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蔡正元A錢判刑一年-檢方吃案揭密
心得:詳細看完之後還真是冷汗直流,在大家追求公理正義的時候
只見到許多檢察官躲在角落偷偷的為權貴服務,檢察官不起訴的效果
甚至可以等同於三審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的判決書!!!
也因此識時務者的俊傑們,早在案件尚未公開審判時,就已經
拜託檢察官直接以不起訴處理掉了,哪怕你後面有幾卡車的證據
也沒有用,權利如此巨大的檢察官萬一再跟當權者沆瀣一氣時,
所謂公開透明的法治也只是徒具虛名,
也許是該認真思考,該如何監督這隻龐大巨獸的時候了,
不然,即便蒐集了再多的犯罪證據,
檢察官只靠一張不用交代任何理由的不起訴書,就可保被害安全下莊,
甚至連出庭審判都不必了呢。
from: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79475963
五百萬殺價 三百萬成交
蔡正元A錢判刑一年 檢方吃案揭密
遭社運發起罷免的「割闌尾立委蔡正元」,利用擔任中影董事長機會,
業務侵占310萬元,案經中影公司自訴,士林地院判刑一年;中影撤銷委
任律師之後,士林地檢署在承辦檢察官張世聰的違法擴權運作之下,竟然無
視院方的「有罪判決」,偷偷製作一份完全「違反經驗法則」及「基本法律
概念」的不起訴處分書,以求為蔡正元脫罪!
然而,可能因為士林地檢署一心只想「討好」蔡正元,忘了法官在有
罪判決書中明白認定,該案尚有兩名共犯,並未遭到追訴,因此,繼9/15告
發蔡正元業務侵占罪之後,9/18告發人黃越宏受到資深司法官員提醒,「補
提告發」另外兩名共犯,以利檢方可以繼續偵辦該案。
免得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林朝松及檢察官張世聰兩人,為蔡正元「圖利
脫罪」的放水手法,順利得逞。
該案目前還傳出,有人利用機會,從中賺取好處。
傳言指出,有人透過關係傳話,要求全案一次漂亮「吃案」的代價是
五百萬元,讓「涉案三個人」(蔡正元、李亦杜、洪菱霙)都沒有事!
透過關係傳話的人還特別強調,法官的判決書是「非常明確」地認定
「共犯有三個人」,若只處理「一個」將來另外兩個還會有「屎尾」。
傳話者回話,認為「五百萬元」太高,希望降價。
對方聽到竟「討價還價」,不太高興地回說,要降價可以,但若這樣,
就是只替某人服務,讓某人「保證沒事」脫身,而其他人就不管了。如果這
樣,則自動降價改為「三百萬元」,且要求不得再有任何「殺價」了。
據說,開價的人士很不高興,表示再殺價就不服務了,司法又不是菜
市場,竟還在殺價,實在是很不上道。
爆料之傳話與來回交換意見,最後是否成交?是否涉有訛詐?是否全
部屬實?外人實難得知,有賴檢察官明察。
然,檢視士林地檢署對該案之處理手法,及其特殊「吃案」方式,確
實是有一些「怪怪」之處。
如果仔細檢視「士林地院有罪判決」(士林地院99年度自更字第1號)
,更可發現「開價、殺價」之傳言,確實有運作空間!
內行人士指出,奇怪之處有:
一,全案確實有「三名共犯」!(蔡正元、李亦杜、洪菱霙)
二,確實有「兩個共犯」沒處理,吃案只吃掉蔡。
三,法官認定有三共犯,士檢吃案刻意保留兩個「未不起訴」,正好可
讓檢方進行「續查」,這點最為關鍵,亦符合「開價500萬元、殺價300萬元」
傳言之「伏筆」。
四,法律要求「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反之,如
認為本就應不起訴者自無須再查(已不受理),士林地檢署卻故意「再查」,
還特地「推翻」法官認定,作成不起訴書,這種罕見的辦案「動機」,非常
可議。似存心為被告打造脫罪保護傘(保證沒事)。
也難怪會有「傳言」,有人藉此索賄。
重新分案 特別指定
難免令人 浮想聯翩
不只如此,爆料人士指出,高院判決不受理後,士檢並未將案子交給
「原」承辦檢察官,而是另外「指定」分案。
眾所周知,「指定分案」就是檢方想「動手腳」時專用之手法;又,
爆料人士也分析,此案會傳出「吃案」及「等待報價」回應等傳言,應該與
「違反常情」的「不起訴辦案」特別拖了一年多也有關。
法官都已調查過且認定有罪,士檢「只能也只要」照抄即可起訴,士
檢捨此不為,故違法律常理加工不起訴,還指定檢察官來推翻一審認定,編
造根本不須(已不受理)的不起訴書,若說此中無鬼(索賄?),無人能信。
不過,此案也因為蔡正元立委名列落實民主政治的「頭號公敵」,是
割闌尾運動的「第一名」(罷免連署已經達到第一步的門檻),同時又是連
勝文的競選總幹事,已引起各界矚目,新的承辦檢察官難以複製「檢察長林
朝松及檢察官張世聰」之吃案手法了;再者,未必每個檢察官都像他們兩人
一般,視法律和理念如無物。
只要有心偵查,找來郭台強隨便多問一點「新證據」,要辦蔡正元一
點困難也沒有,就看新的承辦官員是要「賣案子」?還是要「辦案子」而已?
