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0年 院際盃棒球賽 規則與章程置底
國立政治大學99學年度院際盃棒球賽 章程與規則 DATE 2010/10/11
一、盃賽宗旨:倡導學生運動,以球會友,健全校內棒球運動組織,增進各院系隊間球技
交流,提升校內棒球運動風氣與運動水準,促進校內棒球運動蓬勃發展,
拓展棒運族群,並培養強健體魄及運動家精神。
二、比賽時間︰自10/1(五)開始,依承辦單位所排定之賽程,中午12點10分準時開打。
三、比賽地點︰政大堤外棒球場。
四、參賽資格︰國立政治大學該學年度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不含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以大學部院級為單位,均得組隊報名參加,比賽時請帶學生證,以備查
核身分,至於使用臨時學生證者,請額外攜帶「向註冊組提出的在學學籍
證明」,此為院際盃比賽資格之認定標準。
五、資格認定︰以參賽隊伍提供予承辦單位之報名表為主,唯不得跨院所參賽。
ex:雙修生---原為X院A系學生,後來雙修Y院B系,其可自由選擇代表X或Y之一
院所出賽,若代表Y院出賽,寄報名表時,其個人須自備證明文件,以
證明其雙修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該隊伍將以下述第六.23.條「資格
不符」之規定處置。
輔系生---原為X院A系學生,後來輔系Y院B系,除非X院本身沒有報名院際盃
,才可代表Y院出賽,否則資格應以X院為準。若代表Y院出賽,寄報
名表時,其個人須自備證明文件,以證明其輔系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
,該隊伍將以下述第六.23.條「資格不符」之規定處置。
研究生---「獨立所」,即大學部沒有與其相同名稱之研究部,例如︰勞工所。
「非獨立所」,即大學部有與其相同名稱之研究部,例如︰會研所。
根據「系所合一」精神,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a.其就讀所屬院所並無隊伍代表報名院際盃者,可自由選擇一院所代表
出賽。
b.就讀「非獨立所」,其大學部有報名院際盃,且其大學時期並非就讀
政大者,僅可選擇該院所代表出賽。
c.就讀「非獨立所」,其大學部有報名院際盃,且其大學時期也就讀政
大,但大學時期之「系名稱」與現在就讀之「所名稱」不相同者,可
自由選擇其中一方代表出賽,若選擇大學時期之院所,寄報名表時,
其個人須自備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大學期間確實就讀該系,證明文件
不齊者,該隊伍將以下述第六.23.條「資格不符」之規定處置。
該院沒有參與院際盃的大學部學生---對於未報名院際盃的院所,該院內所有球員
即具有自由球員資格(目前為外語、外交、教育、法學院),各僅有三
學系以下的院所參賽隊伍,可從自由球員當中自行補強0-2名自由球
員加入報名的18人名單之內,承辦單位也將於賽前會議後,提供未報名
的院所名單,供各隊隊長參考。
六、賽程規定︰
01.本盃賽除特別規則之外,均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ex:細項規則(1)
02.本盃賽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比賽指定硬式棒球;及採符合最新棒球規則之球
棒,原則上,木棒、竹棒、鋁棒、碳纖維棒等材質所製成之球棒,在不違反最新棒
球規則之球棒規格的情況下,皆可於比賽當中進行使用。
03.本盃賽開始前,承辦單位會邀請各參賽隊伍隊長或負責人一同進行賽前會議,會議
時間、地點、資訊與相關規定,將於 PTT NCCU_CBL版 另行公告,賽前會議重點在
於︰
a.賽程的確認
b.比賽進行方式與院際盃規則的確認,並依據比賽規則討論有關附則
c.簽到及留下各參賽隊伍的聯絡方式
d.討論院際盃棒球賽的相關事務,如遇比賽爭議時將引用賽前會議結果為準則
請各參賽隊伍務必依照規定派代表出席(隊長如不克前來,請至少推派一名代表與
會),若未依規定出席的隊伍,視為自動放棄權利,對於會中決議事項、比賽規則
不得異議,當比賽遇到爭議時,其後果自負。
04.裁判採二人制,院際聯盟所有賽事都將外聘二名具有C級裁判執照之北市棒球聯盟
裁判以進行賽事執法。
05.場地若有特別場地規則,則由主審於賽前以口頭宣布。
06.所有參賽隊伍將有例行賽四場,例行賽第四場將依組內循環戰績,
A1vsA4 / A2vsA3 / B1vsB4 / B2vsB3,
例行賽結束後,將依組內循環的四場戰績,交叉分配於季後賽賽程表上,
A1────┐ ┌────A2
├───┐ ┌───┤
B4────┘ │ 冠軍 │ └────B3
├─┴─┤
A3────┐ │ │ ┌────A4
