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文章] 台灣考古不斷挖到寶!學者:經濟開發掛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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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考古不斷挖到寶!學者:經濟開發掛帥,國人不認同本土文化也沒用
BY VANESSA LAI · 2015/12/24
蘇花改工程因漢本遺址挖掘工作延展工期,近日公路總局在缺乏與考古學家協商的情況下
,決定上網招標新考古團隊,讓民間業者加入,此舉使率領考古團隊的中研院史語所研究
員劉益昌痛心地說:
「我其實要很沈重地呼籲,他(公路總局)既然已經上網招標,臺灣的考古學界
應該要共同抵制。」
花蓮縣長傅崐萁斥責劉益昌是「考古霸權」,要求中研院考古團隊必須尊重公路總局,而
劉益昌面臨公路總局質疑他是「文化資產至上主義者」,他坦然接受,卻非常感慨工程對
文化資產的粗暴。
政府文資維護意識不夠,有文資法也沒用
1980年曾因為南迴鐵路的興建,為設立卑南鐵路新站(現臺東站)與站內火車調車場等工
程建設,對卑南遺址造成嚴重破壞,政府單位才委託臺大考古隊進行搶救,而此事件也成
為後來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後,第一件因破壞史前遺址而被起訴與判刑的案例。
「臺灣考古學界的大家長宋文薰在面對卑南遺址時是無奈,工程單位不理會我們的挖掘,
我們中午休息回來挖的都不見了,被拿去填土。」1990年十三行遺址的挖掘,劉益昌當
時也是在媒體論戰的協商,好不容易讓工程單位保留一點時間進行考古挖掘。
《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為何一再被工程單位忽視?
此法於 2005 年三讀通過,係屬「特別法」,在考古遺址方面有明確規範,例如: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
行為之,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文資法》第 50 條)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
工程地區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文資法》第 51 條)
「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委
員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文資法》第 45 條)
可是,由於政府機關或相關部門對於文化資產維護經驗的不足,即便是提供了保護考古遺
址的法律基礎,在執行上仍頻頻受到阻礙。
為何文資是特別法,約束工程建設?
如今漢本遺址似乎正重演「搶救考古」的困境,劉益昌說:「我總覺得臺灣的考古學界應
該要有一個基本的概念,我們今天能夠這樣大規模地取得資料,多少拜文化資產所賜。」
他指出,因為《文資法》是特別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所以框限了工程必須受文
資法的約束。但他也曾經撰文寫道:
「在經濟與開發掛帥的社會體系之下,(人民)很少思考臺灣這塊土地的文化資
產,也很少思考多元文化未來的方向,(但)假若文化資產是一個國家或人群
自我認同跟主體意識強烈的元素之一,那麼國家或者國人對於土地不認同,自
然不會認同存在在這塊土地上的文化資產。」
在呼籲臺灣社會應正視考古遺址在書寫歷史重要性的同時,對於當前仍以文字歷史作為主
要歷史書寫方向,劉益昌也提醒我們不應忘記臺灣的確有兩大文化體系 ── 南島民族文
化及漢文化:南島語族人口佔 2%,時間卻佔了 98%,其深厚、豐富的文化內涵恰恰可以
反映在漢本遺址已挖掘出的三個文化層。
「臺灣就是這樣書寫歷史事件的場所,」劉益昌說,在自然災害以後,這群原來居住的人
群短暫離開之後再度回來定居,表示此位置的選擇深具意義,自日常生活的場所、農業的
場所,到面向海外重要的交通、貿易據點。
透過此挖掘工作可拼湊出原來住民社會的新技術人群,還原東海岸到北海岸的史前樣貌;
從聚落遺址可見其嚴謹、有組織的社會結構,而從挖掘的重要標本如阿美族的銅鈴、人面
青銅刀柄,可說明外來遺物、高溫技術及交通體系等複雜因素對文化發展的影響。
劉益昌認為,橋墩實際上並非影響通車時程的關鍵因素,「現在的通車時程不是文化資產
造成的,文化資產只是其中一個影響,最大的影響應該是包商倒閉要重新發包。」
然而,歷史書寫關乎於整體臺灣社會,如今公路總局面對漢本遺址的態度,難保也會使
其他文化資產遭受波及。1992年,考古學家張光直在 〈台灣考古何處去?〉 一文點出
考古資料保存對於考古學界的重要性。
當考古工作量很大,人手卻不夠時,各種工作的先後順序對考古學家來說,往往是困難的
抉擇,「這個問題在經濟開發加速前進的臺灣尤其嚴重:築路、建照房屋、修水壩等等工
事都不免引導到古代遺址的破壞與遺跡的湮滅。」(張光直 1992:77)
不禁想問,臺灣社會要走到什麼時候才不用「搶救考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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