判也可能矛盾,影
響法安定性與司法信賴度。而臺灣近年來軍
方洩密案的常態模式,正是軍、民共犯:敵
方幾乎都是先吸收(甫)退役軍人,再利用
其人脈去滲透現役軍人洩密叛國;前幾天震
驚各界的「雄三飛彈洩密案」,也是複製這種
滲透模式。須知,現制再怎麼沒有效率,軍
、民都由普通司法系統一併追訴、審判;回
復舊制後,勢必兩套追訴、分割審判,重複
投入資源,普通檢察署及法院任務仍未解除
,真的會更有效率嗎?
其二、類此,除了不同被告分割審判問題外
,舊制還有同一被告現役軍人所犯各罪的分
割審判問題(舊軍審法第34條)。簡單說,
一個通敵洩密犯罪,往往由數個不同的行為
所組合,各自符合不同的罪名,經常分屬普
通、軍事的不同審判權,因此要規範究竟歸
何者審判的基本問題。將來平時現役軍人犯
軍事職責犯罪改歸軍事審判後,犯罪事實另
犯其他犯罪的部分,如何合併審判的老問題
,就會重出江湖。
其三、同樣會重出江湖的燙手山竽,還有現
役軍人身分得喪變更而導致的審判權變更問
題,例如,軍事審判中的被告現役軍人(被)
退役,然後呢?該不該移交普通法院審判,
另起爐灶?再如,軍事審判中若「變更起訴
法條」,導致案件應改歸普通法院審判,或
相反情形,都會導致整個審判重來一遍,造
成訴訟拖延。
其四、另應注意,我國現今國安犯罪的繁複
類型,早已超越「現役軍人犯軍事職責犯罪」
的光譜,犯罪行為人很多不是「現役軍人」,
且所犯罪名也不限於「軍事職責犯罪」。換言
之,即便回復軍事審判舊制,估計大部分國
安案件依然歸普通法院審判,現制的所有弊
病,只要不改革,也都會持續。
以上所示問題,僅是冰山一角,一個比一個
棘手,且都直指「審判效率不彰」的後果─
但這不正是要鐵腕改革現制的關鍵理由嗎?
更何況以上還沒有處理,平時軍事審判如何
達到當代公平審判要求的根本命題,以及
已經12年沒有實際審理經驗的軍法官們,何
能一夕之間接手軍事審判重任的實踐難題。
三、替代方案:普通法院軍法官參審的國安
法庭
既然現制有缺失,回復舊制也有疑慮。那到
底該怎麼做?衡量公平審判、追訴效率、軍
事專業及平時轉戰時的危機準備這幾項重點
指標,「維持普通法院審判,但大幅改革為
搭配軍(法)官參審的全套國安法庭」,或許
是可行性較高的替代方案。
第一、引進「軍法官參審制」。從軍事案件
審判的比較法制可知,有的國家明白要求具
備軍事專業知識或軍事相關歷練者,始得
擔任承審法官。我國普通法院的職業法官,
普遍很難達到這項標準,而這正是「專業參
審制」的目的。在不回復平時軍事審判的
前提下,可以考慮的改革方向是:於普通法
院的建置下,由職業法官與參審軍法官共組
參審合議庭,平時審理國安或軍事相關案件
,一來彌補職業法官軍事專業知識的不足,
二來培訓軍法官的法治歷練與審理能力。
三來,這同時也是為將來「平時轉戰時」的
潛在危機做準備,萬一戰時轉入軍事審判,
這些平時熟練審判事務的軍法官們,可以立
即投入戰時軍事法庭,處理現役軍人相關的
叛國、通敵、逃兵或抗命等犯行,維持戰時
軍紀。
第二、打造「量少質精的全套國安專庭」。
「全套」是相對於司法現制的「半套」國安專業
法庭而言。近年來,司法行政主管在各級普
通法院廣設「國安專庭」,以回應外界對審判
效率低落和軍事專業不足的質疑。雖名為
國安專庭,實際上和原住民或性侵害專庭類
似,其實僅是一種法官事務分配的權宜之計
,談不上真正意義的專業法庭,專業培訓不
足、成員輪調頻繁、法律見解歧異,問題
仍在;同一名法官今年才剛在國安專庭、
明年輪調性侵害專庭,也不是新聞。然而,
全國二十幾個各級法院普設國安法庭,由
數百名以上法官輪流去參與國安案件審判
,恐怕不是最有效的司法資源分配。事實上
,在司法嚴重過勞且員額長年不足的現實
司法環境中(這點除了悲哀,還是悲哀!)
,根本不可能期待有那麼多有能力、有意願
的法官去承辦國安案件(事後還要被出境
管制3年),遑論接受深入專業培訓。
可能的替代方案,在於「量少質精」:集中
有限司法資源,於普通法院系統打造符合
效率與專業需求的真正國安法庭,包含搭
配前述軍法官參審,降低職業法官人力需
求。具體而言,先修改管轄權規定,限縮
全國國安法庭總數,例如把特定國安案件
的土地管轄權,集中配置到全國北、中、
南、東四個地方法院和一個高等法院,並
對其少量專庭法官進行真正專業培訓及減
輕案件負擔獎勵,搭配軍法官參審制,期
使國安專庭量少質精,成員穩定、專業增
強、見解統一、審判集中。此外,同步調
整國安法庭的事物管轄規定,先限縮在具
高度威脅的核心國安或軍事犯罪案件;畢
竟子彈有限,散彈打鳥只會一事無成。
四、小結
總言之,如我前文所述,面對節節進逼的
灰色衝突與民主威脅,調整國安整體戰略
,勢在必行且刻不容緩。徹底改造現行國
安案件的審判結構,屬於調整的其中一環
,一來要在公平審判前提下,大幅提升平時
國安審判的效能與專業,有效應對威脅;
二來要當真做好平時轉戰時審判的接軌準
備,務求未雨綢繆。從公平、效率、專業
、接軌準備和凝聚共識而言,相較於逕行
回復平時軍事審判,普通法院軍法官參審
的國安法庭改革,或許才是法治國家應對
民主威脅的更佳選項。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
我很贊同這個評論的說法,臺大果然還是
有腦袋正常的教授…
事實上軍審恢復的一大問題是:同一案件
內涉案人員可能同時包含軍人和民人,結
果卻因為身分別分割審判,萬一結果軍人
判有罪、情節更重的民人判無罪怎麼辦?
那不是搞笑嗎?
其實真的要搞的話,還可以更進一步:重
大國安案件和陸海空三軍刑法案件,不分
平時戰時全部交國安法庭(非重大國安的
陸海空軍刑法平時案件可以設定一段時間
後再適用,以免法官人力不足),以適應現
在平戰界線模糊又需要專業人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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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是拼裝車,這完全
不是問題,因為法律的核心是法理,不是
概念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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