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學的元素 第十張 康德與其對「人」的尊重

看板Philo-04作者 (半能的小惡魔)時間19年前 (2005/08/27 13: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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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康德與其對「人」的尊重 有何不仰慕人?(Are there any who would not admire man?) 米蘭多拉的喬萬尼˙皮科 人性尊嚴演說 10.1 人性尊嚴的觀念(The Idea of Human Dignity) 康德認為人類在所有的受造物當中,佔有一個很特殊的地位。當然他並不是唯一存有 這樣想法的人。人類自古就認為他們在本質上與其他的生物有差別,更進一步來說不只是 差別,而是一種優越。事實上,在傳統上人類就認為自己十分的突出,而康德也抱持著這 樣的想法。在他的觀點當中,人類擁有一個「本質上的價值,也就是尊嚴」,而這樣的尊 嚴使人類的價值「超過一切」。其它的動物的價值只在於能對人類的貢獻。在他的「道德 演說」當中,他寫道:   我們對於動物並沒有直接的責任。....動物他們只不過是用來達成最終目的的手   段,而那目的是指人類。 因此我們可以以任何我們喜歡的方式來對待動物。我們並沒有任何「直接責任」來限制我 們虐待它們。康德承認虐待動物或許是錯的,但原因並不是因為它們會受到傷害,而是因 為可能會有人類間接因此而受傷,因為「那些對動物殘忍的人,往往會進一步對人類凶惡 」。就此而言,在康德的觀點之下,動物並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重要性。然而對於人類就完 全不一樣了。根據康德的說法來看,人類是絕對不可以被「利用」為達到最終目的的手段 的。他甚至提出說這應該是道德的最終法則。   與許多哲學家相同,康德認為道德可以被一個最終的原則來貫穿,而從這樣的原則可 以推出我們一切的道德義務。他將這樣的原則稱為「定言令式」。在「道德行而上學」當 中,他曾經寫道:   當完全依照當可普遍化的規則而行。 然而康德又對於「定言令式」提出了另一種形式。在同一本書當中他曾寫道,道德的最終 原則可以被理解為:   不論是對自己或是其他的人,當以對待人性而行,絕對是最終目的,而不只是手   段而已。 許多學者一直在迷惑為何康德會認為這兩個規則會是鄉等的。它們似乎表達了不同的道德 觀念。它們到底是如康德所說的相同概念,還是根本就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呢?我們並不會 在著個問題上著墨。相反的我們將會關注康德認為道德要求我們對待人「絕對是最終目的 而不只是手段而已」的觀點之上。到第這是要表達什麼呢?為什麼我們要相信這樣的論點 呢?   當康德說出人類的價值「超過一切」的時候,他並不是想要有所誇示,而是想要呈述 一個客觀的事實。兩個重要的事實支持著他的判斷。   首先,人類擁有願望與目標,而其它的事務對此擁有一些價值。如果只是「某物」像 是康德認為並沒有自覺能力的動物的話,只有對於達到目的的工具善,而這樣的工具善是 人類的目的所賦予給它們的。因此如果你想要成為一個優秀的棋手的話,一個棋譜就對你 來說是有價值的,但是除此之外,棋譜並沒有本身的價值。或是說你想要出門遠行,一台 車子就對你來說很有用,但是除掉這樣的願望之外,車子本身並沒有任何價值。   再來就是更重要的部分,人類擁有「本質上的價值,也就是尊嚴」,因為他們是「理 性主體(rational agents)」。也就是說人類是能夠自己做決定的自由主體(free agents) ,能夠決定自己的墓表,並且以理性來作為行為的準則。