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育嬰假的薪水、年終和考績
各位版上先進大家好:
因為在請育嬰假方面出現了一些疑惑,雖然已有爬文但仍有些細節想就教
各位
我在高中擔任專任輔導教師,預產期原本是10/8,因為11月產假期間會有
評鑑須由我負責,再加上有兼課要上,所以主任希望我從6月底請安胎假,
方便學校可以招聘一整年的代理老師接手我的業務,才不致於造成其他同仁
過重的負擔,所以我連一天的產前假都沒用到就直接請了安胎假
那時在與人事主任討論時,他建議我屆時育嬰假從1/2請到7/1,產假結束後
到育嬰假開始的這段期間則可以請事病假來銜接,只要事病假合計不超過28
天,我還可以領到半個月的考績
但後來我提前在9/29生產,產假至11/27結束,所以前幾天人事室的職員打
電話來催我請育嬰假,我委婉地告知說我不會馬上請育嬰假,會先將102學
年度的事病假請完再延續育嬰假,但對方晴天霹靂地告訴我這樣之前的安胎
假也要列入病假計算,從8/29號起計我已經用掉了21天,我只剩下7天可用
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請育嬰假比較好,我自己想了三種請法,想請教大家這樣
薪水、年終和考績會有何不同,我只確定不管怎麼請都不會跳級,其他的部分
就不是很確定了,再麻煩大家指點
一、從102/11/28請到103/7/1
沒有12月和1月薪水,有7月薪水,年終是11/12乘以1.5個月,沒有考績?
二、從102/12/2請到103/7/1
1. 有12月和7月薪水,有1.5個月年終,沒有考績?
2. 11/28和11/29可否請兩天家庭照顧假?
三、從103/1/2請到103/7/1
1.有12月、1月和7月薪水,有1.5個月年終,有半個月考績?
2.但必須先確定安胎假不列入病假計算後才能請11/28到12/31共24天事
病假
再另外請問人事室的說法是正確的嗎?因為我在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關於另予成
績考核中看到「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
診斷需安胎修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修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且之前人事主任
會叫我從103/1/2請到103/7/1,我猜想應該就是基於以上法條,但為何職員來
電卻又是另一種說法?究竟何種說法才是正解?
最後想請問如果第二種或第三種請法,是否會影響到代理老師的權益,如果有
的話我就會以第一種請法來請育嬰假
不好意思,因為家裡負擔有點大,有經濟方面的考量,又不想完全錯過跟第一
個孩子的成長,所以問題多了點,很感激大家耐心看完,誠摯希望各位撥冗為
我答覆,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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