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何輝慶 本國憲法 萬年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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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何輝慶的本憲萬年共筆
時間: Sun Jan 18 23:37:3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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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轉錄][轉錄]Re: 請問誰有何輝慶的本憲考古題 …
時間: Sat Jan 3 23:08:38 2004
萬年共筆:
本憲講義1
憲法是民主的一種規範
鼓吹憲法的人物
(1)洛克 17-18世紀, 著政府論
/a 立法
人->政府 職能分工->權力(power)->權力容易腐化->防止腐化
\b 執行
防止腐化->權力相互制衡
(2)孟德斯鳩 a 立法 b 行政 c 司法
(3)盧梭: 主權在民->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公權力權威性
君-------------->民
交換得失關係
憲法的分類
A.傳統分類
1.成文憲法(Written Consititution): 將人民權利義務國家根本組統,以較完整的條列
文書規定者, 較多.
如: 美(1787), 我(民46), 日(1946)
優點:(1)明確, 易遵行
(2)解釋時較不易曲解
缺點: 不易修改, 較乏彈性
ps. 美: 提出-眾參2/3 決裁-州議會3/4
我1-立法院1/4提議 2-國大1/5提出
決議: 國大2/3出席, 3/4決議
不成文憲法:very special 英國,散見於習慣, 判例或憲典, 很少.
政治習慣:例 多數者領袖組閣, 法案國王必須簽署
判例: 法院
憲典: 大憲章. 王位繼承法
*most special: 非"成文", 亦非"不成文"
以色列 由九個法典合組而成: 國會法(1958), 統治職權法,
司法權法, 國防法(1976)
2.剛性憲法(-難-成文憲法)
依修憲難易度劃分
柔性憲法(-易-不成文憲法)
*特別說明: 美國禁酒法案 第18條(1919.1.16) 完全禁酒
第21條(1933.12.5) 廢除18條, 有條件開放酒的生產
(因美至今只只修憲27次, 明顯為剛性, 但卻因酒的問題在14年間修了
2次, 顯示並非"成文憲法"就必為"剛性")
3.欽定:由君王或其指定代理人制定. (今已無)
1814 法 路易十八憲法
1850 德 普魯士憲法
1889 日 明治憲法
1908 清朝 憲法大網(23條)
民定:由人民代表或政治團体研商制定.
1787 美 美利堅國憲法
1946 日 日本國憲法
1949 德 基本法
1958 法 第五期和憲法
1946 中 中華民國憲法
協定:君王(或其代表)與人民勢力(政黨)相互妥協而成, 大都發生於革命時期.
1830 法 革命時期憲法
1911 清朝 十九信條
B.現代分類
1.規範性憲法: 說得到, 做得到.
憲法之"內容"(說), 能夠妥善規範其權力"運作"(做), 使之公平正義原則
者.
名義性憲法: 說得多, 做得少.
因為社會與經濟條件之不足, 憲法內容不能調適於現實運作, 只成名義
上之規定,或成為教育性與未來性之意義.
如民主後進國: 剛果.
字義性憲法: 光說不做.
憲法變成統治者之工具或門面.
如: 前蘇聯.
2.原生性憲法: 憲法理念或其規範之政府組統與權力運作, 均"根源於本土", 無待外鑠
者, 很少.
例: 美(1787)
德(1919)威馬憲法.
移植性憲法: 參酌外國憲政典範而成者, 很多.
例: 日本(1946)憲法
菲律賓 韓國 新加坡
綜合性憲法: 中華民國_____/本土特質: 均權+考&監
\外來特質: 三權分立(內閣+總統制)
3.社會主義式憲法: 1918年俄共建立政權開始
(1)權力集中制(而非三權分立) *
(2)單政黨制(而非政黨競爭) #
(3)封閉之社會体系(而非開放社會) @
(4)計畫性經濟制度(而非自由經濟) @
(5)軍隊政黨化(而非國家化) #
**** *: 己改變 #: 正改變 @: 堅持不變
因為行政, 司法, 立法三權相互運作產生不同的特質, 而給予不同之名稱
(1)總統制 (2)內閣制 (3)混合制 (4)委員制
總統制: 美+判近國(中南美洲)+受影響國(菲. 韓)
俄羅斯共和國
*美國之特殊歷史經驗: 新教徒心理上希望遠離宗教壓迫
->連帶希望免於政治壓迫
->權力分立原則徹底旋行___/(1)三權分立(大原則)
\(2)某一機構內仍須制衡
國 /參 立 /參: 代表名冊, 每州2人, 共100人
---- | ---- |->妥協(容忍)
會 \眾 法 \眾:代表人口數435人{加州52人 阿拉斯加1人
法案: 眾->參, 均過"根基"
本憲講義2
一. 總統
1.由人民選舉產生, 有一定的任期和權力
a.由人民選出 大選年, 期中選
i>表面上: 間選
各黨名州初選(2月底-6月)
->兩黨全國代表大會(選正副總統候選人,7-9月間數日)
->由公民直接投票, 但產生總統選舉人團代表
(11月後第一個星期一後的星期二)(新罕布什爾州[民主.共和])
->[共538人(435<眾議員數>+100<參議員數>+3<哥侖比亞特區>)]
~~~過半數270人
由代表選總統[勝者全得. 輸者全失]
例 加州: 52+2=54
紐約: 31+2=33
德州: 30+2=32
俄州: 33+2=35
[12月第二個星期三後的星期一]
翌年一月20日總統就職(1933年前為3月4日)
ii>實際上: 直選
代表需以州為單位之多數民意, 不可衣己意投票
(12月投票己形式化)
任期: 四年一任, 但羅斯福1933-1945一任.