因為道德規則是基於理性,理性 人(rational beings )就會是道德規則本身的主體。讓道德善存在的唯一辦法就是讓理性 動物貫徹其應然,依照義務而行。而這就是康德所認為唯一擁有「道德價值」的事務。因 此如果說理性人不存在的話,道德的空間會瞬間消失。   因此如果要把一個理性人視為達成其它目的的手段的話,是說不通的。他們是一切事 物的價值來源,也是唯一在行為上具有道德價值的。因此康德認為他們的價值是絕對的, 而其他的事物都不能與他們相提並論。   如果說他們的價值是「超過一切」的話,理性人就應該被視為「絕對是最終目的,而 永遠不只是手段而已」。在最表面的意義,就是我們對於其他人的利益有直接的義務,我 們應剛追求他們的幸福、尊重他們的權力、避免傷害到他們,應當要「盡我們所能,以其 他人的目的為己任。」   但是除此之外康德的觀念,還有更深一層的意涵。我們所在談論的人類是理性人,而 「依其自身目的來對待他們」,表示要「尊重他們本身的理性」。因此我們不可以操控別 人、利用別人來達到某些目的,無論這些目的是多麼的良善。康德用一個在之前描述定言 令式時類似的例子來說明。假設說你缺錢,需要跟別人借款,但是你知道你絕對無法償還 。你或許想要狗急跳牆,謊稱說你一定會償還,來騙你的朋友借你錢。你可以如此行嗎? 或許說你需要那個錢來達到某個很好的目的,好到你認為你的行為是可以被證成的。然而 如果你要欺騙你的朋友的話,你就會是在操弄他,利用他為「手段」。   反過來說,到底是要怎樣才能把你的朋友當成「目的」來對待呢?假設說你跟他實話 實說,你需要錢但是很可能無法償還。此時你的朋友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把錢借給你 。他可以運用自己的理性能力,依照其本身的價值觀與願望來判斷,然後依照其自由意志 做出自主的決定。如果說他最後決定要把錢給你的話,他會是在決定「把該目的當成他自 己的」。因此你不再會是把他當成達到你自己目的的手段,那麼目標現在已經成為他與你 的共同目標了。這就是康德所要表達的,「道德人....絕對要被視為目的,也就是說能夠 完整掌握行為當中的最終目的」。   康德對於人性尊嚴的概念並不容易理解,而這也很可能是本書當中最難的議題。我們 要設法找到一個能夠深入淺出地介紹這個概念的辦法。因此,我們會設法在一些應用層面 去探討這樣的議題。這樣應該會比一個枯燥的純理論來得好。康德相信如果我們可以正視 人性尊嚴的觀念的話,我們可以以一種全新且更深遠的方式來理解犯罪的懲治。本章之後 的部分都會在解釋這個例子。 10.2 報應與效益主義的懲治理論   偉大的效益主義者邊沁曾說道:「所有的懲罰都是會造成傷害的,因此所有的懲罰本 質上是惡的。」他所指的就是說所有的懲罰都是惡待他人,有些是剝奪他人的自由(拘禁) ,有些是剝奪他人的財產(罰),有些甚至是剝奪他人的性命(極刑)。而既然所有的懲罰都 是惡的,如果有人要進行任何類似的行為的話,都必須要能證成自己的行為。而什麼樣的 情況之下,這種行為是正確的呢?   傳統上對懲罰的證成是在於說,這是一種對於人們惡行的一種「報復」。那些犯了像 是竊盜或傷害等罪的人,是值得被惡待的。這本質上就是正義:如果有人傷害了他人,那 個人自己也必須受到傷害,如此才符合正義。就如同古人所說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   這就是報應主義的觀點。在邊沁的眼中,報應主義是一個徹底不充分的概念,因為這 當中主張要造成傷害與不快樂,但卻缺乏任何快樂的增進以證成這些傷害。報應主義不但 無法減少這世界上的痛苦,反而會增加不快樂。這一點已經不只是報應主義的潛在「意涵 」,而身為一個報應主義者,康德注意到,並完全接納了這個意涵。他在「純粹理性批判 」一書當中寫道:   如果某些人喜好騷擾、侵害其他和睦相處的人們時,那個人至少也應當被扁一頓   。這當中的確是會造成對那人的傷害,但是即使不會因此而得出更進一步的結果   ,眾人仍然會以此為善,並支持這項行為。 