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大學生會聲明稿。

看板NTUSA作者 (吳秀)時間15年前 (2008/11/08 05:45), 編輯推噓2(204)
留言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23 (看更多)
其實我一直對一點有疑問: 以上大多的發言好像同意「學生會長代表全校同學」這件事 才產生了發出聲明應要有基本的民意背書之事。 但達成「學生會長代表全校同學」這件事的理由是什麼? 是規程第七條和第一條嗎? 第七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第一條 [體制]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關於這第一條,或許有點吹毛求疵,但我是這樣解讀的: 之所以措辭為「代表」全體學生,理應表示這「本會」跟「全體學生」 是不一樣的兩個集合吧? (至少就辭海的解釋「代表」一詞指「代眾人或他人辦理事物或發表意見」) 那麼再看到第二條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於是就產生一個問題:所謂的「本會」也就是「學生會」 指的究竟是哪一個集合?在我的解讀下, 既然「學生會」要「代表全體學生」,由於「會員」本身就是全體學生 所以我理解為此「學生會」一詞並不是指「會員」。 那「學生會」究竟是指哪一個集合? 在法條的閱讀中把所有的「本會設...」、「本會置...」合起來 可推論這所謂「學生會」指的應該是 包含會長副會長、常設部門、政策部門、學代會及法官的集合 我之所以花這麼多字試著解釋「學生會」和「會員」的關係 是因為我認為這篇「聲明」既然在NTUSA板發表, 規程第七條寫明的又是會長代表「本會」 那我們是否考慮本篇是所謂「學生會」發給「會員」看的 而不是「臺大學生」發給「校外」看的呢? 畢竟該活動雖不拒絕路人但乃一師生串聯的活動 呼籲校外人士參加好像也很奇怪 我認為本篇聲明要是有任何疏失, 應該是未先與學代會及學生法官此二不在行政部門內的部會商量 畢竟是「學生會」聲明稿; 但與個別不屬於「學生會」的「會員」的意見是無直接關係的。 -- 當然啦,此結論建立在規程的解釋如我所想的前提上。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學生會」跟「會員」對應各部會及全校學生的關係嗎? -- ※ 引述《workinfloat (workinfloat)》之銘言: 譴責政府執法不當,侵害人權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聲明稿 時間走到2008,我們的校園談論法治與人權,理所當然。   我們在民主的天空下成長,就誤以為呼吸之間,自由的空氣不   虞匱乏。 然而,在過去數日內,我們看到的是,國家公權力漠視法   治,恣意而粗暴地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限制諸多人民在民主   社會內應當享有的自由。今天台大學生會與眾多的台大師生,   以實際的行動,共同參與李明璁老師發起的牽手靜坐活動,以   此表達對於政府執法不當,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譴責。作為公   共領域中的行動者,無論個人,無論團體,當國家跨越侵犯人   權的界線,我們有義務清楚而明白地表達立場:即便披上冠冕   堂皇的外衣,惡行必須遏止。 無關乎維安技術,無關乎政黨認同,民主法治的基本價值   不可分割、不可逾越。我們嚴正的批判政府侵害人權的行為,   正式地呼籲:身為社會公民,身為公領域中的一份子,請一同   參與行動,譴責越界的國家機器!   台大學生會會長 許菁芳 08.11.06 新聞聯絡人:林宛蓉 ※ 編輯: Honiahaka 來自: 118.169.168.184 (11/08 05:54)

11/08 07:36, , 1F
但是至少身為學生會會員的人有權力過問一下吧?
11/08 07:36, 1F

11/08 07:38, , 2F
你也提到了學代會 但之前學代們的聲明稿顯然不贊同
11/08 07:38, 2F

11/08 11:25, , 3F
重點就是「學生會」在學校的體制內,目前仍是一個尷
11/08 11:25, 3F

11/08 11:26, , 4F
尬的存在。名不正的話,言當然會不順了。
11/08 11:26, 4F

11/08 18:00, , 5F
學生會的地位有大學法保障。各位同學可以先做點功課.
11/08 18:00, 5F

11/13 03:02, , 6F
沒開過會、沒收集學生意見的學代能代表學代會嗎?
11/13 03:02, 6F
文章代碼(AID): #195BS6WQ (NTUSA)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5BS6WQ (NTU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