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 賠償義務

看板Policy作者 (情深不壽 亢龍有悔 )時間16年前 (2008/07/28 14:31),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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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準備考公職 在唸國家賠償的部份時 "賠償義務機關無法確定 或有爭議時 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 自請求之日起 20日內不為確定者 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也就是說 就算我今天不知道 我該向哪一個單位申請求償 最後他們的上級機關都要出來扛 那為什麼現在還是可以有這麼多皮球好踢呢? -- "吶~ 你知道嗎 萬有引力說 所有的物體都有互相吸引的力量ㄟ" "真的喔?! 人跟人之間也會有嗎?" "應該...吧 我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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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政程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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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條成立的前提應該有要先確認有求償義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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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確立前題就可以踢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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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政府也自證無過失... 就會快一些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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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靈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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