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公]台灣 就是國際法先例!

看板NTHU_LST_94作者時間17年前 (2007/09/03 16:19), 編輯推噓4(402)
留言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7/08/28 台灣 就是國際法先例! 【王惠光】   陳總統出訪中南美花了大筆援助,結果那些所謂的邦交國卻沒有支持我們以台灣名義 加入聯合國的主張。他們敢於如此無禮,就是吃定我們需要維持所謂邦交國數量。而我們 之所以有邦交國數量的迷思,是因為我們受限於傳統國際法的約制。   幾十年來,我們沒有加入聯合國、沒有重要國家的正式外交承認,甚至中國政府每天 在叫囂台灣是不存在的國家。但是我們不存在嗎?我們有政府、領土、主權、軍隊、貨幣 ,我們擁有所有「國家」所應該具備的要素。只不過,世界各國在受到中國壓力時,必須 很謹慎地睜著眼睛說瞎話,在所謂的外交場合中宣稱台灣不是國家。   所謂國際法是由條約、慣例、法理、學說等所構成,它最大的功能就是強國用來作為 欺負弱國的藉口,以及國家之間彼此索討政治利益討價還價的籌碼,除此之外,別無用途 。強國要欺負弱國,會從國際法的原則中找藉口,找不到藉口,就自創國際法原則。而弱 國向國際法院控訴強國卻很少成功,即使成功,也無可奈何。這樣毫無公平正義,沒有拘 束力、強制力的國際法,實在沒有什麼價值。   更何況,國際法根本無法解釋台灣的存在。如果我們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的主 權何在?國際法理論中非主權領土的所謂託管地、共管地、委任統治地、國際領土、軍事 佔領地等都無法解釋。因為除了台灣政府之外,沒有任何國家能控制這片土地,就連每天 叫囂的中國,也不敢派官員來台灣宣稱台灣的領土屬於中國。而傳統國際法上所有非主權 政府的理論,也不能解釋我們的政府地位及運作狀況。   如果我們不是國家,為什麼台灣的外交部所發行的護照可以獲得承認並通行各國;為 什麼世界各重要國家都以不同的名目掩耳盜鈴派遣其外交部官員常駐台灣並處理實際的外 交及領事事務;為什麼我們的軍隊確實掌控並捍衛國土;為什麼我們的政府由人民選舉產 生並有效運作不受其他國家干涉。   再者,國際法上的所謂承認,政府承認可以撤銷,國家承認並無法撤銷。和我國斷交 不會導致國家承認的撤銷,我國也是確實存在的國家,不會因為世界各國承認與否而有所 不同,有無外交關係的差別只在於交往方式不同而已。我們可以斷言,即使中美洲的國家 全部和我國斷交,美國也不會因此修改台灣關係法,日本也不會因此取消對我國民免簽證 的優惠,歐洲議會對我國的友好態度也不會因此生變,各個主要國家也不會因此撤回在台 灣的代表處。   所以,我們以國家地位存在的現狀,以及我國和世界各國的交往方式,實際上就是在 創造國際法的先例,不必受限傳統的思維。更何況在傳統的國際法中也存在很多特例,國 際法學者在論述「國家」的章節中一定要提到不具備政治權力的梵蒂岡教廷、外交權委由 法國行使的摩納哥、受西班牙及法國保護的安道爾、僅獲得土耳其一個國家外交承認的北 賽普路斯,獲得很多國家外交承認卻無法行使主權的巴勒斯坦。這些國家的主權完整性都 還不及我們。我們的外交處境,也和我們到底使用台灣或使用中華民國名義沒有關係,任 何一個政黨執政也沒有辦法改變。   如果我們將花在邦交國的金錢花在其他國際宣傳上,會有更多人瞭解我們;花在真正 的國際人道救援上,會有更多人尊敬我們;花在國內的貧困救濟上,國民的痛苦會更少。 如果能更進一步,將這些錢用來研究發展新的能源,並在石油能源耗盡前建設成最低能源 消耗的國家,那我們將會受到全世界矚目。   最重要的,我們要瞭解在中國的阻擾打壓下,遵循傳統的國際法外交承認的原則是走 不通的路,我們需要體認台灣的特殊性,並且要以創新的方式建立新的特殊國際交往方式 ,才能真正有所突破。而打破傳統外交承認的邦交國數量迷思,更應該是大家責無旁貸的 責任。   (作者為執業律師,外交官特考及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74

09/03 16:21, , 1F
最近彭老大轉文章越來越懶了...我以為這幾篇你會注意耶~~
09/03 16:21, 1F

09/03 16:45, , 2F
對我來說國家本身就是罪惡的淵首
09/03 16:45, 2F

09/03 16:46, , 3F
所以這本來就不是我看新聞的首選..... ^^
09/03 16:46, 3F

09/03 18:02, , 4F
BTW,我推薦大家去看第2117篇,我轉貼的白米正義那一篇文章
09/03 18:02, 4F

09/03 22:01, , 5F
作者感覺很怒ㄟ,不知道怒什麼,那到底要怎麼創新啊?講一下啊
09/03 22:01, 5F

09/10 09:27, , 6F
反正我們就是沒有身份證的國家,還是國家呀
09/10 09:27, 6F
文章代碼(AID): #16syDvQ1 (NTHU_LST_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