因此,即使說懲罰一些人們的確是會增加這世上的不快樂,但康德仍然認為這是正確的。 畢竟那些不快樂,是因這那人本身的功過而產生的,是他應得的。   效益主義以完全異於康德的方式來面對懲治這項議題。依照效益主義的理論,我們的 責任是要儘可能地增進這世上的快樂。而懲治本身是一種「惡」,因為會使得人們,也就 是被懲治的人受苦。因此邊沁說道「如果該行為是要被允許的話,這必定是因為這行為能 夠防範更大的惡發生。」這也就是說,只有當該行為能夠帶來更大的善,遠超過所帶來的 惡的時候,該行為曾能被證成。   首先,犯罪懲治能夠將低犯罪率,或至少防範犯罪活動的持續發生。那些意圖犯罪的 人,會因為該罪行所可能招致的懲罰而卻步。當然,對於犯罪的赫阻並不一定是完全有效 的,但至少是可以降低犯罪率的。我們可以想像說,如果警察完全縱容小偷的話,竊案的 發生必定大幅提高。而既然說罪行會使得受害人痛苦,防止罪行的發生 (以犯罪懲治為手 段) 就是減少不快樂。而整體來說這樣是可可增加整體的快樂,而在效益主義的理論之下 ,犯罪懲治是可以被證成的。 其次,一個完整的犯罪懲治系統,是可以有效矯正那些罪犯的。罪犯往往是情緒上有 問題的人,而無法有效地融入一般社會。他們通常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而也因此無法擁 有穩定的工作。既然問題的根源已經找出,那麼直接針對根源去解決不是更有效的辦法嗎 ?如果一個人違背了社會的規範的話,他將危害那個社會,而因此必須讓他入監服刑以避 免他持續地危害社會。而當他入監服刑的時候,必須針對他本身的問題給予心理治療、教 育或職業訓練。如果成功的話,他將可以成為一個正常的公民,而不只是社會,連他本人 都能受惠。 這樣邏輯推導的結果,我們必須要以矯正的概念來替代懲治的想法。著名的心理學家 明尼格(Karl Menninger)就曾寫道: 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我們必須放棄以牙還牙的遊戲,因為這當中的加害人只不過 是愚昧地將無辜的人捲入這些紛爭當中。我們不像那些加害人一樣,是因著血氣 或衝動而行事。知識能夠帶來力量,而有著這力量我們就不再需要運用古老的方 式來解決問題。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希望在將加害人隔離以保護正個社會的同時 ,給予有尊嚴的矯正、復健,而盡快地使得那人可以從反社會,成為良善的公民。 這類效益主義的思想支配了盎格魯美州的法律數個世紀,而至今仍然是最核心的思想。「 監獄」這個概念,從純粹的監禁重新定位(至少理論上)為接復健中心,提供完整的心理治 療、圖書資源、教育以及職業訓練。這樣思考方式的扭轉大到人們必須放棄監獄這麼名詞 ,而改以矯正中心來替代,而在矯正中心工作的人員則被稱為矯正人員。如果注意到這兩 個新名詞的意涵的話,受刑人不再是接受「懲罰」,而是接受「矯正」。事實上多數的監 獄仍然是殘酷不堪的地方,而所謂矯正的計畫也多半是失敗的。然而這些計畫應該是要能 夠矯正受刑人的,而效益主義也在意識形態上獲得了某種程度的勝利。 10.3 康德的報應主義 效益主義的懲治理論就與其它的學說一樣,有著許多的反對聲浪。其中有一部份是來 自於實際的成效,效益主義在這方面雖然投入了大量的心血,但是成果仍然是十分失敗的 。舉例來說,加州對於這一類的「矯正」所投入的心血遠超過其它各州,但是出獄之後再 犯的程度卻仍是居高不下。而除此之外,有一部份對效益主義的反對是純理論上的反對, 而這些反對聲浪可以追溯到康德的理論。 康德極力反對「效益主義的毒蛇猛獸」,因為他認為這個理論是侵害人性尊嚴的。首 先,這個理論會把人當成達到某種幕的的手段來算計,而這是不被允許的。如果我們將一 個人犯監禁的理由是為了促進社會福祉的話,我們是把那個人當成促進他人好處的手段。 而這侵犯了「不可將人當成純粹手段來利用」的規定。 更進一步來說,所謂「矯正」的目標,縱使表面上聽起來是十分崇高的,但是事實上 這也不過是想要把別人改造成我們心目中的樣子而已。