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航] 大中盃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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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球賽制
一、比賽日期: 2010/03/13~15 (應該是4/1.2吧XD)
二、比賽地點:竹北紅樹林球場。
三、報名及登錄:報名人數20人,比賽登錄最多16人。
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8-2010慢速壘球規則。
五、比賽制度:
1.大中盃壘球賽採混壘制,各隊不論攻守,至少應有一名女選手於場上比賽,且該球員必
須上場守備(即不可擔任EP)。若女性球員因傷下場,則遞補該隊其他女性球員,不可遞
補男性球員。若無任何女性球員可上場,則判為「奪權比賽」。
2.攻守順序於雙方隊員集合時由隊長猜拳決定。
3.所有比賽球數皆從一好一壞開始,採三好四壞制。所有賽程及球場,打者及跑者皆為
All Free。
4.好球帶的高度為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比賽使用好球板,守備方防守時只可使用本壘
白色五角板,則攻擊方本壘板與好球板皆可使用)。一壘增設雙壘包,除二、三壘可滑壘
外,其它壘包禁止滑壘,若違規滑壘者則當場判定出局。
5.本次比賽採用4.5米封殺線。
6.比賽用壘包非固定式,當壘包因滑壘或其他因素造成壘包離開原本之位置,若跑壘員無
意圖負險進壘,原點與移位後壘包皆可適用,若跑壘員意圖負險進壘則以原點為基準,一
切皆由裁判員認定。
7.比賽可使用增額球員(EP)打擊,一旦使用EP,則必須整場使用,不可在比賽中臨
時增設。其他EP之規則一切參照本賽會採用之慢速壘球規則。
六、勝負判定.
1.預賽採分組循環(無和局),各組取前兩名晉級複決賽(預賽應晉級球隊因故未能繼續
出賽時,得依比賽成績依序遞補),勝一場得2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兩隊勝
負關係2.總失分較少者3.總得分較多者4.抽籤決定。
2.競賽規定同預賽之分組循環賽制時與複賽均無和局,必須採用突破僵局制度(採兩人出
局,由攻擊方八、九、十棒攻佔滿壘(若有EP則為十一棒往前推算),並由一棒開始打擊。
3.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兩隊差距十分或滿五局兩隊差距七分以上,則可提前結束比賽
。預賽賽程六十分鐘制,若屆滿五十分鐘仍未賽滿七局,則由主審單位宣佈下一局為最後
一局;由主審宣佈比賽開始計算。其他以主審為準。冠亞季殿賽不限時間,賽滿七局。
4.若規定局數打完或比賽時間已超過而尚未分出勝負,則以屆滿時間為最後一局,若是上
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
束。
5.依大會宣佈時間為準,比賽時間逾十分鐘後,仍未能出賽則以棄賽論,或經查獲以非登
錄球員進行比賽,則該比賽無效,並沒收該比賽。如有沒收比賽情況發生,則對手以7:0
獲勝。
七、注意事項
1.為保護女投手,當打擊者擊出投手強襲球時,打擊者應判出局。強襲球之判定,由裁判
自由心證。
2.當打者為女選手時,守備員應二傳(以人為單位),始完成刺殺。並不得觸殺自本壘衝
往一壘之女擊跑員。案例:一壘有人,當女打者擊出一游擊方向滾地球,游擊手將球傳往
二壘完成封殺之後,二壘手再傳往一壘完成女擊跑員的刺殺。女跑者視同男跑者。
3.比賽前二十分鐘,各比賽隊伍請攜帶出賽名單之所有球員的學生證及選手證至檢錄臺完
成球員登錄手續(若有雙棲球員無法同時登錄,必須先行告知)。若到達預定比賽開始時
間,比賽之球隊尚未向大會登錄,則判該隊「自動棄權」,該場以7:0計分。
4.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
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
5.球員服裝之規定
(1)比賽選手必須穿著相同款式之球衣或其他衣服,下半身應著運動長褲,球衣背面須有
背號,不可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或佩戴識別證,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4)比賽選手只可穿膠釘鞋,若比賽中有任何一方(裁判、大會、對方球隊)發現球員穿
鋼釘鞋,將請該球員立即換下,否則不得上場。若因此人數不足,將被判「奪權比賽」。
(5)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安全頭盔、手套、球棒、及捕手護具(不提供練習用球)。
(6)比賽必須戴頭盔,以保護球員之安全。頭盔必須為正式比賽使用之膠盔,有無扣環均
可。選手自打擊開始因出局或跑回本壘得分的過程中,全程應戴安全頭盔,除守備者刻意
干擾外,未戴或頭盔掉落者即出局。
6.本次比賽禁止使用Miken系列所有球棒以及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公佈之禁棒,球棒必
須經過ASA認證,球棒因使用過久無法辨別認證,即是禁用。若於比賽中遭檢舉使用違規
