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工作合約是否有審閱期?
事實經過:
因為另一半是從事音樂創作方面的工作,最近因為約期到期想換家公司。
所以今天陪他去跟新的公司簽約,可是在簽約的過程中:
1.條約內容有提到,在契約期間所有的創作內容都屬於甲方(該公司)所有。
而沒有提到乙方(我家那隻)在該契約期間內的創作在解約後有沒有什麼權利。
他以前那間公司可是寫得很清楚...
2.整本合約少說有十來頁對方卻要我們當場看完簽約。
我問他:[ 能不能帶回家看過幾天再考慮看看? ]
(當下不覺得合約裡頭有什麼值得保密的內容...除了簽約金)
對方卻回答:[合約書沒有在給人帶回家看的。]
他說:[只有外行人才會要求要帶回家看...]
這方面我想我確實是外行沒錯,
可是,我明明記得我的保險合約/購屋合約都可以帶回家看好幾天阿。
3.之後我再問他:
[那在簽約後,到收到簽約金前,我們有多少時間可以考慮要不要毀約?]
對方也是說:合約一簽下去就算了,不能毀約。不然就得繳違約金。
事後,因為那整本合約讓人看起來真的很"茫",
所以後來被我把人給拖回去,改日再議了。
他簽前一家公司時,我們還不熟。當時也是當場簽的。
所以他不覺得有什麼問題。不過對於今天這家公司的態度他也不太滿意就是。
我想問的是:
1.這種會跟智權有相關的工作合約。沒辦法有所謂的審閱期嗎?
2.針對合約內容有困惑的部分,
我可以要求修改成"再議"嗎?
(就是說之後再找代書 再另外立一分合約說明這樣。)
以上,感謝大家幫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愛,就是失控。
發明愛情的人是個瘋子。-Paul Coelho《我在瑟卓河畔,哭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87.201
→
05/11 02:46, , 1F
05/11 02:46, 1F
→
05/11 05:39, , 2F
05/11 05:39, 2F
→
05/11 13:37, , 3F
05/11 13:37, 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