而如此行就是侵犯到他們身為自律 主體的權利,使他們無法自己決定要成為怎樣的人。康德認為我們有權利依照他們所行的 惡「報復」他們,但是卻沒有權利透過操控他們人格的方式,侵犯他們身為人的完整性。 因此康德完全不認同效益主義對懲治的證成。相反地,他認為說懲治必須依照兩條原 則。首先,人們之所以受到懲罰,是純粹因為他們所行的過犯: 對於懲治的判決絕不可是達成某種善的手段,不論這善是對於人犯個人或者整個 社會。這判決的形成純粹是因為人犯個人的過犯。 其次,康德認為說對人犯的懲治是必須依照其犯行的嚴重性,給予相當程度的懲治。對於 輕微的犯行就要有輕微的懲治,重大的犯行則是必須求處重刑: 但是社會正義用以為其原則與標準的懲治形式與衡量方式又為何呢?是依照公平 原則,是一個不會偏袒任何一方的公正尺度…因此可以這麼說:「如果你中傷他 人的話,你是中傷你自己;如果你竊取他之物,你是竊取自己的東西;你攻擊別 人是攻擊自己;殺害別人是殺害自己。」這是…能夠同時符合正義懲治的質與量 …的唯一原則。 其中的第二項原則使得康德必須接受死刑的執行;當謀殺發生的時候,只有死刑才是 適當的懲處。康德曾寫道: 即使說一個社會決定要解散,而讓其中所有的成員都離開 (我們可以想像一群居住 在某個島與上的居民即將分散到世界各地) ,其中所有的謀殺犯都應當要在解散之 前被處決。之所以如此是要讓中人明白人必須為所行負責,而血債是不得留分散在 眾人身上的。否則他們會被當場命案中的關係人,是對於公共正義的侵害。 要指責說效益主義完全違背了康的的兩個原則其實是沒有什麼意義的。畢竟在效益主 義的體系當中,是沒有限制說受懲的必定是要有罪,也沒有規定懲罰的程度必須與罪行相 關。依照效益主義的理論,既然懲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最大多數人的福祉,是有可能出現 必需要「懲罰」一個沒有犯罪(也就是無辜)的人,來達成這個目的的情況。同樣地,也可 能會為了達到嚇阻的效應,使得人受到遠超過其罪行的懲罰。而這兩者都明顯地違背了所 謂的正義,而是報應主義所不允許的。 康德所提出來的兩項原則當中都沒有支持懲治的論證,或者對這類行為的證成。這兩 項原則只有指出懲治必須具有的正當條件:只有有罪的人才能受到懲治,而他所到如何程 度的懲治,則是必須合乎他之前對他人所造成傷害的程度。既然如此,懲治是在什麼樣的 條件之下,才能為道德上為善的事情,是需要另外論證的。我們已經知道康德視懲治為正 義的一部分。他主張說如果人犯沒有受到制裁的話,正義就沒有被伸張。這是一項論證。 但除此之外,康德又舉出了另一個論證,而這個論證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他要把人當成「目 的自身(ends-in-themselves)」來看待的概念之上,而這項論證則是康德對報應理論的建 立,所做出的最大貢獻。   表面上,我們似乎很難將懲治別人與「尊重人之為人」、「將人當成目的自身來對待 」畫上等號。剝奪他人的自由、將人關入牢房,又怎能說是「尊重人之為人」呢?然而這 正好就是康德所主張的。更弔詭地,他甚至認為即使是將人處決都是把他「當成目的自身 」來對待。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別忘記對康德萊說,把人「當成目的自身」意味著把人當成理性主體。因此我們就要 追問把人當成理性主體的意義為何。所謂的理性主體所指的就是說,一個能夠用理性的方 式,憑著自由意志來選擇最佳行為的人。因為理性主體有這樣的能力,所以是能夠為自己 的行為負責的。   我們必須請楚明瞭這兩者之間的差異: 1.把某人當成理性主體來對待 與 2.把某人當成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來對待。 