球棒,裁判則判為「奪權比賽」並以7:0計分。
http://www.cspsa.org.tw/cspsa/other/06-02_ASA_Non_Approved_Bats.pdf
7.打擊者擊球後,若有甩棒的動作,每場次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壘上跑
壘球員退回原跑壘位置,並召集雙方教練或隊長給予示警告誡,若因此造成傷害,須負責
該傷者之醫藥費用;若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規定,直接判為
出場。
8.除正常暫停之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紀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紀錄
組及雙方球隊。
9.在一場七局的比賽中,各球隊每場有三次暫停之機會,一局至多一次,第二次開始只能
因更換投手而暫停。七局內第四次開始只能因更換投手而暫停。其餘按照中華民國慢速壘
球協會2008-2010慢速壘球規則。
10.請與賽各隊以賽程表時間二十分鐘前提交攻守名單。
11.攻守名單注意事項
(1)教練及經理應簽名並註名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仔細填寫,否則遇『保留比賽』權力喪失必須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姓名及號碼必須同時填寫,否則不可上場。
(4)報名時,未列報名表中球員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經理兼球員,必須在球員欄上再
加填寫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PS:違反上列(3)(4)項則以「違規球員」判定,若經查證則該隊判為「奪權比賽」。
12.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選手證及學生證備查,並且在雙方列隊時接受身分之核對。遞補
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分。
11.背號筆誤,球員需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刻判定該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
13.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若有不遵守裁判
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14.選手可重複報名競賽項目,但如欲時間衝突時需自行取捨,大會將以現場登錄認定比
賽資格,無法出賽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延賽或重排賽程,大會不負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
。如因體力不堪負荷,不得向裁判要求休息或延遲比賽,無法出賽以該點棄權論。
15.雙棲球員因賽程緊湊而無法於規定時間提早完成檢錄者,應於大會公布的該場比賽時
間五分鐘前,親自攜帶選手證至該場比賽之紀錄台補檢錄。
16.若該雙棲球員同時為兩場比賽之唯一球員,而無人可替補,因前場比賽結束時間延後
而無法完成下場比賽之檢錄,應於前場比賽結束時間起算五分鐘內攜帶選手證至下場比賽
檢錄。而賽程進行得於此狀況下順延開賽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17.體保生及甲組球員合計至多一人場上比賽,登錄不限。
18.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之,各參賽隊伍不得有異議。
八、申訴辦法
1.對雙方比賽資格質疑之申請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進行,若發現不符合資格之球員則該球員
不得上場,若該球員上場比賽則取消該隊所有場次之相關成績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2.比賽過程中如對裁判的判決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申訴,可於事實發生十五分鐘內,向檢錄
臺提交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三千元,由領隊或教練簽章,由大會進行判決,申訴以大會審
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3.若經大會查證被申訴之球隊球員資格不符屬實(非登入之球員上場、跨隊比賽),大會
將退還保證金且已完成之比賽將裁定被申訴球隊以7:0輸球;若申訴失敗保證金將成為大
會經費。
九、比賽用球:華櫻牌比賽用球
十、獎勵方式:取前三名頒發獎盃
十一、大會保有更改、新增、刪減一切規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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