士林地檢署捨命為蔡脫罪 四手法
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張世聰,「只有一人」而且是「隸屬於」士林地
方法院的檢察署,卻敢創造司法記錄,由隸屬關係下的檢察官自行「推翻」
審判法院法官黃雅君、劉瓊雯、陳彥宏「三人」合議認定蔡正元業務侵占罪
的「判決」!
這史上罕見的「不起訴書」,士林地檢署是101年6月11日分案,到10
2年6月28日偵結不起訴,案號是士林地檢署「偵字第6862號」。
張世聰這份不起訴書,不太可能沒經過檢察長林朝松同意就順利公告。
國人透過此案之「辦案方式」及「吃案手法」,可以非常確定一事,
就是國內檢察署之吃案情形,已經嚴重到無可救藥。
幾乎只要上級有「暗示」,下級多半會「主動」配合,甚至無品的迎
合討好,以求得到上級關愛的眼神與推薦,以便早日「晉升主任」或是「調
升二審」。
綜觀蔡正元業務侵占罪一年,在承辦檢察官「拚死命」打造出的種種
司法罕見怪誕荒謬,大致可以歸納其「手法」如下:
一,法官、檢察官「配置關係」倒錯亂來:
法院組織法58條明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請注意,是法院配置檢察署,不是檢察署配置法院,因此,是檢察官
在公判庭上接受法官的「訴訟指揮」,不是法官接受檢察官的訴訟指揮;還
有,是由檢察官負責提出有力「證據」,經過法官的「自由心證」去認定說
服力而做出判決,絕不是由法官提出「有罪判決」,再由檢察官重新偵查,
做出「無罪心證」之認定的不起訴書。
全球司法體制都沒有這種案例,只有士林地檢署的檢察長林朝松,以
及專門偵辦經濟犯罪的檢察官張世聰敢如此大膽妄為。
法界有人指出,前總長黃世銘都在總長任內犯罪且賴著不走,就可以
看出檢方腐敗墮落的情形,只是,大家萬萬沒想到,平日擁有正派形象的林
朝松檢察長,竟然也是如此令人失望。
二,檢察官的自我認知錯亂:
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有權提起上訴,但檢察官「無權將有罪判決」
的案子,私下重新偵查,濫權做成「無罪終局」認定。
檢察官是負責打擊犯罪的「公權力」,不是負責包庇無罪的「圍勢者」
,如果,法官認定有罪但受限自訴人缺席,檢察官只能起訴,不能濫權私下
偷偷製作不起訴書,以作為無罪之包庇。
甚至,為了替被告無恥脫罪,想盡各式各樣的可笑理由,那些理由看
在法律人的眼中,簡直哀慟莫名,咸認那是一種法律上精神錯亂的理由。
三,基本司法常識之違反:
一審合議庭是由「法官三人」組成,且經過「表決」才作成有罪認定;
檢察官只有一個人,卻可以「重新自行」一人偵查,再作成不起訴認定,且
還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終局效力」。如果這不叫吃案,那什麼叫吃案。
試想,檢察官不追究罪犯,還用心替罪犯找理由,撰寫不起訴書,這
樣的檢察官還叫做檢察官嗎?
很多檢察官都在抱怨,他們案子太多、工作負擔太重,偏偏蔡正元的
有罪案,檢察官只要「照抄」法官判決書的案子就可以被法官接受,結果檢
察官不但不抄,還特別重新花費一年多的功力,全部重新偵查一次,再拚命
替被告找盡歪理,宛如被告的辯護律師,一副就是非要替被告脫罪不可的樣
子。
這種罕見辦案手法一定是遇到「黑手」在暗處偷偷使喚才會如此。
四,法律規定只有起訴,沒有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336條之規定:「檢察官接受(自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
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易言之,就是類似蔡正元這種情形,法官已經判決有罪,但是因自訴
人撤銷委任,卻明明是有罪判決,檢察官就應該續行偵查並加以起訴。
假設,案件在一審是判決「無罪」,自訴人不想再繼續打官司,撤銷
委任律師,則該案也就直接「無罪」確定了,這時,難道檢察官還要重新偵
查,再特別製作一份不起訴書?
因此,法條規定明白指出,檢察官應續行偵查,指的就是「認為應提
起公訴者」才需要「開始或續行偵查」,如果不是「認為應提起公訴者」,
根本就已經結案,無須多加費神,特別製作一份不起訴書。
士林地檢署為蔡正元製作的這份不起訴書,其實就是士林地檢署「放
水圖利」蔡正元的最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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