一般的動物因為缺乏理性,所以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精神上疾病而缺乏自制能力的人 也同樣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以上的這種情況是無法要求他們「負起責任」的。我們無法 正當地感謝或指責他們,因為他們不對自己行為的任何善惡負責。更進一不來說,就如同 他們無法了解他們所行的目的一樣,他們也無法了解「為什麼」人們會如此待他們。因此 我們無法將他們當成自律的各提,而只能用操控的方式來對待他們。舉例來說,如果我們 揍一隻在地毯上小便的狗狗的話,我們是在設法防止這種事情再發生。但是事實上我們只 不過是在「訓練」那隻狗狗。我們完全無法與那隻狗理論、說教。而面對那些精神失調的 人類也一樣。   至於(突然想翻「在另一隻手上」)理性主體則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則認。當 人們行善的時候我們會心存感激,而他們行惡的時候則是會感到憤慨。褒賞與懲治 (而非 「訓練」或操控) 是人們心存感激或憤慨時所自然產生的。因此在懲治他人的時候,我們 是以一種對待人,而非對待動物的方式,使得他們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們不會像對 待那些患有精神疾病、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們那樣來對待他們,而是把他們當作能為自 己惡行負責的自由人。 更進一步而言,在面對負責主體(responsible agents)的時候,至少就某種程度之下 ,是可以讓他們的行為影響到我們對待他們的方式。如果有人曾對你好的話,你或許會用 慷慨的方式對待他們作為回報;相反地如果有人對你耍心機的話,你或許會想用同樣的方 式來回報他。難道不是這樣嗎?難道我們會必須無視於「他們」所選擇的行為,而一視同 仁地對待眾人嗎?   康德對這一點還有更進一步的探討。對他來說,不對人一視同仁是有深層了邏輯意義 在裡面,而這是牽涉到無上命令的第一種形式。當我們進行某項行為的時候,我們是同時 表達出要這項行為成為一項「普遍法則」的意願。因此,當一個理性主體決定用某種方式 來對待他人的時候,他也是同時表達出他認為人是應當如此被對待的。而當我們用同樣的 放是去對待他的時候,我們只不過是用他所決定的對人方式,來對待他而已。如果他惡帶 別人,而我們也惡帶他的話,我們其實是在認同他對此的決定。 (同樣地,如果他善待別 人,我們也善待他的話,我們也同樣是認同他對此的決定。) 我們其實是在認同他對於人 當如何對待的決定,同時也在以此做為我們對待他的方式,來尊重他的判斷。因此康德對 於人犯的看法是「他自己的惡行招致懲罰」。 康德藉由結合懲治與把人當成理性主體來對待的概念,賦予了報應理論一個新的意涵 。我們對此理論的理解,其實也就是康德所指出來的,要如何判斷犯行與人犯的本質。如 果犯人真的是如明尼格所說的「不健全的人,並因著血氣或衝動行事」,而是不具有自制 能力的話,那們所謂的矯正方式肯定會比康德那種嚴肅的理論更合理。而事實上康德自己 也認為說如果人犯真的不是負責主體的話,說要「懲罰」他們其實是不具有任何意義的。 但既然那些人犯仍然被視為能負責的人,而在不具有任何理性可允許的動機之下,選擇要 侵害他人的話,康德式的報應主義仍然是具有相當的地位。 -- I know well enough what it is, provided nobody asks me; but if I am asked and try to explain, I am baffled. Augustine, Confession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24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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