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 打狗該用打狗棒。
我是53期的政戰預官,當兵時代是個基層連隊輔導長,對於國軍,除了深惡痛絕以外,
很難找到更適切的形容詞,退伍以後對於自己每年要繳稅養這些狗官,
更是一股鳥氣無處可吐。
不過,說實話,打狗要用打狗棒,大家一直罵狗官狗官,卻用人類的邏輯打他們,是不是
有點手段與目標不配合?
仔細想想,今天這些軍官,大多數從小就是班上的後半段,被正常社會淘汰才會去軍校。
軍校裡面,又是一路被學長長官拉枕,尊嚴對他們來說,根本是不存在的。
所以,無論是16隻攝影機同時爆炸,作文簿只寫到12月,范佐憲迷人背影這種東西
,軍方都可以厚顏無恥的講出來,因為他們就是狗,就是沒有羞恥,用人類邏輯對付他們
是無用的。
我相信大家今天想要的,不只是對洪仲丘下手的人被法辦,
更重要的是對國軍產生衝擊,減少這類事情的發生。
如果這是目標,那要鎖定的不是范佐憲或是連長層級,
范有沒有去Coco, 消失的80分鐘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根本不重要,
如果真的能夠用凌虐下屬辦到這幾條小狗當然好,但是真正目標應該是在旅級主官管上。
我不懂法律,不過凌虐下屬這條,應該很難辦他們,因為:
1. 他們沒有直接出手,
2. 軍方會持續的消滅證據,或是消滅任何會燒到高層的證據。
基層軍士官對高層來說都是可以犧牲的,反正跟異化蟲一樣隨便都可以生一堆,
掛了一個范佐憲還會有范右線,但是高層這些泡泡星星,是利益團體的核心,
不能隨便損傷。今天如果核心成員受到了損傷,表示潛規則不再能保障這些人的利益,
那才有機會推翻國軍裡面現有的潛規則。
回到這件事情原點,洪仲丘違反的資通條例,只能申誡,最後卻被判悔過,士評會有問題
,那些公文上蓋章的人們,也通通有問題。他們全部都觸犯了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不應
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的確,一年很輕,十萬更是不關痛癢,但是對於這些志願役的人來說,他們在乎的不就是
升官發財,這一年,就足以讓他們升不了官,發不了財(退休俸泡湯)。對於其他志願役
高官來說,這才有嚇阻作用,讓他們知道時代不同了,亂搞是會讓自己丟官沒錢的,才有
機會讓他們約束底下的人,避免這樣的事情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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