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之問題
事實經過:
本人於去年七月下旬上露天拍賣下標一台iPAD平板電腦並匯了一萬八千元給對方,經過
二日後未收到商品得知受騙才報警,於去年十二月份收到新竹地方法院的傳票,要我們
到法院調解室調解,結果被告沒有來,反而是五位被害者大老遠從台北、嘉義等地跑到
法院,這趟被白跑連上班請假的薪水也被扣除。但我這邊還沒有收到法院寄來的那個
審判文書的,只有向調解官借來影印一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有說明
被告經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交付有利可圖而幫助詐欺犯罪之犯意等事實。
所以我除了要把一萬八千元要回來之外是否也可以將車馬費和請假被扣薪的費用也
一起算上去呢?
問題:
因為是調解而被告沒有來,這樣是不是被告被法官起訴?還是這樣就算了?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裡的事實及理由和賠償是否有一定的表達格式可遵循呢?
還是照自己所認知及賠償要求寫上去即可?
又我人在台北而法院在新竹是否可用郵寄掛號方式寄送呢?不然要請假跑一趟真的很划不
來
在審判書下來之前寄送這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否來得及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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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0:2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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