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96下 陳忠五 民法物權 第二次平時考

看板NTU-Exam作者 (琬)時間16年前 (2008/05/16 18:2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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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物權 課程性質︰系內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5/16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須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不可翻閱任何法典、筆記、書籍以及其他參考資料 第一題(25%) 請具體舉例,說明「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 第二題(25%) 甲有一宗A地,設定地上權予乙。乙又將該地出租給丙。乙丙約定,不得再任 意轉租或轉借土地於他人,違反者,乙得選擇終止租約或請求支付一筆違約金。 嗣後,丙違反約定,擅自將土地出借予不知情且毫無過失的丁,供丁及其長子戊 栽培園藝之用。乙發現其事後,一方面依約定向丙請求支付違約金,他方面 以丁、戊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對此,丁、戊提出如下抗辯:1,乙 非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返還;2其向丙借用土地至今,已經歷時三年,乙 不得請求返還;3,其基於有效土地使用借貸契約而佔有土地,並無任何不法; 4,其占有土地並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5,丁不知乙丙二人約定不得轉租或續借, 應受善意取得之保護;6,戊僅從旁協助父親丁栽培園藝作物未占有土地,無從 返還。請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爭點,分析乙請訴請求丁、戊返還土地,有 無理由? 第三題(25%) 甲租車以後將其所有之一部A車出租於某乙。乙取得A車以後,開往墾丁度假時, 因疏忽未將車門關好,又將鑰匙遺留在車內,以致該A車於龍磬公園附近被某丙 所偷。嗣後,丙向某丁借款十萬元,並將該車交付於丁以設定質權。丁隨即又將 該車交給其受雇人某戊,囑其代為保管。一年後A車為警方查獲。請附法律理 由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例中所提示的案例事實,甲、乙、丙、丁之間,共訂立多少「法律行 為」?其中有多少「債權行為」?多少「物權行為」? 2,假如丁明知A車為偷來贓車,「甲租車公司」以及「乙」是否均得分別向 「丙」、「丁」以及「戊」請求返還該車? 3,假設丁不知A車為偷來的贓車,而確信A車屬丙所有,於丙將該車交付於丁 時,丁是否取得該車之動產質權? 4,假如丁不知A車為偷來的贓車,而確信A車屬丙所有,「甲租車公司」以及 「乙」是否均得分別向「丙」、「丁」以及「戊」請求返還該車? 第四題 甲騎著一輛向朋友借來的A自行車,到夜市吃肉圓,與乙所有同廠牌、同款式 的B自行車一起停放在某家商店門口。由於A、B兩輛自行車外觀極為相似,以 致甲的A自行車遭乙誤認為己有的B自行車而騎走。三日後,乙將A自行車以 2000元出賣於好友丙,丙於受領A自行車交付後,商請某自行車老闆在該車 上加裝夜間反光燈及購物籃,共支出四百元。又三日後,丙騎A自行車到夜市 吃肉圓,被正巧也在吃肉員的甲撞見,甲一眼認出該車即是自己向朋友借來的A 自行車,乃向丙請求返還。丙正在修習民法物權課程,自信物權法造詣不淺,乃 向甲嗆聲如下:1,甲非A自行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返還;2其不知乙錯誤 騎走A自行車之事,並支付價金向乙購得A自行車,應受善意取得之保護;3, 退萬步言,及甲可以請求返還,亦應先支付其2000元買車價金及400元自行 車零件裝置費用後,才能請求返還。請問:甲、丙主張,何者有理? 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4.90

05/16 19:04, , 1F
喔好快喔
05/16 19:04, 1F

05/17 00:12, , 2F
連續三篇lol
05/17 00:12, 2F
文章代碼(AID): #18BM5yog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