任內9位總統去職 1840-2000: 每逄20年選出之總統
1840 1860 1880
哈里遜 林肯 加菲爾
(病死) (被刺) (被刺)
| | |(2個月)
約翰戴勒 安德魯詹森 亞達爾
(中美望廈條約) (第一位被彈劾)
1841.3.4就任 1865.4.14
1900 1920 1940
麥金萊 哈定 羅斯福
(被刺) (冷死) 1932
| | 1936
老羅斯福 柯立芝 1940(連任一次)
1944
1901.9 1923初春 憲法修正案
1960 1980
甘迺迪 雷根
1963.11.22 (被刺)
(未死)
1848 泰勒(熱死)(華盛頓紀念碑落成時)
1974 尼克森(任內解職)
2.身兼"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總統制: 合而為一->權力集中一個 \_____
內閣制: 分為二人->權力在行政首長,國家元首是虛位/ 單首長制
混合制:分為二人->權力由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分擔->雙首長制
3.總統(行政)與國會(立法),依憲法規定運作,各行其是"不相統屬"
a.總統不對國會負責, 閣員對總統負責
b.[閣員不能兼任國會議員]-A
也[不能出席國會.參加辯論]-B
及[表決]-C
內閣制: 大都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我 國: A同美 B同英 C同美
4.運作權力
(1)諮文(message)權: 國情諮文 影響力
->對國會->對國會.人民->對國.人.及他國
->無形影響->愈來愈大
1787華盛頓親臨演說
->亞當斯
->1801傑佛遜講詞代讀
->1913威爾遜親臨演說
->現在
(2)否決權(veto power)
我國: 覆議權
否決權: 行政部門對於立法剖門通過之"立法案(1/2)", 如認窒礙難行時,可經一定
法律程序, 退請立法剖門再議, 經此否決之議書, 非經立法部門以"絕對多數"再通過, 此
案即被打消.
2/3 強度增加
1/3 + 1 反制絕對多數
眾: 435
參: 100->67->34
國會法案->總統(1)簽署
(2)否決
(3)無動作----通過:國會休會期間, 可退而不退 ->默認
打消:國會休會期間, 卻退而不能退->打消
[袋中否決pocket veto]
院別: 早期, 兩院均可
1850以後, 參院
形式: 早期: 全天候
1960以後: 紳士式 9:00AM->5:00PM
記錄: 個人: 24hr 18min
團体: 5周
(3)任命權: 行政駐外大使, 公使, 法官
相對->參院同意權(形式) (實質)
二.國會(立法)
參: 100人, 任期6年, 每2年改選1/3
眾: 435人, 任期2年, 全剖改選
權力:
1.立法控制權:法治國家->衣法而行->法從何來->國會立法
(1)新機關的成立: 如 1947年成立國防部
(2)新權力的增加: 例 二次戰後畢, 經援助->授外法案
1960年代外來移民->移民法案
(3)日常業務,經費年度預算
(4)宣戰或講和之權,二院之權
2.調查權: 立法監督->了解事實->調查真相
委員會
3.彈劾權(Impeachment)
內: 有, 1805年之後就不再用(美), 以不信任案取代.
