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屁] 教授性侵4女學生無罪?檢上訴

看板NTUST-CE-M96作者 (罐頭)時間16年前 (2008/06/30 12:05), 編輯推噓-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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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性侵4女學生無罪?檢上訴 更新日期:2008/06/29 04:32 陳志賢台北報導 某知名補習班尤姓助理教授,被控利用幫學生推薦出國留學、找工作機會,連續對四名女學 生性侵案,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尤的行為固然可議,但女學生是「兩情相悅」,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已提起上訴。 一名被害女學生,在得知尤某獲判無罪時,相當氣憤,打電話請檢察官「一定要上訴」。 女學生向檢方說,她確實被尤逼迫口交,尤的行為不只是「可議」,甚至是「可惡」。她認 為,法官曲解、片段解讀她的說法,令她很不服氣。 已婚的某私立補習班尤姓助理教授被女學生指控,利用幫學生推薦出國留學、找工作機會, 對四名女學生強吻、擁抱、愛撫,甚至發生性行為,利用權勢對女學生性侵害。 尤某在審理時,坦承有接吻乃至於性行為的發生,但他辯稱發生當時他與女學生是男女朋 友關係、兩情相悅,並沒有利用權勢。 法官以女學生曾替尤某畫素描、與一同看婦產科,甚至有人出庭作證時,也表示事前曾 對教授有好感,認定尤某與學生發生性關係是在兩情相悅下產生。至於猥褻部分,法官認為 女學生當時的舉措,確實會讓認為是自願而為,並非出於強迫,因此判他無罪。 不過,檢方認為,當時四名被害女學生,都明確指控尤某以論文過關、推薦等理由,藉老 師權勢脅迫她們與他發生性關係,被害人均否認是出於自願。當初證人及被害人指述的事證 明確,檢方才起訴。 檢方指出,法官以有人曾替尤畫素描、一起看婦產科,即認為尤沒有強制性交犯行,並不 適當。刑法利用權勢姦淫罪,並非以強暴脅迫作為前提,是加害者利用一種長期、漸進式的 關係、方式,來引導被害人信賴其權威、價值,進入無法抗拒的潛意識狀態為要件。 針對法官曾訊問被害人與尤發生性關係,是否與指導論文有關時,有人回答無關,認定尤 無脅迫姦淫一事,檢方說,這是法官將尤長期利用權勢脅迫的時程,過度簡化、並切割性侵 害的時間點所致。 檢方也認為,部分被害人「翻供」,疑係出現「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同情加害者所致。 但無論如何,法官以簡短不當問題詢問被害人,很難期待被害人能整理自己遭性侵害後錯綜 複雜情緒,作出正確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6.40

06/30 12:05, , 1F
老尤~~說..是不是你呀??
06/30 12:05, 1F

06/30 14:10, , 2F
XD
06/30 14:10, 2F

07/01 00:17, , 3F
紅色是我寫的....藍色是我標明的~~
07/01 00:17, 3F

07/01 18:23, , 4F
板上鄉民覺得我是這種人嘛?!我需要靠威脅來達到這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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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8:26, , 5F
的嘛?!這根本不是我的風格嘛~~~~\(@)(@)/~~~~~~~~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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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43, , 6F
不予置評                     哈
07/02 21:43, 6F
文章代碼(AID): #18Q5jl2V (NTUST-CE-M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