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警開單又當證人 法官撤銷罰單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警察開出闖紅燈罰單,民眾不服聲明異議,法官認為,警察開
單又當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且只靠目視未拍照舉證,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裁定撤銷全部
罰單;警方表示尊重,將加強蒐證錄影。
去年12月間,39歲江姓男子騎乘機車在崁頂鄉中正、文化路口,因闖紅燈被距離 125公尺
外的警員攔下開單,記違規3點。
今年1月1日,56歲鄭姓婦人騎乘機車至屏市民生、民教路口,被站在47公尺外的警員攔下
,開單告發她闖越紅燈,罰款1800元,記違規3點。
今年2月7日,61歲林姓婦人騎乘機車行經高屏交界處鳳屏路口,被站在70公尺遠的警員攔
下,開單告發她闖紅燈,並記違規3點。
由於取締的員警都是逕行舉發,沒有拍照、錄影,被罰民眾不服,向屏東地院提出異議,
由交通法庭法官曾吉雄審理。
3名取締開單的員警出庭,3人都指自己視力達1.0,強調與異議人不相識,也無私怨,堅
稱異議人違規;不過,法官詳查認為,警察為舉發人又當證人,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況且員警若舉發有誤,舉發人員將遭議處,試問有哪個公務員會承認自己舉發有誤?法官
認為警員有畏懼接受行政處罰的疑慮,恐無法陳述客觀的事實,認定警察為證人違反刑事
訴訟法。
此外,警員目視取締作為交通違規採證方法,行之有年,但因目視結果,往往因觀察者的
視力、視野、距離及光線明暗等眾多主、客觀因素,左右取締的正確性,因此全部撤銷原
處分,改為不罰。
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2/78/293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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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以後攔舉可以不停跑給警方追,反正
1.賭賭看警方會不會追
(1).追不到->超爽
(2).追到->打死不承認->沒有錄影拍照->不罰->超爽
(3).追->對方犁田->哭哭 警方執法過當->國賠->超爽
2.賭賭看警方有沒有拍到違規的那一瞬間
->超爽
3.賭附近沒有監視器
(1).有->拍不清楚->上電視哭哭->不罰->超爽
有->拍清楚->為什麼只抓我->找議員->超爽
(2).沒有->超爽
如果開罰單一定要攔舉或是有照片,倒楣的只是老實的民眾,真正會躲的刁民或是飆仔
根本沒轍 XD
反正,我不靠開罰單拿嘉獎沒差 XD 各位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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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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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急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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