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大學生會聲明稿。
其實我一直對一點有疑問:
以上大多的發言好像同意「學生會長代表全校同學」這件事
才產生了發出聲明應要有基本的民意背書之事。
但達成「學生會長代表全校同學」這件事的理由是什麼?
是規程第七條和第一條嗎?
第七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第一條 [體制]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關於這第一條,或許有點吹毛求疵,但我是這樣解讀的:
之所以措辭為「代表」全體學生,理應表示這「本會」跟「全體學生」
是不一樣的兩個集合吧?
(至少就辭海的解釋「代表」一詞指「代眾人或他人辦理事物或發表意見」)
那麼再看到第二條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於是就產生一個問題:所謂的「本會」也就是「學生會」
指的究竟是哪一個集合?在我的解讀下,
既然「學生會」要「代表全體學生」,由於「會員」本身就是全體學生
所以我理解為此「學生會」一詞並不是指「會員」。
那「學生會」究竟是指哪一個集合?
在法條的閱讀中把所有的「本會設...」、「本會置...」合起來
可推論這所謂「學生會」指的應該是
包含會長副會長、常設部門、政策部門、學代會及法官的集合
我之所以花這麼多字試著解釋「學生會」和「會員」的關係
是因為我認為這篇「聲明」既然在NTUSA板發表,
規程第七條寫明的又是會長代表「本會」
那我們是否考慮本篇是所謂「學生會」發給「會員」看的
而不是「臺大學生」發給「校外」看的呢?
畢竟該活動雖不拒絕路人但乃一師生串聯的活動
呼籲校外人士參加好像也很奇怪
我認為本篇聲明要是有任何疏失,
應該是未先與學代會及學生法官此二不在行政部門內的部會商量
畢竟是「學生會」聲明稿;
但與個別不屬於「學生會」的「會員」的意見是無直接關係的。
--
當然啦,此結論建立在規程的解釋如我所想的前提上。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學生會」跟「會員」對應各部會及全校學生的關係嗎?
--
※ 引述《workinfloat (workinfloat)》之銘言:
譴責政府執法不當,侵害人權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聲明稿
時間走到2008,我們的校園談論法治與人權,理所當然。
我們在民主的天空下成長,就誤以為呼吸之間,自由的空氣不
虞匱乏。
然而,在過去數日內,我們看到的是,國家公權力漠視法
治,恣意而粗暴地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限制諸多人民在民主
社會內應當享有的自由。今天台大學生會與眾多的台大師生,
以實際的行動,共同參與李明璁老師發起的牽手靜坐活動,以
此表達對於政府執法不當,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譴責。作為公
共領域中的行動者,無論個人,無論團體,當國家跨越侵犯人
權的界線,我們有義務清楚而明白地表達立場:即便披上冠冕
堂皇的外衣,惡行必須遏止。
無關乎維安技術,無關乎政黨認同,民主法治的基本價值
不可分割、不可逾越。我們嚴正的批判政府侵害人權的行為,
正式地呼籲:身為社會公民,身為公領域中的一份子,請一同
參與行動,譴責越界的國家機器!
台大學生會會長 許菁芳 08.11.06
新聞聯絡人:林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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