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評鑑(看看吧我還蠻頭痛的)
社團負責人大家好:
寄發新審議修正通過之社團評鑑辦法。
社團評鑑辦法由學生評鑑委員提出,由課外活動組轉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審議
修正通過。
目前正依據新公佈之社團評鑑辦法,由自治性社團負責人中遴選出學生評鑑委員及校內外
專家10位評鑑委員
,故92學年度預計辦理社團評鑑原則上在5月下旬,屆時歡迎各社團參加。
課外組將於3月至4月針對新社團評鑑辦法寄發問卷調查表。請社團負責人提供卓見。讓本
校的社團評鑑辦法更完善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
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社團健全發展,鼓勵社團提高活動品質,增進社團榮譽,促進社團間的
交流與觀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社團申請成立滿一年,並在當學年繳交學生社團基本資料卡者,且接受學
校活動補助費或學校設備之出借或其他行政支援者。
第三條 評鑑時間:每學年度評鑑乙次。原則上在三月份辦理。
第四條 評鑑委員之組成:由學生事務處社團輔導人員二人、社科學院、醫學院學務分處社
團輔導人員各一人、進修推廣部
團輔導人員一人、活動中心社團輔導人員一人、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五人、校內外專家十
人組成評鑑委員會。
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五人,由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附註:有關「學生自
治團體負責人五人,由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之部分,為因應九十三年度社
團評鑑舉行,第一年由通信方式產生,次年起由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
校內外專家十人由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推薦產生。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評鑑分類:學術組、康樂組、服務組、學藝組、聯誼組、綜合組、體適能組。
第六條 評鑑方式:
一、 各組之評鑑日期,採一定期間內分別評鑑。
二、 各分類組社團應將與評鑑項目有關及可顯示社團成果之資料,於評鑑當日,置於指定
地點展出,並配合同學解說或備詢,未參展者及未派員解說或備詢者,概由評鑑委員依展
出資料考評,該社如因而權利受損,不得據以提出異議。
評鑑委員就展出之資料,依分配項目分別評定成績,評鑑委員得以詢問、訪視等方式評估
其成果或檢證展出資料之內涵,社團代表並得於現場主動提出解說以增評鑑效率,但不得妨
礙評鑑之進行。
第七條 評鑑項目:
一、社團檔案資料(社團簡史、幹部、社員名冊、章程、改選交接、會議記錄)。
二、社團帳目及財產設備保管狀態。
三、社團活動及績效。
四、社團辦公室及借用場地之整理 。
五、社團規模及社員參與情形。
六、指導老師對該社團之評鑑。
七、綜合評鑑。
評鑑委員於評鑑前召開評鑑會議,凝聚當年度對評鑑的共識,並決定評鑑項目各項所佔之
百分比。
第八條 評鑑成績:
ㄧ、特優等:各類組依評鑑成績各取前百分之五。
二、優等:各類組各取前百分之十五。
三、甲等:各類組未列入特優等、優等之社團列為甲等。
四、社團評鑑得視實際狀況設特別獎項:最佳領導獎、最佳活動獎、最佳創意獎、最佳經
費運用獎等。
第九條 獎勵
ㄧ、特優社團頒發「特優社團獎牌」乙座,負責人頒發獎狀乙紙,負責人及幹部得酌予??
,並得推薦參加教育部或校外團體所舉辦全國績優社團選拔。
二、特優等社團次年得以參加觀摩為原則,不予評鑑。
三、優等社團頒發「優等社團獎狀」乙紙,負責人頒發獎狀乙紙。
四、甲等社團頒發「參加獎獎狀」乙紙。
五、為資助社團彙整評鑑資料,視當年度預算對參加評鑑之社團發放獎勵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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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參加呢? @@
都寄信到我家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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