├───┘ └───┤
B2────┘ └────B1
季後賽、季殿賽、冠亞賽皆採單敗淘汰制;
唯冠亞賽,若參予雙方皆同意自行分攤加賽費用的裁判人事的支出、比賽球的支出
,每場各支出新台幣 750元整,承辦單位將可延長冠亞賽為三戰兩勝制。
前四名隊伍將各獲頒獲勝紀念品以玆鼓勵。
07.先後攻之認定,賽程表上之左方球隊為先攻,右方球隊為後攻。
08.比賽採七局 2小時制,以較先達到者為準。
若距滿 2小時,在10分鐘以內,主審得不進行下一局比賽,提前結束比賽。
當比賽逾 2小時,則以該局為最後一局。(比賽時間皆以主審記錄時間為準。)
09.實力差距懸殊時,兩隊比賽得分比數至四局結束相差10分以上 or 至五局結束相差
7分以上 or 六局結束相差 5分以上,比賽提前結束。
10.比賽無和局制,平手時進行延長賽,時間不限。
11.冠亞賽有 2小時制,但無提前結束制。
12.如有消化賽程之必要,各隊伍皆需有一週兩戰之準備。
13.關於延賽、重賽、保留比賽,由於賽程的消化非常緊迫,希望各隊能配合出賽時間
不要隨意延賽,不過由於考慮到每隊皆可能有其不可抗力之因素,所以給予每隊一
次延賽請求權,但最晚於賽前一周於 PTT NCCU_CBL版 告知承辦單位,
ex:10/18的賽事,最晚於賽前一週的10/11,於 PTT NCCU_CBL版 告知承辦單位延
賽請求,承辦單位將另安排比賽時間。
14.冠亞賽、季殿賽之時間,將於四強賽後另行公佈。
15.比賽若遇天候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順利進行,承辦單位有權自行認可是
否比賽延期,若延期則由承辦單位另行安排及通知比賽日期,且將於當天早上10點
30分前在 PTT NCCU_CBL版 宣布延賽。
16.若無接到通知,請比賽隊伍到場後雙方隊長與主審再行協調,避免先公佈延賽而天
氣轉晴的情況發生,12點20分未到隊伍以棄權論,主審得宣布其棄權,裁定以 5:0
結束比賽,取消之比賽攻守紀錄及積分不列入賽程紀錄。
17.比賽進行中,如遇下雨、打雷、雷鳴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順利進行者,由主
審全權裁定,裁定標準以三局為準,即比賽
未滿一局者, 該場比賽不予保留,擇日重賽;
已滿一局、未滿三局者,該場比賽保留,擇期再戰;
滿三局者, 由主審宣告比賽結束。(定義為落後方進攻滿三局)
ex:三局時,若開始下起些微細雨,裁判要提醒後攻方,這可能是最後一局,然後
三局打完,再觀察天氣狀況是否可繼續比賽,假如三局後天氣惡化,主審有權
裁定把比賽收掉,雙方不得有異議。
18.比賽時間開始前,承辦單位得給予出賽兩隊平均時間做賽前練習,先守隊先練習;
若比賽時間已到,則不得練習,應立即出賽。
19.12點20分若有一方未到齊(未滿 9人 or 非全數著規定服裝),主審得宣布其棄權
,裁定以 5:0結束比賽,取消之比賽攻守紀錄及積分不列入賽程紀錄。不得有
特殊情況再延長時間,事先來電承辦單位一律不接受。
20.參賽球員必須著統一色系的運動服裝及帽子,
球褲部分須為運動長褲,不得穿著牛仔褲或短褲,
衣服部分至少得為有號碼之同色系衣服,沒號碼請用有色膠帶貼,不得臨時手寫或
浮貼,號碼不得重複。
主審有權取消服裝不符合規定之球員的參賽權。
因服裝不符規定而無法達到基本比賽人數( 9人)之隊伍,主審得宣布其棄權,裁
定以 5:0結束比賽,取消之比賽攻守紀錄及積分不列入賽程紀錄。
ex:惟短褲部分,若對手同意繼續比賽,則比賽繼續,否則比賽得以 5:0沒收。
21.季後賽後,請穿著整套正式棒球服裝,短褲等穿著一律不得參賽。
22.承辦單位將於每場比賽賽前,發給該場參賽兩隊2張該隊選手名單,各隊可決定當
日出賽名單,一張自己留存,另一張請在列隊時,雙方隊長交換,如對對方球員身
分有異議時,可做為依據。
對於他隊球員之資格有疑慮者,
請於比賽前列隊 or 比賽中提出,但檢查學生證時間仍算在比賽時間內,
比賽結束後 ,一概不受理。
23.若該球隊於比賽前被查出有球員資格不符,則該名球員於當場比賽不得出賽。
若該球隊於比賽中被查出有球員資格不符,且該名球員當下正處於出賽狀態者,主
審得以 5:0結束比賽,取消之比賽攻守紀錄及積分不列入賽程紀錄。
此外,資格不符也包含「未攜帶學生證」、「未攜帶相關證明」,檢查當下未攜帶
者,不得於比賽時返回領取備查。
24.承辦單位提供︰固定式壘包、比賽用球、劃線筒、石灰粉、整土耙。
各隊需自行準備︰一支以上的球棒、四頂以上的打擊頭盔、一整套捕手護具
(頭盔、面罩、護胸、護膝……)、個人球具……。
若用具不齊全,而導致無法繼續比賽者,主審得以 5:0結束比賽,取消之比賽攻守
紀錄及積分不列入賽程紀錄。
ex:若對手同意出借球具,則比賽繼續,否則比賽得以 5:0沒收。
25.場邊準備打擊區,比賽進行時,只有下一棒打者能進入準備,雙方尚未輪到上場之
球員、球具、觀眾,皆必須待在場外,一旦闖入場內範圍,主審得暫停比賽(比賽
時間繼續進行),待狀況排除之後,比賽方能繼續,若經認定為刻意干擾者,主審
