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分割和改請的補充修正有受49條或100條ꨠ…

看板Patent作者 (river)時間14年前 (2010/08/02 17:2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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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yogoamuro (羨煞人的悠閒)》之銘言: : 問一個問題... : 原申請案之後分割或改請 : 分割案或改請案若要補充修正 : 有受限於49條發明申請日起15個月內 : 或是100條新型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嗎? : 我發現,在此法規和基準的規定不一致..XD 依據審查基準,請參考: 分割申請,原申請案為分割所為之補充、修正,係因分割申請所必要,在發明專利不受專 利法第49條法定期間15個月之限制規定,在新型專利不受專利法第100條法定期間2個月之 限制規定。 分割後,原申請案及分割案之補充、修正,則有上開自申請日(發明案如有主張 優先權者,自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15個月或2個月法定期間之限制。惟經本局審查通 知申請人申復或補充、修正者,申請人自可依限補充、修正至局憑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97.171

08/02 19:19, , 1F
應該還是有時間限制,個案可以打電話問TIPO。
08/02 19:19, 1F

08/04 10:04, , 2F
賭它不會考出來
08/04 10:0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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