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18vG1w1R【法律問題】

看板TaichungBun作者時間16年前 (2008/10/03 03:49), 編輯推噓13(13013)
留言26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關於學生証商借相關的課題 有板友檢舉,可能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15章 偽造文書罪 第 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原作者 Rosensonntag 警告一次 當然,我們不可能要求每一個位板友都熟讀中華民國法條。 不過基本上,學生証這種上有照片,可取代身份証名之物… 板上並不支持有轉讓學生証的行為--希望原po能夠理解,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40.196

10/03 06:05, , 1F
錯字. 身份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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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7:09, , 2F
這條法條真的是這樣用的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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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7:11, , 3F
而且,i大也有推說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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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7:12, , 4F
不過,或許原PO改成"徵人幫忙借書"會比較好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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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7:13, , 5F
我跟樓上大大有同樣的疑問..原po並非偽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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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7:14, , 6F
如果說原po把借道的學生證 做變造或偽造 才符合此款法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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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7:14,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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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7:54, , 8F
另外,偽造文書印文罪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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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18, , 9F
冒用身份/學生公文書等證件. 是偽造文書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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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54, , 10F
請注意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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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55, , 11F
沒有造成損失的話,本罪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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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8:57, , 12F
這條處罰的是『實害犯』,只要文件原主承認文件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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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9:22, , 13F
"冒用身份借書" 已經 "足以害公眾權利" 成立沒問題吧
10/03 09:22, 13F

10/03 09:39, , 14F
推JJLI,現在板上一堆亂問亂借的人變好多...唉
10/03 09:39, 14F

10/03 10:06, , 15F
無言...法條這樣亂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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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0:14, , 16F
路過挑一下錯字,是身"分"證 :) (請檢自己的身分證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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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0:15, , 17F
有寫錯字,寫身"份"證的話,是偽證 XD
10/03 10:15, 17F

10/03 11:23, , 18F
原本還有話想說…不過…老實說不知該怎麼說。
10/03 11:23, 18F

10/03 11:23, , 19F
只能說,在下還有很多該學習的地方,還請大家多多指教…orz
10/03 11:23, 19F

10/03 18:01, , 20F
但原po是像鄉民『借』學生證去借書,兩造雙方都明白用途
10/03 18:01, 20F

10/03 18:02, , 21F
只要學生證原主承認用途,並不能以此條例去論罪呀!是不成立!
10/03 18:02, 21F

10/03 18:03, , 22F
但學生證原主,可能得承擔『未來可能發生』的民事責任
10/03 18:03, 22F

10/03 20:40, , 23F
所以個人倒是覺得...原PO被警告一次似乎有些冤枉...
10/03 20:40, 23F

10/04 01:06, , 24F
恩..如果是依據此法條 使原po被警告一次 是真的有冤枉到..
10/04 01:06, 24F

10/04 01:06, , 25F
不過版主也難為呀~~~所以大家就彼此多體諒些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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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01:09, , 26F
相互體諒 不也正是台中版溫馨的地方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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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vINZXj (TaichungB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