得以 5:0結束比賽,取消之比賽攻守紀錄及積分不列入賽程紀錄。
26.進攻方可於一壘側及三壘側的跑壘指導區內,分別放置跑壘指導員,惟一邊只能各
推派一名,不得有兩名以上人員於同一跑壘指導區內,跑壘指導員不一定得具備球
員資格,但必須著同色運動服裝,不得穿著襯衫、無袖背心、牛仔褲、短褲、拖鞋
、涼鞋、高跟鞋、靴子……等衣物。比賽中除暫停之需,跑壘指導員不得隨意走出
跑壘指導區,違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即勒令退場,不得異議。
27.每局投手暖身投球,每人以八個球為上限。比賽當下暖身球數之給予數目,由當天
主審自由裁定,惟不得超過八個球的上限規定。
28.有「高飛必死球」及「不死三振」規則。
ex:細項規則(2)
細項規則(3)
29.「投手犯規」並無警告之緩衝。
ex:細項規則(4)
30.同一位投手於單場比賽中,觸身球達 單局 3次 or 單場 4次 者,該隊須強制換投
,該名投手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擔任投手。
ex:單局 3次 or 單場 4次 之認定,不因該投手先換到其他守備位置,然後再擔任
投手,而有重新認定之問題。
ex:A隊甲投手,於單場比賽中,觸犯本規則,仍可換到其他守備位置,但於該場
比賽中,不得再擔任投手。
31.無人在壘,投手接至捕手之傳球後,20秒內需投球完畢,若違反此規定者,主審得
宣判「一壞球」。此20秒為裁判認定之20秒為準,並非鐘錶之20秒。
32.「甩棒」給予全隊警告乙次的緩衝,同一隊於同場比賽中再犯,第二位以後之球員
直接判定出局,壘上情況不變。
33.「未戴打擊頭盔上場者」,經提醒,若仍不從勸告戴上打擊頭盔,直接判定出局。
34.「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跑壘時若故意把打擊頭盔撥掉者」,直接裁定出局,但比
賽依舊進行。
35.院際盃出賽隊伍可自由選定是否採用「指定打擊(DH)制。
當比賽開始後,開賽未採用「指定打擊(DH)制」的隊伍,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
採用「指定打擊(DH)制」。
當比賽開始後,開賽即採用「指定打擊(DH)制」的隊伍,於該場比賽中,得取消
採用「指定打擊(DH)制」,一旦取消,該場比賽即不得再採用「指定打擊(DH)
制」。
於守備的半局,原本擔任DH的球員,可被調度上場守備,此亦為取消採用「指定打
擊(DH)制」,原於DH轉任守備位置之守備球員退場,依規則,下半局開始,投手
就必須接替原於DH轉任守備位置之守備球員的棒次上場打擊,直至比賽結束(只須
將DH接替該守備位置,其棒次不更動)。
ex:A隊開賽即採用「指定打擊(DH)制」,其棒次如下——
棒次 守位 姓名
︰
4 DH 白豐碩
︰
7 3B 李家誠
︰
P 湯舜閔
當守備的半局,3B李家誠撲球不慎受傷,A隊取消採用「指定打擊(DH)制」
,並將DH白豐碩調度上場移防3B,則原於3B的李家誠退場,依規則,下半局開
始,P湯舜閔就必須接替原3B李家誠的棒次上場打擊。更動後的棒次如下——
棒次 守位 姓名
︰
4 3B 白豐碩
︰
7 P 湯舜閔
︰
P 湯舜閔
36.野手(包括捕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計教練暫停一次。
每場比賽限三次野手集會,從第四次開始,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
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野手集會。
守備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更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須強制
更換投手,每場第四次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
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增加一次暫停機會。
攻擊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 ,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時
,則勒令教練退場(包括所有在場之跑壘指導員)。
37.當守備方發生暴投、補逸,導致球飛出球場任一處護欄者 or 球纏在本壘後方攔網
者,跑者皆以當時原所在之壘包,各自向前推進一個壘。
當守備方發生暴傳 ,導致球飛出球場任一處護欄者 or 球纏在本壘後方攔網
者,跑者皆以當時已所在之壘包,各自向前推進一個壘。
38.為維護比賽秩序及流程,對於判決有所疑慮,每隊只有隊長有申訴權,一律由隊長
