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離職一年內不能從事性質的工作該怎辦?
事實經過:
去年找工作進了一間公司,但是要簽署所謂的企業保密協定
每位員工都要&若不簽署否則不予錄用
簽署內容除了一般的公司機密不能對外宣傳外
更提到了一年內不能從事相關性質的工作或加入對手陣營
但我去年10月中上班直到12月31下班無預警被資遣
由於自己是文學院出身,短時間內要快速找到合適且相關的工作也不是那麼容易
前公司薪水超低 一天2/3的時間都耗在公司了
之前在職就有想過離職,趁這次被資遣解職也好想說換個方向走
這陣子剛好有公司主動連絡我希望去面試
但對方公司剛好是前公司的競爭對手,對方公司當初看履歷知道我曾在對方公司工作過
因為性質相關所以到時就任也不用花太多時間重新訓練
之前曾有聽過公司要員工簽署離職後禁止轉任其他公司從事相關性質的工作的勞務契約
好像是違法的?
由於對方開出的條件算還不錯(比前公司好一些)
但也不確定現在下一步該怎麼走,不曉得有沒懂這方面的大大可以給我一點意見?
謝謝!!!!
問題:
公司要員工簽署離職後禁止轉任其他公司從事相關性質的工作的勞務契約是違法的嗎?
但未滿三個月就被資遣還簽這樣的條款感覺很斷人生路:(
不曉得該如何是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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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ytaco 來自: 58.114.67.235 (03/06 18:0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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