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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ingo (小步舞曲) 看板: NCCU03_PA
標題: [公告] 行政營組織章程草案
時間: Sun Oct 1 00:07:01 2006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行政領袖種子營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營隊訂為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行政領袖種子營,簡稱行政營
(以下簡稱本營隊)。
第二條 本營隊設於本校公共行政學系系學會。
第三條 本營隊宗旨為弘揚公共行政內涵,激發並培養高中生參與公共事務之熱情
及宏觀視野,每年舉辦本營隊,以推廣公共行政學系。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本營隊視營隊事務需求,設置若干組別。
第五條 各組設置召集委員(以下簡稱召委)一名以上,召委產生方式,由大會提
名並經大會採相對多數決通過。召委任期自會員大會同意通過後開始,至
決算報告提出並通過大會表決後解除。
第六條 召委具以下職權:
一、掌理本營隊行政事務。
二、遴選本營隊工作人員。
三、列席監委會報告及接受質詢。
四、於大會提出預、決算及工作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三章 營隊收入
第七條 本營隊所稱之營隊收入,得包含下列數項:
一、金錢收入
(一)營隊參與學員所繳納之報名費用。
(二)贊助單位提供之贊助金。
(三)前屆營隊餘留之盈收。
二、非金錢收入
(一)贊助單位提供之贊助物資。
(二)為本學系所有,可供營隊使用之物資。
(三)前屆營隊餘留之物資。
第八條 前條所稱之金錢收入,扣除營隊所需之所有支出後,為營隊盈餘,須捐予
本學系清寒獎助學金至少百分之十五,捐予慈善單位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扣除以上支出之盈餘,得贊助部分比例予系學會及下屆行政營,或自訂用
途使用之。
第九條 若營隊之金錢收入,不足以支應營隊所需支出,而產生虧損情形,虧損金
額為前屆營隊支出百分之五以內,由當屆召委平均負擔之;超過百分之五
之部份,則由下屆營隊之盈餘負擔之,惟當屆召委仍須平均負擔百分之五
以內之虧損金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有本營隊前兩屆召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召委二
分之一以上決議,始得提出修改,修改之條文並須經大會全體會員三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始得生效。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三讀通過由系代表公佈施行。
提案人:公行四 薛莘儒、瞿漢強、林以涵、陳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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