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法律系老師對服貿的看法

看板NCHUS作者 (創聖合体)時間10年前 (2014/03/26 17:08), 編輯推噓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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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宗老師是教憲法的,上學期我有修他的通識課 今天看到他在自由時報社論有投書,就貼上來分享給各位同學囉 -------------------------------------------- 同學,老師挺你! --違法的學生 vs. 違憲的國家 ◎ 李惠宗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兩岸服貿協議」在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因黑箱作業,違反民主公開審議原則,引起起學生 大規模的抗議。 類此學生運動在各國歷史上,往往都會發生極大影響。從中國一九一九年「五四運動」扭 轉文化…到台灣一九九○年「野百合運動」成功地推動民主轉型,二○一四年「三一八學 生佔領國會」運動,也被期待可以帶出另一個層次的台灣民主。迄至三月廿三日白天為止 ,此一運動獲得大部分人的認同,也使立法院有可能重新啟動「逐條審議」服貿協議的機 會。學生雖曾以破窗方式進入立法院的議事廳,行為形式上違反法律規定,但其目標卻是 抗議國家行為明顯的違憲,其行為具有高度的正當性。 但三月廿三日晚上,部分抗議學生「轉進」行政院,以及傳出身分不明者大肆破壞「公物 」後銷聲匿跡。破壞公物之罪名,是否應全部由學生買單,尚有疑義,但已有學生被以六 項罪名聲押,大有殺雞儆猴之意味。 或許這些懷抱著理想的學生「智謀」尚有不足,因為許多謀略並非其所能預見。但其對抗 違憲國家行為的勇氣可嘉,爭取民主的意氣可取。其以翻越拒馬,破門進入行政院,雖有 打擊錯誤之虞,但此正為「象徵性言論」所保障之行動。 「象徵性言論」係指表意人故意以違法方式,包括以違反刑事法的方式,表達對公共議題 的訴求。此種「象徵性言論」已屬憲法保障的層次,係屬「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故 除非有故意侵害他人自由或身體,縱使對公物或公共法益有所侵害,刑事上不具有可苛責 性。 以此一觀點而言,學生單純破窗而入「佔領國會」,甚至「佔領行政院」的行為,尚有合 法化餘地,其刑事上可獲邀免責。故檢察官直接以「聲請羈押」方式伺候學生,似有「以 大砲打小鳥」之虞。雖然法院未予准許,但將「聲押」當作一種工具使用,不無濫用制度 之虞。實則,公權力假借公益之名,行破壞民主之實,其所造成體制上的損害,絕不亞於 公物的損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6/today-o3.htm?Slots=Al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253.13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CHUS/M.1395824911.A.05B.html ※ 編輯: Mikono 來自: 125.224.253.132 (03/26 17:11)

03/26 17:25, , 1F
推一個 法律系教授似乎都認為是國家違憲在先
03/26 17:25, 1F

03/26 17:29, , 2F
推推惠宗~
03/26 17:29, 2F

03/26 17:30, , 3F
推公法權威
03/26 17:30, 3F

03/26 19:46, , 4F
推法律系憲法權威
03/26 19:46, 4F

03/26 20:36, , 5F
推惠宗
03/26 20:36, 5F

03/26 21:38, , 6F
推 我有買今天的自由
03/26 21:38, 6F

03/26 22:42, , 7F
推!
03/26 22:42, 7F

03/26 22:45, , 8F
03/26 22:45, 8F

03/26 22:59, , 9F
這算以暴制暴嗎??
03/26 22:59, 9F

03/27 00:39, , 10F
ROC政府帶頭違憲的例子其實很多很久了...
03/27 00:39, 10F

03/27 10:51, , 11F
推~
03/27 10:51, 11F

03/27 13:27, , 12F
已畢業的學姊推一下 輔修會計的我也推會計系雪如老師
03/27 13:27,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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