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分割和改請的補充修正有受49條或100條ꨠ…
※ 引述《kyogoamuro (羨煞人的悠閒)》之銘言:
: 問一個問題...
: 原申請案之後分割或改請
: 分割案或改請案若要補充修正
: 有受限於49條發明申請日起15個月內
: 或是100條新型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嗎?
: 我發現,在此法規和基準的規定不一致..XD
依據審查基準,請參考:
分割申請,原申請案為分割所為之補充、修正,係因分割申請所必要,在發明專利不受專
利法第49條法定期間15個月之限制規定,在新型專利不受專利法第100條法定期間2個月之
限制規定。
分割後,原申請案及分割案之補充、修正,則有上開自申請日(發明案如有主張
優先權者,自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15個月或2個月法定期間之限制。惟經本局審查通
知申請人申復或補充、修正者,申請人自可依限補充、修正至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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