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蔡正元A錢判刑一年-檢方吃案揭密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鋼琴加吉他)時間9年前 (2014/10/16 06:38), 9年前編輯推噓13(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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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詳細看完之後還真是冷汗直流,在大家追求公理正義的時候 只見到許多檢察官躲在角落偷偷的為權貴服務,檢察官不起訴的效果 甚至可以等同於三審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的判決書!!! 也因此識時務者的俊傑們,早在案件尚未公開審判時,就已經 拜託檢察官直接以不起訴處理掉了,哪怕你後面有幾卡車的證據 也沒有用,權利如此巨大的檢察官萬一再跟當權者沆瀣一氣時, 所謂公開透明的法治也只是徒具虛名, 也許是該認真思考,該如何監督這隻龐大巨獸的時候了, 不然,即便蒐集了再多的犯罪證據, 檢察官只靠一張不用交代任何理由的不起訴書,就可保被害安全下莊, 甚至連出庭審判都不必了呢。 from: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79475963 五百萬殺價 三百萬成交 蔡正元A錢判刑一年 檢方吃案揭密  遭社運發起罷免的「割闌尾立委蔡正元」,利用擔任中影董事長機會, 業務侵占310萬元,案經中影公司自訴,士林地院判刑一年;中影撤銷委 任律師之後,士林地檢署在承辦檢察官張世聰的違法擴權運作之下,竟然無 視院方的「有罪判決」,偷偷製作一份完全「違反經驗法則」及「基本法律 概念」的不起訴處分書,以求為蔡正元脫罪!  然而,可能因為士林地檢署一心只想「討好」蔡正元,忘了法官在有 罪判決書中明白認定,該案尚有兩名共犯,並未遭到追訴,因此,繼9/15告 發蔡正元業務侵占罪之後,9/18告發人黃越宏受到資深司法官員提醒,「補 提告發」另外兩名共犯,以利檢方可以繼續偵辦該案。  免得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林朝松及檢察官張世聰兩人,為蔡正元「圖利 脫罪」的放水手法,順利得逞。  該案目前還傳出,有人利用機會,從中賺取好處。  傳言指出,有人透過關係傳話,要求全案一次漂亮「吃案」的代價是 五百萬元,讓「涉案三個人」(蔡正元、李亦杜、洪菱霙)都沒有事!  透過關係傳話的人還特別強調,法官的判決書是「非常明確」地認定 「共犯有三個人」,若只處理「一個」將來另外兩個還會有「屎尾」。  傳話者回話,認為「五百萬元」太高,希望降價。  對方聽到竟「討價還價」,不太高興地回說,要降價可以,但若這樣, 就是只替某人服務,讓某人「保證沒事」脫身,而其他人就不管了。如果這 樣,則自動降價改為「三百萬元」,且要求不得再有任何「殺價」了。  據說,開價的人士很不高興,表示再殺價就不服務了,司法又不是菜 市場,竟還在殺價,實在是很不上道。  爆料之傳話與來回交換意見,最後是否成交?是否涉有訛詐?是否全 部屬實?外人實難得知,有賴檢察官明察。  然,檢視士林地檢署對該案之處理手法,及其特殊「吃案」方式,確 實是有一些「怪怪」之處。  如果仔細檢視「士林地院有罪判決」(士林地院99年度自更字第1號) ,更可發現「開價、殺價」之傳言,確實有運作空間!  內行人士指出,奇怪之處有: 一,全案確實有「三名共犯」!(蔡正元、李亦杜、洪菱霙) 二,確實有「兩個共犯」沒處理,吃案只吃掉蔡。 三,法官認定有三共犯,士檢吃案刻意保留兩個「未不起訴」,正好可 讓檢方進行「續查」,這點最為關鍵,亦符合「開價500萬元、殺價300萬元」 傳言之「伏筆」。 四,法律要求「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反之,如 認為本就應不起訴者自無須再查(已不受理),士林地檢署卻故意「再查」, 還特地「推翻」法官認定,作成不起訴書,這種罕見的辦案「動機」,非常 可議。似存心為被告打造脫罪保護傘(保證沒事)。  也難怪會有「傳言」,有人藉此索賄。 重新分案 特別指定   難免令人 浮想聯翩  不只如此,爆料人士指出,高院判決不受理後,士檢並未將案子交給 「原」承辦檢察官,而是另外「指定」分案。  眾所周知,「指定分案」就是檢方想「動手腳」時專用之手法;又, 爆料人士也分析,此案會傳出「吃案」及「等待報價」回應等傳言,應該與 「違反常情」的「不起訴辦案」特別拖了一年多也有關。  法官都已調查過且認定有罪,士檢「只能也只要」照抄即可起訴,士 檢捨此不為,故違法律常理加工不起訴,還指定檢察官來推翻一審認定,編 造根本不須(已不受理)的不起訴書,若說此中無鬼(索賄?),無人能信。  不過,此案也因為蔡正元立委名列落實民主政治的「頭號公敵」,是 割闌尾運動的「第一名」(罷免連署已經達到第一步的門檻),同時又是連 勝文的競選總幹事,已引起各界矚目,新的承辦檢察官難以複製「檢察長林 朝松及檢察官張世聰」之吃案手法了;再者,未必每個檢察官都像他們兩人 一般,視法律和理念如無物。  只要有心偵查,找來郭台強隨便多問一點「新證據」,要辦蔡正元一 點困難也沒有,就看新的承辦官員是要「賣案子」?還是要「辦案子」而已? 士林地檢署捨命為蔡脫罪 四手法  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張世聰,「只有一人」而且是「隸屬於」士林地 方法院的檢察署,卻敢創造司法記錄,由隸屬關係下的檢察官自行「推翻」 審判法院法官黃雅君、劉瓊雯、陳彥宏「三人」合議認定蔡正元業務侵占罪 的「判決」!  這史上罕見的「不起訴書」,士林地檢署是101年6月11日分案,到10 2年6月28日偵結不起訴,案號是士林地檢署「偵字第6862號」。  張世聰這份不起訴書,不太可能沒經過檢察長林朝松同意就順利公告。  國人透過此案之「辦案方式」及「吃案手法」,可以非常確定一事, 就是國內檢察署之吃案情形,已經嚴重到無可救藥。  幾乎只要上級有「暗示」,下級多半會「主動」配合,甚至無品的迎 合討好,以求得到上級關愛的眼神與推薦,以便早日「晉升主任」或是「調 升二審」。  綜觀蔡正元業務侵占罪一年,在承辦檢察官「拚死命」打造出的種種 司法罕見怪誕荒謬,大致可以歸納其「手法」如下: 一,法官、檢察官「配置關係」倒錯亂來:  法院組織法58條明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請注意,是法院配置檢察署,不是檢察署配置法院,因此,是檢察官 在公判庭上接受法官的「訴訟指揮」,不是法官接受檢察官的訴訟指揮;還 有,是由檢察官負責提出有力「證據」,經過法官的「自由心證」去認定說 服力而做出判決,絕不是由法官提出「有罪判決」,再由檢察官重新偵查, 做出「無罪心證」之認定的不起訴書。  全球司法體制都沒有這種案例,只有士林地檢署的檢察長林朝松,以 及專門偵辦經濟犯罪的檢察官張世聰敢如此大膽妄為。  法界有人指出,前總長黃世銘都在總長任內犯罪且賴著不走,就可以 看出檢方腐敗墮落的情形,只是,大家萬萬沒想到,平日擁有正派形象的林 朝松檢察長,竟然也是如此令人失望。 二,檢察官的自我認知錯亂:  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有權提起上訴,但檢察官「無權將有罪判決」 的案子,私下重新偵查,濫權做成「無罪終局」認定。  檢察官是負責打擊犯罪的「公權力」,不是負責包庇無罪的「圍勢者」 ,如果,法官認定有罪但受限自訴人缺席,檢察官只能起訴,不能濫權私下 偷偷製作不起訴書,以作為無罪之包庇。  甚至,為了替被告無恥脫罪,想盡各式各樣的可笑理由,那些理由看 在法律人的眼中,簡直哀慟莫名,咸認那是一種法律上精神錯亂的理由。 三,基本司法常識之違反:  一審合議庭是由「法官三人」組成,且經過「表決」才作成有罪認定; 檢察官只有一個人,卻可以「重新自行」一人偵查,再作成不起訴認定,且 還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終局效力」。如果這不叫吃案,那什麼叫吃案。  試想,檢察官不追究罪犯,還用心替罪犯找理由,撰寫不起訴書,這 樣的檢察官還叫做檢察官嗎?  