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前公司的幾件事
1.5月初離職,離職證明說老闆不在不能給,一個禮拜會給,5/13的時候問說老闆回來了
這幾天會進辦公室、5/15滿一個禮拜問了還說一樣說老闆沒來到了一定會幫忙講,接著說
5/17應該會來。
到現在5/22兩個禮拜了,還是拿不到離職證明。也沒回覆我到底是什麼情況。
我聯絡的對象是HR,也有照規定的離職宣告日10天提前講,離職證明是要交給新公司的,
要拿退保證明交也沒沒辦法,因為前公司也沒幫我轉出。
目前就到1999說明情況認為惡意延宕,覺得違反勞基法申請勞檢,
2.去年11月初入職前公司,月底才被加勞健保,家人還問我說你不是離職隔天馬上就上班
了,怎麽還有這麼多天的國民年金?
這我也跟勞保局申訴了,但資料沒給完整,他問我要匿名還是實名,匿名代表抽樣不
一定抽到我,實名公司一定知道是我。
但目前5月初離職的薪水還沒拿到,會不會弄一弄6月又不給薪水?
目前這個情況到底要怎麼做呢?
更新:第一點申訴了,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
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先以敘明。
勞工局回答我離職證明沒有明文規定,走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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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25.12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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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n3835 (223.137.225.123 臺灣), 05/22/2024 12: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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