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 賠償義務
我最近在準備考公職
在唸國家賠償的部份時
"賠償義務機關無法確定 或有爭議時
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 自請求之日起 20日內不為確定者
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也就是說 就算我今天不知道 我該向哪一個單位申請求償
最後他們的上級機關都要出來扛
那為什麼現在還是可以有這麼多皮球好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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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吶~ 你知道嗎 萬有引力說 所有的物體都有互相吸引的力量ㄟ"
"真的喔?! 人跟人之間也會有嗎?"
"應該...吧 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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