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民國102年後社會工作師考試門檻課程
民國102年後社會工作師考試門檻課程:
根據考選部的相關會議的結論, 預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至少四百小時以上,
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
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概論。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社會個案工作。2.社會團體工作。
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2.社會學。3.心理學 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2.社會福利行政。3.方案設計與評估。
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2.社會統計。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
實地工作至少四百小時以上,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
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另定之。
(以上僅供參考,正確版的請依據主管單位實際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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