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ENIORHIGH版主supdoraking做出逾越版規判決

看板Uni-LawServ作者 (YDW)時間9年前 (2015/10/29 14:0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繼續提出三點疑問, 一,關於灌水文部分,兩篇文章所言,第一篇在敘述高中版版主不在,大家鬧版的事情, 屬於高中版相關事務,與高中版本身有密切關係,怎麼能說「非屬有意義且值得討論的文 章」? 二,加重判罰之定義,於版規並未言明,何來將7日水桶延長至永久水桶的計算?若以有 明定鬧版罰則的最大版八卦版版規為參考,鬧版罰則為 第九條:〔鬧板〕  ̄ ̄ ̄ ̄ ̄ ̄ ̄ ̄ ‧ 有鬧板茲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六個月,滋事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若未訂罰則,而將七日水桶自行延長為1000倍的永久水桶,依據為何?若是水桶數倍時間 ,尚情有可原,但若水桶千倍以上時間,豈是版規一句「版主將加重判罰。」就能這樣大 量增加水桶時間倍數的?我認為這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 三,關於你的下列這句「3小時間隔發文,其鬧版行為與犯意便已中斷,應以基於不同之 犯意論,著手兩次,成立「多次」。」何來「3小時」就能「犯意中斷」的猜測? 我回答你,原因都是一樣的,在同一事件中,版主長時間沒有上線,怠惰管版之責任,而 這些事情的遠因,其一就是,有版主早於一年前辭職,現版主也早因一年前怠惰管版被提 出罷免,結果卻因為小組規定,明明同意罷免人數明顯大於不同意罷免人數,卻未罷免成 功,而被罷免的留任之版主也沒有補選卸任版主的位置,才會有今天這件事發生。我想做 的事情,就是讓大家知道,高中版只憑一個偶爾上線的版主是管不動的,我承認手法激進 ,諷刺意味濃厚,但事件的最後你的確提出了版主選舉,雖然晚了一年,但立意良好我肯 定你,也在此為我的激進向你道歉。 回到第三點所述,這都是在同一事件中的兩篇文,也是版主一次處理執行判決,我認為當 屬「一次」而非多次。多次的定義應當是在版主判決之後,又重複犯下相同版規,我相信 這你應該也同意吧? ※ 引述《supdoraking (大中華哆啦王)》之銘言: : 一、針對 FermiDirac 的文章,版主執法依據如下: : 1.1 高中版為討論高中學生相關事務之討論版, : 禁止無關版旨、離題、cross-post或商業之文章。 : 該文章提及「高中版廢文大賽 即刻開始」等語,與高中生事務無關,屬於離題。 : 1.2 禁止中文字數未滿20字(不含標點符號)、明顯灌水或手動置底之文章。 : 該文章雖滿20字,但非屬有意義且值得討論的文章,可認為屬於灌水文。 : 3.1 違反各項版規者,初犯水桶7日,再犯水桶60日,三犯永久水桶。 : 3.1.2 短時間內多次違反版規,嚴重影響討論秩序,致生困擾於公眾者, : 版主將加重判罰。 : 3.1.3 版主有權酌情增減判罰內容,其理由應詳述之。 : 與一般的灌水單純洗文章數不同, : 在鬧版潮期間發表離題文章、一時僥倖起而跟風的行為, : 應認定為有惡意鬧版之意。 : 惡意鬧版,實為影響版面秩序,不足效法,更應嚴厲懲戒, : 因此視為嚴重影響討論秩序,版主決定加重判罰。 : 3.2 違反版規之文章,應予以刪除。違規情節嚴重者,應予以退文。 : 於鬧版潮期間跟風發表,故認定為有惡意鬧版之意, : 違規情節較一般離題或灌水文章更為嚴重,因此須予以退文。 : 綜合上述判決要旨,針對 FermiDirac 惡意鬧版之行為, : 給予永久水桶判決,並無不當。 : 二、針對申訴人之處分,版主執法依據如下: : 針對 FermiDirac 之判決已論證為合理,且申訴人與 FermiDirac 已自承是同一人,合先敘明。 : 首先,渠主張其非「多次」鬧版,顯不成立。 : 觀察其發文時間,一者為「Oct 24 13:21:01 2015」,一者為「 Oct 24 16:40:38 2015」。 : 3小時間隔發文,其鬧版行為與犯意便已中斷, : 應以基於不同之犯意論,著手兩次,成立「多次」。 : 本版相關板規如下: : 3.3 多次鬧板者,列入本板黑名單,其任何經認定之分身帳號,均永久水桶。 : 並將收集證據提交ID_Multi板。 : 再者,退萬步言之,即便不認其為「多次」鬧版, : 則永久水桶之處分,係為永久隔離該帳號之使用者免於危害版面秩序; : 若此處分不及於其分身,則遭判永久水桶者皆可申辦分身再度生危害於版面, : 如此則「永久水桶」懲戒即無實益。 : 基於其創設之主要目的,其水桶之效力應及於分身帳號,方為正辦。 : 則此時,便可依據: : 3.1.3 版主有權酌情增減判罰內容,其理由應詳述之。 : 判罰。 : 版主針對此項判決提出之說明與見解如上。 : 附件 : 違規者原違規文章如下(亦可於資源回收桶查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55.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ni-LawServ/M.1446098670.A.55E.html
文章代碼(AID): #1MCRRkLU (Uni-LawServ)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MCRRkLU (Uni-LawS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