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 大法官釋憲436號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小潔我愛妳)時間11年前 (2013/07/19 16:53), 編輯推噓3(300)
留言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10月3日 解釋爭點 軍審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 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 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 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 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 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 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 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 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 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 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 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 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 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 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 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 理由書 人民身體自由在憲法基本權利中居於重要地位,應受最周全之保護,解釋憲法及 制定法律,均須貫徹此一意旨。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 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 ,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 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 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至軍事審 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 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 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刑事訴訟審判,第八十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 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 例原則。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 區分平時與戰時予以規範。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 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 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有判決核可權及覆議權;第一百五 十八條規定軍事審判庭之組成須簽請軍事長官核定,使行政權介入軍事審判權之行使;及 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 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 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 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 不要讓我排版 這本來就這樣 請專業的來解籤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79.64

07/19 16:53, , 1F
軍事審判跟軍事法庭無關....
07/19 16:53, 1F

07/19 17:10, , 2F
1高義耶!!那跟什麼有關?
07/19 17:10, 2F

07/19 20:37, , 3F
這是只能針對軍事審判的被告才可以上訴到普通法院
07/19 20:37, 3F
文章代碼(AID): #1HwFvjI7 (Military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