範圍: 行政(上主總統), 司法, 立法
程序: 眾1/3提出->參2/3決議
被彈劾對象是總統->參院會議主席->改成最法院院長
4.同意權: a.人員任命同意權---------行政協定(條約)
b.條約批準同意權
三.司法: 各級法院
司法審核權(judicial review):不論聯邦或各州法院, 對於法律(國會)及命令(總統),
均不因其違背憲法或違背法律而宣判此法律或命令無效, 源自1803年Marbury Vs Madison
判例
(1)1860年南北戰爭 林肯
"縱有非常事變,總統無權下令停止人身保護狀之適用..."->搜索票
(2)1950年代,韓戰 杜魯門
鋼鐵工人大罷工, 下令商業部長接管煉鋼
"縱有非常急需, 總統也無權下令接管私人財產..."
本憲講義3
內閣制: 英
[內閣(carbinet): 王宮內室<-內閣來由]
過程: 權力下移過程
一人(君王)
| 輔佐->下移
少數人(貴族)
| 下移
多數人(平民)
|||
行立司
政法法
9世紀.賢人會議 ->11世紀.大會議 ->亨利三世 國會
(盎格魯撒克遜人) (諾曼人)每年三次 武士貴族代表(貴族院)
|
小會議(威廉一世)
|
常務會議(亨利六世)
關鍵:(1)1688年光榮革命後, 產生兩個政黨Whige惠格<->Torise托利
(2)1710以後要求國王委託一黨辦事
(3)1714年,斯圖亞特王朝絕嗣
從德國找回喬治一世(漢洛威王朝)統治, 不諳英語, 不出席內閣會議,找一代理人
(首相)主持. 1721年華爾坡為代理人(首相)掌握實權.
首相名分(代理者)
首相兼財政第一大臣
1937年以後名訂首相年薪10000鎊, 其他閣員5000鎊.
官邸: 10. Downing Street. 唐寧街10號 財政部官舍
|
布萊爾 -> | ->雪莉
|
11號
一.國家元首:
統而不治, 是虛位元首(Titular head)
只是象徵性的代表國家主權, 對於人, 事之決定全無自我之善好選擇之權.
1. 選舉後產生多數黨, 任命黨魁組閣660
[a工黨340 b保守黨300 c自民黨20]
2.選舉後無多數黨, 任命最有能力聯合與黨者為首相組閣.
3.內閣總辭時, 任命反對黨領袖組閣.
4.內閣請求元首解散國會, 元首不能拒絕.
5.國會通過之法案, 元首必須簽署
a.被諮詢權
b.激勵權: 戰爭
(無形 被動)
二.行政首長及其內閣
1.多數黨領袖組閣, 是行政運作之樞紐, 直正工作機構
法案: A提出->B決議->C執行
傳統 a.國會: A+B
b.內閣: C: 被動的1/3
現代 a.國會: B之大部分
b.內閣: (A+C)+B之一部分
主動的, 大於2/3
2.閣員大多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3.法案大多由內閣提出(傳統上由國會提出)
4.有行政錯失行為時, 須負連帶責任而採內閣總理.
5.內閣可以請國家元首解散(Dissolution)國會
解散權:內閣制, 行政與立法產生爭執時之解決方式之一, 其精神在於將紛爭的裁決權,
回歸原始權力擁有者->人民->訴諸選民, 符合民主精神.
三.國會: 貴族(上)
平民(下)
權力: 國會至上, parlioment
1.質詢權: 基於監督->了解
2.不信任案(censure) (1)否決內閣所提之重覆法案
(2)通過內閣所反對之法案
(3)攻擊某一閣員之行政錯失行為,使內閣因負連帶責任而下台
(4)提出不信任投票
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重點比較
一.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內: 分屬不同之二人, 國家元首虛位, 行政首長掌權
總: 合而為一, 權力集中 *我: 二人均有權力, 權力分擔(?)
