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水桶」之冤獄賠償

看板PttLawSug作者 (阿伯伯)時間14年前 (2010/08/05 10: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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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有冤獄賠償制度,本人這次想建議的站規即由此概念衍生。 PTT上有所謂的「水桶」制度,通常是由板主發動,對使用者在看板處以一定期間或終身 不得於看板發言之處罰,「水桶」名單一經板主設定後即生效。 惟PTT另訂有使用者申訴制度,因此假若受水桶處分之使用者經申訴後,水桶之刑期 縮短甚至撤銷水桶處分,即可能形成所謂「冤獄」。 舉例來說,原判水桶1個月,使用者於被水桶第1天即進行申訴,至第7天後確定撤銷 水桶處分,對於該使用者來說,已遭受的7天水桶處分就現行制度來說即可能形成無法 補償的「冤獄」。而這與PTT一向倡議的獨立自主、言論自由之精神,似有扞格。 建議可以針對冤獄天數,訂定發給一定之P幣補償,而補償之P幣,則由該處分可歸責者 負擔,無可歸責者,由系統負擔。冤獄認定及賠償責任,由各級審判者於判決時一併 宣告。 這個冤獄賠償制度有二個好處: 1.促使有權判使用者水桶之人,在做水桶判決前更謹慎。 2.對於遭「冤獄」之使用者,有補償效果。 以上提請站務、法務各位大大參考。 -- 山有木兮木有枝 心悅君兮君不知 越人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abberb 來自: 163.29.185.99 (08/1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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