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想考教甄但校長不同意
※ 引述《ramonnoki (雯雯)》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前輩老師
: 去年我考上教甄
: 簡章有說明兩年才可介聘
: 但沒說到限制教甄的部分
: 之前介聘時我有上簽呈 校長有擋 我心服口服@@
: 而現在是教甄考季 想直接再用考的考靠近未來夫家的縣市
: 有先詢問過人事主任校長是否可以擋我考教甄
: 主任說今年他應該不會簽署同意書
: 我再問 如果考上可以放棄今年年資沒關係
: 他說 但校長也不會讓我離職 我就無法接任新學校
: 想請問 真的無法放棄年資去接聘嗎
: 那校長是否可以有權不給離職 謝謝大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8 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
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
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
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
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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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聘期屆滿離職,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即可
正當事由:返鄉服務就算正當事由了
若已經接了回聘,因為在聘約期間
聘約期間要辭,的確要學校同意,至於學校內部的行政流程
應該可以引用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點:違反聘約(因為聘期未到),
交由教評會決議是否同意(至於教評會那邊,就要看各校的風氣如何了)
所以只要教評會投票決議後同意你辭職 你就可以辭職
校長若把持教評會 那你應該也沒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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