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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特休故意不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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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4(15推 1噓 19→)留言3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k612091 (Chloe)時間7年前 (2017/01/31 17:34),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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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日前小女子遇到一些困難事。. 本人於105/03/21到職,. 今年1/1新制上路時本人應享有3天的特休假,. 但1月時原本月休8天雇主因「春假」理由扣到剩下4天,. 本人向公司抗議後變成5天,. 但適逢家有囍事所以五天不夠,. 於是向公司提出一天的特休假,雇主不給,. 原因並不是因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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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10推 0噓 31→)留言4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KOU (大口)時間7年前 (2017/01/31 22:28),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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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此案並沒有勞基法第四十條的適用。. 反而我們
(還有568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etertg (TG)時間7年前 (2017/02/01 00:37),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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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勞工排定之"這點是舊法和新法上的差別,問題是新法目前還沒有勞工排定被打槍而上法庭的明確案例。. 因此保險起見還是以"雙方共同議定"這個說法來稱呼是比較恰當,除非一開始就打算勞資雙方對立。. (例:會計人員明知道公司什麼時候要年度結帳,排那個時候請特休出國,你怎麼看?). 實務上我就碰到公司
(還有709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KOU (大口)時間7年前 (2017/02/01 01:03),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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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看懂法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哪一個符合?. 嗯,同上。. 你的思路很好,裡面有一些小錯不刻意挑了;. 但法條沒看清楚答案就是全錯。. 這題的正解是第三十八條加上第七十九條。. 特休是由勞工排定,公司要禁止需滿足一些條件,原PO的公司一個都沒有。. 一禁止,就適用第七十九條。.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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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etertg (TG)時間7年前 (2017/02/01 10: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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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照你所說,那麼修法前,依照勞基法第40條的敘述,雇主應沒有否決權,對吧?. 舊版的勞基法也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所以過去那麼久,勞工抗爭特休和國定假日效力不同的點在哪裡?請替我解惑。. 修法前相關案例也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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