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申訴期限」特別法
主旨:關於「申訴期限」的特別法
案號:一一三年股檢板字第一零二號
說明:
因應日前組務認定股檢板板規 2-2 中的「申訴期限」,對於經判決未達標準之案件無約
束力,經板主群研議,在針對該漏洞進行修補之前,特頒佈本特別法如下:
一、「申訴期限」之執行,規定如下:
(1) 違規成立 :不服判決者應為受處分者,應於股票板公告發佈後七十二小時內
提出申訴。
(2) 違規部分成立:不服判決者得為檢舉人或受處分者,應於股票板公告發佈後七十
二小時內提出申訴。
(3) 違規不成立 :不服判決者應為檢舉人,應於股檢板最後一位板主推文認定後七
十二小時內提出申訴。
*「違規部分成立」係指「4-X 成立、4-X 未達」或在檢舉多條違規時,僅判決其中
一部分成立的情況。
二、本特別法即刻起生效,並於下次板規修訂時當然廢止。
以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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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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