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羽球協會,是否有權售出選手球鞋贊助?
看板Olympics_ISG作者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時間8年前 (2016/08/18 16:36)推噓25(27推 2噓 22→)留言51則, 28人參與討論串1/1
摘要:
國際奧委會以及國際羽總,對於「國家隊制服」的定義未涵蓋球鞋
因此,所謂上場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的產品,不能有其他廠商 Logo 云云,
顯然是基於中華羽協妥協於商業贊助而定的內部規定。
【2014年羽協與Yonex簽下4年達9位數的合約】
而根據國際奧會規定,要參與奧運等級的賽事,羽球選手「必須」透過中華
羽協的「推薦」才能參與。
若不遵守規定,就不會取得中華羽協
的推薦,也就無法出賽。正因如此,所有國內球員莫不對於各種單項運動協會
(例如本文所指的中華羽協)的規定言聽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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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818-opinion-badmIntion/
羽球協會,是否有權售出選手球鞋贊助?
中華羽協究竟有沒有合法依據,要求戴資穎一定要穿著官方贊助商的鞋子,
才能夠代表台灣出賽?
昨日媒體報導,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羽協)因台灣羽球選手戴資穎參加奧運
時,並未依照協會要求穿著官方贊助商 Yonex (簡稱YY)的球鞋,而是穿著個人贊助商
勝利運動(Victor)的球鞋,「為顧及廠商合約及協會尊嚴與紀律..….可能考慮懲處戴
資穎。」
報導中描述,中華羽協在今年四月「曾發公文給戴資穎,公文中強調協會已與贊助商簽訂
合約,希望選手配合,彰顯團隊代表性。協會在公文中也強調『自2014年簽約前,已告知
國訓中心轄屬選手『須逐步適應』Yonex提供的裝備。』協會認為已經歷時兩年,選手有
足夠時間適應,希望戴資穎遵守規定,『若有違反協議會規定,將提報紀律委員會懲處。
』而戴資穎披上國手戰袍,卻未穿著Yonex的鞋子出賽,讓贊助協會的優乃克公司難以接
受,希望羽球協會依合約處理。」
此一事件,再次引發台灣人的對於球員權益的關注。
中華羽協究竟有沒有合法依據,要求戴資穎一定要穿著官方贊助商的鞋子,才能夠代表台
灣出賽?戴資穎穿著自己贊助商的鞋子出賽,有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的規定?
中華羽協與Yonex的贊助商合約
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任何個別合約中所約定的事項,基於合約所發生的權利義務,僅會
對簽署合約的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對於未參與合約的第三人而言,該合約不具任
何效力。這在法律上叫做債權的相對效力。
在戴資穎的案例中,與YY簽署贊助合約的是中華羽協。至於合約內容,報載「依照中華羽
球協會和贊助商(Yonex)的合約,國手必須換穿國家隊的 YY 球衣,球拍線上不能畫上
Logo,還需換穿 Yonex 的球鞋」。因此,參與這個合約的雙方當事人就是 YY 與中華羽
協;依據債權相對效力,當然只對 YY 及中華羽協發生拘束力。那麼,中華羽協為何能要
求戴資穎等羽球國手,必須遵守這個贊助合約呢?
最主要的原因,根據國際奧會規定,要參與奧運等級的賽事,羽球選手「必須」透過中華
羽協的「推薦」才能參與。簡單的說,只有「遵守國際奧委會規定、中華羽協規定」的選
手,才會被中華羽協推薦而取得「奧運權參賽權」。若不遵守規定,就不會取得中華羽協
的推薦,也就無法出賽。正因如此,所有國內球員莫不對於各種單項運動協會(例如本文
所指的中華羽協)的規定言聽計從。
那麼,國際奧委會、國際羽總對於贊助跟授權的規定為何?中華羽協的規定又合不合理?
國際奧委會:「國家隊制服」未涵蓋球鞋
本次的爭議涉及兩個組織的規範,一是國際奧委會,一個是國際羽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
羽總)。根據奧委會憲章第40條規定,若運動單項協會(例如國際羽總)有針對奧會設計
相對應的規則,事先取得奧委會核准,則國際奧委會尊重各單項運動協會所制定的規則優
先適用。
先就國際奧委會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只有奧運官方贊助商,可以在行銷活動提及奧林匹克
,並將旗下贊助的運動員表現和奧運做連結。依據奧委會憲章第 50條,原則上,除了與
國際奧委會正式簽約的官方贊助商以外,不得在奧運會場上出現商業或廣告的標誌,亦不
得出現任何政治、宗教的規定──受規範的主體包括運動員、隨隊教練及人員。
不過,若是運動設備或是服飾的製造商,僅僅秀出品牌的識別 Logo,且該 Logo 並未特
別為了奧運而設計加工過,都是許可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奧委會2016里約奧運對於奧
委會憲章第50條的所做的解釋中隊選手鞋子的規範:
“Shoes: All footwear items may carry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nufacturer
as generally used on products sold through the retail trade during the period
of 6 months prior to the Games.”
也就是說,鞋子上的製造商標示,只要是在開賽半年前就已用於一般通路銷售的產品,就
符合規則。
從國際奧會的規範來看,對於「制服」的要求僅及於上衣、裙褲及襪子,並未要求國家代
表隊必須穿著統一的鞋子,更沒有強制選手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鞋的規定。
國際羽總:選手不一定要穿上有贊助商服飾
國際羽總在一般競賽規則第 23.6條,特別規範旗下的會員協會(例如中華羽協)得授權
贊助的範圍與格式:
“23.6.4 If players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or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at a tournament this must be the advertising agreed between the
Member Association and the BWF. All players from the same Member Association
in a tournament do not have to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根據這條規定,會員協會人員若是要在上衣、裙褲的下方打上會員協會贊助商的 Logo的
話,必須先取得國際羽總之核准。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明文規定在正式參與比賽的時候,
來自協會會員的選手「不一定」要穿上帶有贊助的服飾。
也就是說,無論是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都沒有對於會員協會(中華羽協)所推薦的國家
代表隊員,在參賽時必須穿戴官方贊助品牌球鞋的硬性規定。這樣的規定,給予球員最大
彈性,選擇能正常發揮的配備。
中華羽協以商業凌駕體育
更何況,在里約奧運期間,戴資穎選手所穿著的球鞋,雖然是由勝利球鞋所製作,但已經
去除掉製造商 Victor 商標,說實在的已給足了中華羽協面子。依上述的規範來看,戴資
穎並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的任何規定。因此,所謂上場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
的產品,不能有其他廠商 Logo 云云,顯然是基於中華羽協妥協於商業贊助而定的內部規
定。
本文認為,中華羽協利用自己身為國際羽總國內「唯一」會員協會的權限,以「不推薦」
來限制國內球員出賽權利作為要狹,強制要求選手只能穿贊助商 Yonex 的球鞋,否則將
懲處、影響出賽,顯然是以商業利益為考量,濫用了國際單項運動協會會員權力。這樣的
內部規定,本身就值得檢討、廢除。
編按:本文原以《戴資穎的腳是誰的?從中華羽球協會是否有權利賣掉選手鞋子贊助談起
》為題,刊登於作者部落格。經作者授權端傳媒編修轉載。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務專員王芊茵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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