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曆年制特休疑問
新制上路後公司計算特休的方式有更動,想請問一下
我是2015/6/1到職,公司當時是以曆年制預給特休
所以我在2016/1/1時拿到的特休天數是4(2015/6/1-2015/12/31)+預給假7天
需於2016/12/31前使用完畢,若期間離職,將依比例把假扣回
而去年年底因人事變動加上新制上路
今年公司依舊是以歷年制給特休,但是算法變了
我2017/1/1-2017/12/31所得到的特休天數是7天
2017/6/1滿兩年新制多出來的3天要到2018/1/1才會按比例給我
除非我在2017/6/1-2017/12/31間離職,公司才會把假補給我
人資表示,如果要以到職日計算,我在2017/1/1-2017/5/31是沒有任何年假的,因為我去
年就把假休完了
這兩種算法我覺得都有點怪怪的
另外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新制上路後,公司過去給予員工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是可以要回來的嗎?
還是應該既往不咎?
或是說,只要我提離職後,公司有把該給的假補給我就算合法呢?
煩請版上高手們替我指點迷津>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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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今天再次跟公司人資確認了算法,過去預給的假公司不會要回,一切就重新算起
而特休計算方式由原先的完全預給改成同morning大說的晚給
所以2017/1/1我是滿一年未滿兩年給我7天假
而2017/6/1滿兩年後的特休要2018/1/1才給我
雖然總特休天數是不變的,但是部分特休的使用期間被往後延了(沒有離職的情況之下)
關於這部分與人資反映後,人資表示會再商討是否改為按比例預給假
※ 編輯: dejavu0314 (118.163.29.43), 01/06/2017 16:2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