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考試院專技考試扼殺知識經濟與國家競爭力
今天看到一篇跟探討專技考試有關的文章,fb上的朋友討論還不少
個人是覺得裡面的言論有點犀利,我未必每個部分都認同
但這篇文章確實也是點出了一些專技考試的盲點
不過因為原文很長,所以我只節錄幾段,有興趣的可以去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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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ditorial/publish-6.htm
考試院是我國特殊設計,多數國家憲政運作多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惟我國將考試權由行政院切割出來成為考試院,監察權由立法院切割出來、成為監察院
。這樣的獨特設計,原是為公務員體系而設,希望制衡行政權、避免任用私人的流弊。
此外,我國考試制度更以中國科舉取士的舊思想為根基,認為透過非常低錄取率才能淘
選人才、為國舉才。當考試院以這樣的觀念將手伸進專技考試後,卻成了扼殺知識經濟
、阻礙國家競爭力的元兇。
要一百給五毛,專利師考試及格人數超低,不敷業界需求
以專利師為例,台灣95~99年平均新申請案量為81,071件(附表一),根據業內資深人士表
示,在妥善處理客戶案件品質下,一般專利工程師平均每月約可處理4件的新申請專利,
以每年48件計算,台灣專利師至少有1,689人的數量需求,而根據具有專業代理人證書的
人數雖有10,706人(5成為律師,技師及會計師各佔2成),然近一年多來曾實際執業者僅500
餘人,連同專利師考試開辦以來、97~100年錄取人數僅115人(附表二),兩者加起來不到
650人,與國內實際需求的1,689人相去甚遠,僅佔不到39%,產業人力缺口相當龐大,造
成雖然有數千名專利工程師在服務專利申請需求,然而申請案件卻由不到七百人、擁有證
書的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師掛名的弔詭情況。
最離譜的是,即使產業人力需求龐大,考試院卻以不符實務需求的考科與考題,創造出
超高門檻,由97年開辦至今的專利師考試,每年及格人數僅二、三十人,民國99年時更
只有13人及格,按照這樣的每年二、三十人的考照速度來看,台灣專利師人力缺口至少
需要50年的時間才能滿足;而專利案件非由專利師撰寫、卻由專利師掛名的吊詭情況,
恐需還要很久的時間才能消弭。也因專利師考題如此不切實際與極高的難度,導致專利
師考試報名人數迅速下滑,由開辦之初的1367人,下降至去年為572人,報考人數衰退幅
度近六成,高達58%,堪稱各項國家考試、專技考試的異數與特殊現象。
.................(中間節略)
專技考試及格標準應達基礎篩選即可 不到10%及格率,刁鑽又違憲
考試院忽視的根本問題是:「專技考試非公務員考試。」公務員受限國家預算員額,需有
數量限制,錄取率低。然專技考試旨在對人民提供專業能力認證,只要人民的技能達到從
業基準,便該給予及格認證,使他能以此謀生。對於需要證照才能執行特定業務的考生而
言,取得證照就等於是取得極重要的工作權,憲法第十五條對於人民的工作權也特別列出
應予以保障。
然而考試院卻以極為嚴苛的專技考試和超低及格率來侵害具有專業能力之考生的工作權。
以專利界為例,專利事務所中明明就有許多專利工程師具有極為熟練的專利寫作和答辯能
力,但卻因為專利師考試與過於嚴苛,因此使他們無法取得專利師證照來親自執行業務。
這種嚴苛的專技考試制度,不但剝奪了專業考生的工作(執業)權,而且也直接造成各個專
業服務市場的寡頭壟斷現象,讓取得證照的業者能夠利用考試院的扭曲制度來阻卻競爭,
保障營收。
先進國家如美國,各種專門人才考試只對考生所實際需要的執業能力進行客觀的測試,對
於錄取人數並無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因此及格率往往能夠超過50%。這樣的作法不但沒有
讓美國的專業人才濫芋充數,反而因為專業服務市場的執業人員水準整齊,數量充足又有
水準的執業人員在服務市場內自由競爭,相互較量與競爭的結果使美國專業服務市場的服
務能量和質量都具有極端優異的水準。
..................(中間節略)
考試院專技考題與實務嚴重脫節 專技考試應回歸主管機關與實務界主導
因此,現行專技考試制度應立刻進行調整。既然專技考試只是要保證受試者符合一定專業
水準,那麼在規劃考題上,應只要達基本的執業能力即可。以專利師考試而言,專利師要
懂的是專利案件的寫作與相關行政流程,而不需要了解整套的行政訴訟法,甚至大法官釋
憲。但看看99年的專利師考題,卻要求考生要懂「大法官解釋文」,要能「說明與比較立
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時,其特定授權與概括授權的規範密度、規範事項範圍及明
確性要求。」明明是律師與司法官的考科,卻要求專利師也要考,專利師為什麼要懂這些
知識?此外,台灣專利師要做的是台灣專利申請的工作,只需要用到中文,為什麼卻要考
「英文或日文」?這些奇特的考試科目和內容,究竟是考試院離實務界太遠,還是典試
委員太目空一切,愛怎麼考就怎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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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kensonson (123.195.63.176), 時間: 02/17/2012 23: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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