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b1236711 申訴 ice0514 (ToS) 一案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猴子)時間9年前 (2015/06/21 02:22), 編輯推噓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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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b1236711 申訴案:#1LNy0LlA (Sub_GMobile) 申訴案由:對板主水桶判決不服,請求撒銷處分;修正公告。 判決主文:維持板主原判決,但請修正公告。 ==================================================================== 1. 「挑釁」的目的當然是要「惹起爭端」,但若目的未達成,僅有動機就不 算「挑釁」了嗎?這點組務不認同。至於其它使用者之間的爭端,板主已 於 #1LNy55zx (Sub_GMobile) 說明其判決另屬它案 #1LDOa4RZ (ToS), 於此無關。 2. 板主說明並非「以指名部分視為挑釁」,組務認同此點。如果是「指名且 為正面稱讚,譬如:「OOO很厲害。」這算哪門子挑釁?故可知,挑釁 需符合「指名」且「具貶意之字彙」。 3. 板主於 #1LNy55zx (Sub_GMobile) 答辯: 「您卻刻意要在文句中提及一不相干之板友且與負面語句連結之 "針對單一板友"、"貶意語句"、"非必要之語句使用"、"非相關話題討論"等多方條件」 合併申訴人於 #1LNy4EK2 (Sub_GMobile) 答辯: 「而本人與 bookticket 更沒有「爭」的事實 (檢舉區我們的爭執發生於本次推文事前)」 從申訴人答辯中可得知申訴人與 Bookticket 確於本案之前已有爭執, 本案違規推文之語意脈絡乃源於此, 故板務判定在違規推文乃上下文語意不連串且有針對人批評,此點並無不 妥。 4. 針對 #1LNy40Ob (Sub_GMobile) 公告後之補充部分,雖然帳號部於 #1L9uYpZk (ID_Multi) 判決中說明:「應為不同人持有,但不排除有借用 的可能」,但板主強制 dklassic 發文需附影片證明非申訴人持有帳號一事 ,影片是否為申訴人帳號與 dklassic 是否為申訴人代發,並非完全相關, 且板主權限僅限於看板文章是否違反現行板規,故此部分請板主重新考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145.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34824577.A.84F.html

06/26 05:21, , 1F
對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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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5:22, , 2F
 其一,惹起爭端即是挑釁,而非挑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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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5:22, , 3F
    參閱 http://goo.gl/HFHK3Y
06/26 05:22, 3F

06/26 05:23, , 4F
 其二,板規未規範到動機層面,這與預防性羈押相當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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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5:23, , 5F
 其三,即使前述不合理處暫視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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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5:24, , 6F
    僅有動機而目的未達成自然也不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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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5:25, , 7F
    否則何來殺人與殺人未遂之分?這是罪刑法定原則
06/26 05:25, 7F

06/26 05:28, , 8F
對第二點
06/26 05:28, 8F

06/26 05:28, , 9F
 挑釁需符合指名且具貶意之字彙,
06/26 05:28, 9F

06/26 05:28, , 10F
 但指名且具貶意之字彙卻未必是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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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5:29, , 11F
 本邏輯推論相似於 爸爸一定是男的,但男的未必是爸爸
06/26 05:29, 11F

06/26 05:29, , 12F
 原命題只與逆否命題等價,而不可推論出逆命題與否命題
06/26 05:29, 12F

06/30 03:22, , 13F
敢做就要擔,硬凹很難看
06/30 03:22, 13F

07/02 18:10, , 14F
用硬凹來描述板主組長的做為 確也恰如其分,
07/02 18:10, 14F

07/02 18:10, , 15F
只是我在組務版面不傾向用這樣強烈的詞語
07/02 18:10, 15F

07/02 18:19, , 16F
說的好像沒有充要條件這種事一樣XDDD
07/02 18:19, 16F
文章代碼(AID): #1LXQ-1XF (Sub_GMob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