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假卡上當啦
我先自己承認是看到露夭拍賣的便宜貨,貪小便宜才上當的...這是心得文。
最近因為電腦的顯示卡實在太老舊,還停留在所謂的8600GT,數字看起來很大,但跟
現在N牌推出的顯示卡效能真的差很多。因為電腦是國中時組的,當時其實也對顯示卡沒
有非常瞭解,拿了獎學金就挑「數字大的」買,只有CPU和主機板稍稍做了一點淺功課就
去挑組件了。(我的CPU是Q6600的初代四核心,主機板是技嘉P35晶片組的,順帶一提,當
初都選用技嘉,除了這幾天主機板彎板會熱當外,也沒其他大問題,真的算撐蠻久的;而
且還因為支援度高,可以灌黑蘋果)
這次,我跟很多人一樣都是為了萬惡的GTA5,一下子沒有做足功課,單看數字大小就
開始找卡。而8X00那個年代根本沒看過所謂的假卡,頂多就是更早一點有聽說可以改成
Quadro罷了,這次真的是栽在強國手裡。直到發現不對勁才深入瞭解顯示卡運作的原理,
也算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啦,俗諺在這種科技時代還能這麼應景。
不廢話,分享數據給版上的Pro笑一笑:
1.顯示卡外觀
http://imgur.com/JVcYGuf
2.顯示卡上煞有其事的貼紙
http://imgur.com/3sKzye6
2.這是GPU-Z測出來的值
http://imgur.com/pUYndcU
(時脈那邊的數據很詭異,但剛開始不太懂,晚察覺了)
4.這是真正的核心
http://imgur.com/I8ixyFK
(其實根本就是GTS450的512M版本,哈哈)
相信很多人看到這邊大概就笑死了,好家在的地方就是這個賣家在我提出反應後願意
回應我,除了標榜「HM2G」語焉不詳(實際只有512M,吃你的實體記憶體)外,我也反應
了核心不同,核心、記憶體時脈都不對,與網拍上提供的照片不同,連著色器數據都差太
多。
補充:原本賣家退款還拗說過七天,同意退款的時候還要拗露夭手續費,但誰叫我當初不
學好跑來念法律,郵局花個一塊錢買兩張存證信函、幾十塊影印費和郵遞費(還好這位賣
家沒有用貨到付款,至少有地址可以送達),後來主動打電話來問我帳戶資料主動退款,
我也就把卡給寄回去啦。不然就憑我沒有訴訟經驗,也想用這件事來當作民事訴訟初體驗
;甚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初體驗。(之後他也把露夭上的顯示卡都下架了)
至於這張卡的效能,跑GTA5也不是不行,因為真的有HM到主記憶體,所以畫質不要調
太高當然也還是可以讓我1366x768的前提下跑得不錯順,大概都在25張到30張上下,堪稱
電影等級的張數,但這個數字實在也差太多。
這件事上唯一的損失大概就是時間,不過真的學了一課,也知道強國其實真的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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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22.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deoCard/M.1432049459.A.2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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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的「構成要件故意」舉證是一個問題,再者因為他的卡價格有反應到效能,是不是真
的如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述的「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也有問題。因為的確
還是有「東西的交付和品質的對價」,只是與商品敘述時的品質不一致,檢察官針對這種
案件都會歸類成小案,要嘛緩起訴;要嘛不起訴。
所以...
這到最後就只會討論民事訴訟,但因為對方已經返還價金了,沒有「訴之利益」(權利保
護的要件,或稱權利保護的必要),如果我已經收到退款而仍然起訴,法院會依照民事訴
訟法249條的規定駁回我的起訴。
那,存證信函的意義在於,寄出存證信函後如果對方仍不理會,那這份存證信函就可以作
為我起訴時「證明曾經對他『為撤銷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這就會是一個民訴證據上
的好技巧,所以通常都會先走這一步。而且訴訟標的金額太小,就算上法院也不是「通常
程序」,會落入所謂的「小額程序」,就蠻搞笑的... 如果從法律倫理來看,如果可以不
為訴訟,為了節省司法資源給其他比較迫切需要司法救濟的其他人,其實就不要起訴會比
較好。
不過如果存證信函寄出後,對方表示善意,且也做出下架了,也不失為一個好的結果 :)
※ 編輯: YUreo (61.228.122.133), 05/19/2015 23: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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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因為刑事訴訟會涉及剝奪被告「受憲法保障的權利」,所以審查會比較嚴謹,通
常要證明一件事的真實是很累人的(雖然這是檢察官的舉證義務,告訴人不必負擔舉證義
務),但檢察官其實並不會花太大的心思在這種小案,所以實務上常常都是緩起訴或不起
訴,或是所謂的行政簽結。
至於民事訴訟,因為保障的是私權,與刑罰無涉,認定事實的有無上會比較寬鬆,但舉證
責任就在原告身上。但如果他都還錢了,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也沒有辦法去提告...