二.閣員身分與運作
內: 大都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總: 不可 *我: 居中
三.法案提出
內: 大都田內閣直接提出
總: 須由同黨國會之議員提出 *我: 居中
四.任期之屬性
內: 概括性之執行政務之最高期限
總: 固定性之執行政務之一定期限 *我: 居中
五.解決紛爭方式
內: 可接任內閣總辭或解散國會,較具彈性
總: 不可接任內閣制方式, 必須彼此忍耐, 俟固定任期屆滿時由選民裁決, 較為僵化
混合制: 法國第五共和
第四共和: 1946-1958
12年中內閣更替27次
最長: 一年23天
最短: 3天
對外: 殖民地獨立事任(阿爾及利亞)
法國第五期和----強化行政(總統)合理化之基礎
a.1958.9.28公民複決
選總統由參眾議員(800多人)->改由全國鄉鎮代表及國會議員
虛位->實位
b.1962.10.28公民複決
由間選->改成公民直選(1)過半數當選
(2)第一輪無人過半數,取前二名於二星期後決選
一.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各有實權(權力分擔)
*但如二人均屬同一政黨時, 總統權較大, 可指揮行政首長
二.行政首長及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制
三.總統民選有一定任期和權力(總統制)
權力 (1)召開國務會議: 部長及以上人員參加
(2)緊急命令權
(3)覆議權
(4)提交公民複決
(5)交憲法委員會解釋--->獨立於三權之外
四.總統可以解散國會, 國會可迫使內閣倒台
五.左右共治(Cohabitation)
總統與國會任期之差距(2年)
(7年) (5年)
總統 總理
(1)1986.3-1985.5 密特朗 席哈克
(2)1993.4-1995.5 密特朗 巴拉杜
(3)1997.5-2002.5(?) 席哈克 喬斯潘
經驗 (1)分工: 總統: 國防. 外交
總理: 其他
(2)融合社會&資本 右: 社會福利對弱勢之照顧
左: 企管捐社
本憲講義4
A.前清時期
1.憲法大綱(23條)
2.九年預備立憲清單
3.十九信條
B.民國時期
一.民元年-民16年北伐統一之前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網織大綱
2.臨時約法
3.袁氏約法
4.天壇憲草->民十二年憲法
二.民17年-民26年對日抗戰
1.訓政時期憲法
2.五五憲草(25.5.5)
三.民26年-民34年抗戰勝利
*僅由國民參政會對五五憲草加以討論,提供意見
四.民34年勝利-38年大陸陷共
1.憲草修改原則十二項
2.中華民國憲法(35.12.25三讀通過)
五.民38年政府遷台->80年解嚴
1.中華民國憲法
2.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
六.民八十年代解嚴->至今
1.中華民國憲法
2.憲法增修條文(六次)
A.前清時期
一.憲法大網(23條)
有憲法之名而無憲法之實
君上:14 行政
立法
司法
臣民: 9 任官權
基本人權
義務
二.九年預備立憲清單 共約信守
光緒34-42 (but光緒只到34年)
立憲作準備(1)戶口調查, 故目分布
(2)土地下放, 收稅
(3)識字課本, 消除文盲
(4)學習自制法則
三.十九信條
有憲法之實: 英國責任內閣制 宣統 三年九月十二日(八月十九日)
原因: 1.袁世凱: 八月二十三日提出國政六項改革責任內閣制
虛君制: 英駐清公使朱爾典
總理大臣(實權)
2.張紹曾.藍天蔚(灤洲統制)九月八日)
主憲要義十二項: 責任內閣
君上: 6 ->象徵->虛位 (下移)
臣民: 13->(1)憲法
(2)國會<->內閣
(3)解散權
缺失: (1)無副署制度
(2)有彈劾權: 法律的
無不信任權: 政治的
B.民國時期
一.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網 (辛亥十一月十四日)
4章21條
美國總統制 (1)臨時大總統: 統領各部
(2)臨時參議院: 一院國會
(3)行政<->立法: 復議(veto power)
(覆)
缺點: 1.人民權利義務未有規定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舊)
二年三月十一日 7章55條
a.補足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
b.明顯之三權分立制
c.總統制, 但含有些微內閣制運作
-總統制: 第四章 22.33.34.44
-內閣制: 45.46.19-9
ps. page5 23條 -復議: 機關內部對於已通過法案之要求抽出再議
-覆議: 機關間 例: 行政->立法
3.袁氏約法(新)
三年五月一日 10章68條
總統制(超越式)
總統制: 第三章. 第五章(39)
超越制: 21.34.31-9.54等
4.天壇憲草->民國12年憲法
(2.7.19) (12.10.10)
十一章113條->十三章141條
混合制(傾向內閣制)
參 國民黨 共和黨 統一黨 民主黨 跨黨 無黨
274 123 55 6 8 38 44
眾
596 269 120 18 16 147 26
2.4.24 梁啟超->黎元洪 進步黨(共.統.民)
三副二總 李劍農
趙秉鈞->宋教仁
2.3.20 宋案(被暗殺)
民12年憲法
混合制(傾向內閣制)
(一)總統: 由參眾議員選出(間選)
A. 任命權: 由眾院同意 (總)
B. 解散權(眾院) (內)
C. 覆議權: 15天 (總)
(二)國會): 參眾二院
A.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官吏 (總)
B. 眾: (1)不信任權 (內)
(2)彈劾提出權 (總)
(3)任命同意權 (總)
(4)預算審查
參: (1)解散眾院之同意 (內)
(2)彈劾審判權 (總)
(3)審計長選出
(三)內閣:
A. 副署權 (內)
B. 國務員對眾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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