很多檢察官都在抱怨,他們案子太多、工作負擔太重,偏偏蔡正元的 有罪案,檢察官只要「照抄」法官判決書的案子就可以被法官接受,結果檢 察官不但不抄,還特別重新花費一年多的功力,全部重新偵查一次,再拚命 替被告找盡歪理,宛如被告的辯護律師,一副就是非要替被告脫罪不可的樣 子。  這種罕見辦案手法一定是遇到「黑手」在暗處偷偷使喚才會如此。 四,法律規定只有起訴,沒有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336條之規定:「檢察官接受(自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 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易言之,就是類似蔡正元這種情形,法官已經判決有罪,但是因自訴 人撤銷委任,卻明明是有罪判決,檢察官就應該續行偵查並加以起訴。  假設,案件在一審是判決「無罪」,自訴人不想再繼續打官司,撤銷 委任律師,則該案也就直接「無罪」確定了,這時,難道檢察官還要重新偵 查,再特別製作一份不起訴書?  因此,法條規定明白指出,檢察官應續行偵查,指的就是「認為應提 起公訴者」才需要「開始或續行偵查」,如果不是「認為應提起公訴者」, 根本就已經結案,無須多加費神,特別製作一份不起訴書。  士林地檢署為蔡正元製作的這份不起訴書,其實就是士林地檢署「放 水圖利」蔡正元的最佳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4.2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3412717.A.F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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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該怎麼處理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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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新事證可以申請重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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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這種人可能會還會再升官 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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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該檢官受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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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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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mda (114.173.22.18), 10/16/2014 10: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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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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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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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真的滿厲害的,他的新聞隔天一定消失,(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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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他告到沒消息,現在還可以吃案,上媒體可以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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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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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闌尾已經去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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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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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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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難看的手法沒有辦法被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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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版這篇沒人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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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可以幫轉八卦?本魯被水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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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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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Lamda版主也在八卦被桶了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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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Lamda版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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