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借據被偽造文書
事實經過:
去年朋友因為急需用錢所以向我提出借款的請求,
我怕朋友借到錢後會一走了之讓我沒地方要錢,所以我請他另外再找兩個人來
一起簽一張借據代表共同向我借款十萬元,
這樣一來我就有三個債務人可以請求履行這筆十萬元的債務。
不過在簽借據當天,朋友只帶他姊姊來,姊姊也簽了借據,
另一個債務人則是朋友現場打電話回家找他爸爸取得口頭授權後,
由朋友代簽即蓋手印。雖然蓋手印部分我是覺得奇怪不過並沒有當場反應。
後來朋友借款後還是跑了...= ="
我到法院的輔導科去問了也聲請了支付命令。
朋友姊姊的部份是沒問題但她名下沒財產......= ="
不過朋友爸爸卻提出了異議,
後來我將支付命令轉成請求給付借款之訴後,被朋友爸爸反訴確認借款不存在,囧
朋友爸的點是說他並未透過電話授權自己兒子簽借據借款,
而且借據上的簽名也不是他簽的,手印更別說是他的指紋蓋的。
法官勸我撤回吧,現在錢這麼重要,拿回一點裁判費卡實在!囧
後來我去找過法院的民間律師與法服的服務律師做法律諮詢,
關於怎麼對朋友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有不同意見,可能告不成的主要見解是:
即便朋友偽造他爸的簽名在先,但這並不損害我的十萬元債權,
我還是可以向朋友以及他姊請求給付這十萬元借款,我債權並未受損而是無損害。
所以要告朋友偽造文書應該是告不成,囧"
但也有見解是說,我實現債權的機會驟小,這可以看作是一個損害,所以告得成。
問題:
我看法規,偽造文書不是有造成損害之虞即可成立嗎?
實現債權的機會驟小該怎麼去解釋才能符合有損害之虞的定義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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