於當下向裁判提出詢問或申訴,其態度應誠懇謙和有禮,否則不予受理。其他球員
請勿圍過來,不服裁判、侮辱裁判者,裁判有權取消該隊伍於該場比賽之參賽資格
,得以 5:0結束比賽,取消之比賽攻守紀錄及積分不列入賽程紀錄。
39.申訴由該場二名裁判共同討論裁定結果,參賽隊伍對於判決不得有議。
40.雙方須遵守球場禮節,球場內及休息區,禁止抽煙、喝酒、嚼檳榔、使用暴力、不
雅言語、違反運動精神之行為,干擾比賽進行,主審得以 5:0結束比賽,取消之比
賽攻守紀錄及積分不列入賽程紀錄。
ex:A隊甲球員 於球場使用不雅言語攻擊對方 主審對A隊 警告第一次
同隊乙球員 又使用不雅言語攻擊對方 主審對A隊 警告第二次 乙球員出場
同隊丙球員 再使用不雅言語攻擊對方 主審對A隊 警告第三次 丙球員出場
情節重大者 主審有權直接以 5:0沒收比賽
41.本壘左後方之牛棚投手丘,守備方有優先使用權(若不使用,進攻方才可使用之)
請兩隊比完賽後順便整理填平,以便下場比賽球隊使用。
42.當進攻方正在進攻時,無論是界外球、捕手補逸成死球狀態、投手暴投成死球狀態
,進攻方均負有「派人將球撿回給裁判」的義務。若進攻方未將球撿回,導致球的
短缺,進攻隊伍需於賽後照價賠償。
43.比賽結束後,勝隊請記得整理場地(包含投手丘、牛棚投手丘)與拖場的動作,請
雙方記得將自己隊上及觀眾的垃圾帶走(現在觀眾席下有個半透明垃圾袋,請多加
善用)。提醒一下大家,所有使用堤外球場練習或比賽的球隊,使用後務必恢復球
場的整潔以及場地平整,未盡到此義務者,會交由體育室對於該隊伍進行懲處,畢
竟一個良好的場地需要我們共同經營,謝謝大家的配合。
44.比賽中嚴禁使用鐵棒或危險物品,同時禁止帶入球員休息區內。
45.歡迎同學到場觀戰,但請勿使用汽笛、擴音器等道具。
46.參與院際盃賽事,各隊均須對該隊派出之球員的人身安全負責,主辦與承辦單位不
負有「對各球員人身安全之維護責任」及「意外發生時保險問題之責任」。
47.比賽結果與賽程異動等相關等訊息公布,以 PTT NCCU_CBL版 為主。
48.有問題歡迎發問,承辦單位將竭誠為各位球友解答。
七、本賽程公告與規則相關資訊,經報主辦單位核備後實施。
本比賽規則相關資訊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若於賽前會議後有更動,將於 PTT NCCU_CBL版 另行公告更正。
細項規則(1)---本屆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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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名方法︰
01.請各隊推派出隊長一名並下載(http://tinyurl.com/2eg23ju)
填寫名單(包含姓名、學號、背號、系級、守位),並請將此檔案以附檔形式,
在2010/09/17(五)前寄到96702010@nccu.edu.tw,
信件標題請打︰政大院際聯盟報名表。
聯盟將統計參賽隊數、規劃賽程並告知報名費用。
02.球員名單寄出後,該隊於該屆盃賽首場賽事的前一天23點59分59秒之前,皆可再進
行球員名單的更改,唯時間順序最後之球員名單,將自動被承辦單位視為該隊於該
屆盃賽的最終球員名單。球員名單的更換由各隊隊長將完整的18人更新名單寄到
96702010@nccu.edu.tw,承辦單位將彙整各隊球員名單,並寄到各隊隊長信箱,以
做為未來比賽,確認對方選手是否符合資格的依據。
03.本屆聯盟比賽時間將固定於星期一12:10-14:00,
唯商院盃結束後,承辦單位將與商院盃協調場地的使用,目前預計商院盃將於11月
下旬結束,比賽時間也將增加為一週三場,
每週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四12:10-14:00皆有比賽。
04.院際聯盟報名費為4500元,請在2010/09/26(日)前匯入
聯盟總務帳戶 700 0001375-0570612,匯款後請將匯款帳號後四碼、隊名、匯款時
間,寄站內信到 PTT bupuessie,以供確認。
另外,報名費高達4500元,主要用於裁判人事的支出上,不過由於每場比賽皆可打
至七局,且外聘經驗豐富的裁判,皆有利於賽事的進行。此外,承辦單位在今年也
將招收並培養裁判組成員,以期能在第二屆賽事,可以因裁判成本較低,使每隊能
進行的比賽可以增加為目前的二倍以上。
2.領隊會議︰暫定2010/09/23(四)中午12點10分,地點於風雩樓一樓,屆時將進行分
組抽籤、各隊最方便出賽時間告知、未來比賽時間規劃、總冠軍賽制告知
、冠亞季殿獎品決定。
3.開幕典禮︰無。
4.閉幕典禮︰於冠亞賽結束後,當場頒獎。
5.先發預告︰承辦單位於每場賽前,皆會預告雙方先發投手,請該場參賽2隊在賽前一
周的星期三前,寄站內信到 PTT makura14 ,內容包括先發投手的姓名、
背號、照片(網路連結亦可)。
