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土地租賃與竊佔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青春阿)時間15年前 (2009/11/28 10:19), 編輯推噓1(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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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父親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持有一塊土地 7年前父親經其他兄弟姐妹同意下 將此塊土地租給甲 甲在當時租地時後經過父親同意 以父親的名義甲出資在土地上建造4間鐵皮屋倉庫以供己用 不料當甲建完4間鐵皮屋後 背著父親將4間鐵皮屋租給另外4個人當倉庫使用 且從中取得更高報酬的租金 父親之後得知找甲出來了解狀況 經與甲溝通後 父親與其他兄弟也想說算了 都租出去就這樣吧 反正地租有正常繳就好 並且打算7年後不再續約給甲 去年7月 甲突然開始不繳地租 經父親口頭告知甲繳租 甲仍是不理 然而父親則寄存證信函給甲 並請律師進行民事訴訟請求甲履行給付義務 當時開庭後雙方決定和解 並簽下和解書將其他未繳的租金在未來的月份分攤繳完 其中和解書有敘述到 若爾後甲要是有未繳地租的情形 經地主告知仍不履行 則地主可請求強制執行 將土地與地上建物一併請求返還且甲失去建物的處分權 之後租金每月都有繳納 但會拖延幾天 這都無所謂 一直到今年7月 甲突然不繳納地租 然而父親寄存證信函給甲告知 若再不繳則要聲請強制執行 也有請律師處理這訴訟案件 正當聲請強制執行時 卻冒出甲的配偶--乙 而乙反告我父親說他無權將建物強制執行 因為乙主張建物是他出資所建 而不是甲 乙只是當時委託甲來簽定土地租約(但租約裡委託人那行是空白的) 所以這訴訟是我父親跟甲的債務糾紛 基於債權相對性 我父親無權將建物強制執行 乙也找來3位證人(水泥工、水電工、鐵工--1個禮拜後要開庭) 想要證明是自己出資所蓋 然而土地租約至今年10月4日到期 前幾天父親路過時卻發現 原本是空屋的2戶卻又被乙租出去讓人當倉庫使用 並都有簽訂約3個月的合約 父親尋找到該2戶的承租人 並告知此土地合約已到期 建物也在訴訟當中 隨時有強制執行的可能 原本秉持著好意想告知2家用戶權利受損 卻得到"我只是租短期的又不會佔用你們太多時間"這類回應 這樣的話語讓我感覺似乎這2戶跟乙有熟識 試問 這樣的訴訟怎麼會原告變被告 請來的律師收了律師費後就感覺要處理不處理的 收錢之前說百分之百會贏 收了錢後又被乙搞了這招又說贏的機會平平 勸我們私下合解 這算什麼律師 看著父親每天因為這件事心情都很不好 我也有實際拿出他們當時簽訂的土地合約、建物合約、和解書來看 其中土地合約書裡有一條明示: "乙方依約定付租金給甲方如有延遲以15日為限,還未付時, 甲方可沒收地上建物,乙方不得異議,並中止合約。"-----都有蓋我父親與甲的印章 如今手頭上有所有當時與甲簽訂的合約(土地租約、建物租約) 乙的名字在這些合約裡完全沒有出現(乙的主張有效嗎?) 土地是我父親跟他兄弟姐妹共有(土地謄本都有登記) 其中建物是登記在我父親名下 甲跟乙似乎是有唱雙簧的可能 根據父親深入了解 甲跟乙在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情形 如今甲因被告恐嚇取財在監獄服刑 有什麼有效的方法可以讓甲乙得到教訓? 問題: 我想請問上條契約內容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 乙是否具有刑法的土地竊佔罪?該怎麼提告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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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基於債權相對性 你父親對甲強執 對乙所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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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是甲跟乙之間的事 (甲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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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認為您的律師只是沒有向您將法律關係解釋清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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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他所知的事情來看,確實甲沒有法律上可以抗辯的事由.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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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後來冒出的這個乙不一樣,乙主張他是建物的起造人,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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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權,而你們與甲之間所簽訂的契約並不必然一定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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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乙,這樣一來原先主張的很多攻擊方法對乙而言都是打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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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上,必須要重新思考你們想要達到的目的,看是繼續請求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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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乾脆拆屋還地,皆可以和律師再商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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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乙竊佔的部份個人以為成立的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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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會覺得憤憤不平是因為認為對方是"一伙"的,但在法律上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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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一伙"卻是需要"證明"的,以致於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是"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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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心裡上無論怎麼難接受,考慮該怎麼應對時,也只能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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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思考你們對一個獨立陌生毫無關係的第三人乙應該主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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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今天你是"乙",你請人去弄地,然後再去請工人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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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突然有一天你發現你"所託非人",這個去搞土地的人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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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得事情一片混亂,然後他的債主跑來要把你蓋好拿來用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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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就要貼封條拍賣掉了,這時您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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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實存否會嚴重影響法律關係與評價,因此建議您還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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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律師討論是否修正預期的目標,分析可行的做法以及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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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本(訴訟也要花錢,都要算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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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乙所提出的證人有證據效力嗎?因為目前所有契約跟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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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毫都跟乙無關係,突然冒出來說建物他出資所蓋,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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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幾位工人來當證人,假設他沒有提出更好的物證,我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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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他是為了不讓我父親強制執行建物所捏造出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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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說他當初是委託她的丈夫甲出來簽訂合約,但她卻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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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委託證明,怎麼得知是他委託,還是本來就他事先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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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蓋的。