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水桶」之冤獄賠償
我國法律有冤獄賠償制度,本人這次想建議的站規即由此概念衍生。
PTT上有所謂的「水桶」制度,通常是由板主發動,對使用者在看板處以一定期間或終身
不得於看板發言之處罰,「水桶」名單一經板主設定後即生效。
惟PTT另訂有使用者申訴制度,因此假若受水桶處分之使用者經申訴後,水桶之刑期
縮短甚至撤銷水桶處分,即可能形成所謂「冤獄」。
舉例來說,原判水桶1個月,使用者於被水桶第1天即進行申訴,至第7天後確定撤銷
水桶處分,對於該使用者來說,已遭受的7天水桶處分就現行制度來說即可能形成無法
補償的「冤獄」。而這與PTT一向倡議的獨立自主、言論自由之精神,似有扞格。
建議可以針對冤獄天數,訂定發給一定之P幣補償,而補償之P幣,則由該處分可歸責者
負擔,無可歸責者,由系統負擔。冤獄認定及賠償責任,由各級審判者於判決時一併
宣告。
這個冤獄賠償制度有二個好處:
1.促使有權判使用者水桶之人,在做水桶判決前更謹慎。
2.對於遭「冤獄」之使用者,有補償效果。
以上提請站務、法務各位大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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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有木兮木有枝
心悅君兮君不知 越人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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