6.裁判組招募︰承辦單位將在今年賽季,招募有意願參加C級裁判講座的政大同學,歡
迎加入裁判組,且將提供站審裁判兩倍校內工讀時薪,
報名方式為,填妥以下資料,寄站內信到 PTT makura14,
想加入之組別(賽務.場務.紀錄.新聞.裁判)︰
姓名︰
性別︰
系級︰
手機︰
E-MALL︰
細項規則(2)---內野高飛必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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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時,跑者分佔一二壘或滿壘,打者擊出高飛球,
內野高飛球,不論野手是不是接到球打者都算出局。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時,若只有一壘有人,
打者就算擊出內野高飛球,
此時「內野高飛球」的判決是不存在的。
細項規則(3)---不死三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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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球於本壘板前落地後,再通過好球區 ,仍算壞球。
如球於本壘板前落地後,碰到擊球員 ,成為死球,仍當觸身球處理。
如球於本壘板前落地後,擊球員揮棒落空,則算一好球;
但兩好球後之揮空,若捕手順利接住該球,仍不視為確實接捕
(*牽涉到 不死三振)
如球於本壘板前落地後,若擊球員將球擊出,則當普通擊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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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三振 相關問題
(0出局 or 1出局) & 只要1壘上有人---就沒有「不死三振」會出現的問題,
但上述 *情形一出現,
壘上跑者可視情形自由決定是否要趁機往前推進
2出局 ---只要出現上述 *的情形,就有不死三振的情況,
捕手需將撿起來的球,傳給一壘手,以完成出局
程序,否則會記錄為「不死三振」,打者上壘,
且若壘上有人,跑者可往前推進。
細項規則(4)---投手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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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於
有跑壘員在壘時,投球違犯規則之行為,此時給各跑壘員進一個壘,不再另行加計壞球。
無跑壘員在壘時,則屬違規投球,不適用投手犯規,僅加計一個壞球。
以下為常見的投手犯規:
1.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關連動作而停止投球者。(例如:假裝投球)
2.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 (例如:對一壘做假性牽制)
3.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 (例如:自由腳踩向本壘方向
卻對一壘做牽制)
4.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傳球給沒有跑壘員之壘者。
5.投手於有跑壘員在壘時違規投球。 (例如:突襲投球)
6.投手未正面對擊球員投球。
7.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
8.投手做無必要之拖延比賽時。 (由裁判認定時間)
9.投手未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是離開投手板假裝投球時。
10.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任何一手放開時。
11.已踏投手板之投手,故意或不小心落球時。
12.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
13.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時,未經過完全靜止狀態之後而投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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