另外,有關於她土地合約已到期,他怎麼還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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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地上建屋租賃給其他人使用,這方面是否有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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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目的只是要請求租金罷了,並不是要地上建物,若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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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被甲乙牽著鼻子走,是否也太沒道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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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對手"捏造"是需要證據的,他只要提出證人證明他是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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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夠了,如果你們提不出他是串謀的證據,那法院還是必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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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證人的證詞,重點不是證人能被相信多少,而是他提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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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你們在防禦時除了嘴巴上說證人不可信以外拿不出其它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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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要租金,地是你們的,律師應該能幫你們處理好,建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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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用和解應該是考慮到興訟的成本,至於竊佔,能有機會成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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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不會不建議你們提告,而且更重要的還是對象是甲還是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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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想要租金,要考慮的是對乙能提告的方式;但是以竊佔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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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甲和對乙應該都不會成立,因為在取得占有時都是在有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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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狀態,因此這是民事的債務不履行,而與刑法上的竊佔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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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不管您怎麼反覆陳述被甲乙牽著鼻子走,可是對任何一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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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包括法官)來說,您未必會比甲乙更可信,每當證據多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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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些,就會影響其它人對事件"真相"的認識,以及對事件的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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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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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說委託他丈夫,並不是重要的爭點,真正的爭點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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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他是不是起造人並因此取得房屋有所權,只要他是,那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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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基於對丈夫的權利,對房屋有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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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跟他丈夫之間到底怎麼樣,在目前的爭執上,跟你們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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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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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不是登記在令尊名下?或有多筆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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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說難打所以個人推測是違建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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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從"甲失去建物的處分權"推斷這裡的處分權是指對違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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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事實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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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全為違建,乙主張起造人,所提似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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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上,你們本來就會變被告…原執行程序也會因乙擔保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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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又甲乙為配偶,你們會有他們是一夥也屬正常,不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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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為和解書,執行內容及對象當然只能依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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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乙找證人證明為起造人,當然你們要證明起造人非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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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法證明,則是否反訴或另起訴對乙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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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乙主張以租約占地建屋,是否構成竊佔或有疑義,當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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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訴訟手段之一,又甲明知起造人為乙仍為和解,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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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之嫌,亦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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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不從這個角度是分析,是因為甲乙若真如文中所言,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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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纏訟未必能構成有效的壓力(太過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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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反訴另行起訴,一般土地價高,則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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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可能,且刑事竊佔或詐欺有時亦不易一時終結,則時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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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用等與和解,二者何者有利,就是當事人要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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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48YbVI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