※ 編輯: YUreo (61.228.122.133), 05/19/2015 2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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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趕快進入GTA5的世界,逃避現世的殘酷啊啊。
結果還是被現世荼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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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真的就沒有注意這種消息,心裡也根本沒懷疑過這種東西會有假貨,所以就受騙了。
大前提也還是因為硬體知識經驗不足,術業有專攻啊。
現在手邊是一張從同學手中繼受的麗台GTX650TiBoost 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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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一種感覺就是現在的3C產品品質真的有一點變差了,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製程越來越
細小的關係?很多壓縮體積的3C產品連維修都很麻煩...看現在的手機故障率很高,可是
拍賣上還是有人在賣能正常使用的3310 XDDD(當然電路設計上的複雜性不能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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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行政法」(廣義的,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確是符合構成要件就好,
但那畢竟是行政法,裁量要不要罰的權限在「主管機關」;那刑法就不同,只要牽涉刑責
的通常都要法院很嚴格審查,就像為何死刑案件通常會脫比較久就是這樣,因為刑法要求
的證據要盡量近乎「絕對真實」,但行政法或民法就比較寬鬆,大多只要相對真實就好。
所以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法則、傳聞法則那邊就比較是國考考點,這裡就不詳述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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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的二手書都在上面買的(抖
要看東西,真的不是每一種東西都可以網拍買...
要買也要會看,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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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只是菜逼八,連兵都還沒當過...哪稱上大師(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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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還是比較接近一種「民事的特別法」,他只是比較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因為假如
今天你買到假貨或是被騙,可是法院還不斷跳針說你沒舉證,這樣很不公平,所以才會有
消保法的立法。
那消保法還有一個目的,就是「無過失責任」,就是縱使賣家連過失都沒有,也可以依這
個法律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民法要求要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才有損賠,但如
果「沒有故意或過失」,那就沒有損害賠償的餘地;但消保法的出發點不同,是為了保護
市場交易上資訊比較弱勢不對等的消費者,所以課予賣方比較重的責任與義務)。
還有一點就是,因為消保法沒有規定刑責,基本上如果觸犯該法第七章的罰則,也都是罰
鍰,這是一種行政罰(與依據刑法並受法院判決確定的「罰金」或「易科罰金」不同),
行政罰是不會有前科紀錄的,就像我們超速違規停車被開單也不會有前科紀錄一樣,專業
一點的行政法名詞叫做「行政處分」。因為消保法第六條規定有「主管機關」,意思就是
如果要對賣家開罰,不必經過法院判決,只要主管機關做成一個「罰鍰處分」就可以。
那這個罰鍰事實上是進入國庫的,而不是賠給消費糾紛的受害者,受害者另有損害賠償可
以求償,但這樣一來,罰鍰與損害賠償的原理並不同,罰鍰是行政罰,會有行政執行的問
題,也就是當你不繳交罰鍰時,會移送給行政執行署去從財產當中強制執行;但損害賠償
是要經過民事法院判決才能確定賠償數額的,判決確定後如果對方仍不理會,仍然要這位
受害者自己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還要自己負擔一筆小費用)或是簽發支付命令(費用
500塊),如果你不去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法院簽發支付命令,這樣你只是拿到一張勝訴
判決,並沒有聲張所謂的「實質正義」,判決書基本上只是「形式正義」而已。
大概是這樣...
所以也就推導出一個重要的概念,就是「違法」,這兩個字一天到晚被拿出來嚇唬人,可
是也得看你違什麼法(民事法?行政法?刑法?)...並不是每一種違法都會入罪要被抓
去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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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強制下架恐怕也杜絕不了那強國吹起的山寨潮~下架不完的...連鞋子手錶都好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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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爬文爬到了...還好那時我還在心神喪失的年代沒辦法買這種東西(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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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誰?露夭上假卡好多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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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扯一下這真的叫「非告訴乃論」,因為就算是告訴乃論罪,提起公訴的主體也是檢
察官而不是人民,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實益在於區分「告發」與「告訴」,也就
是要弄清楚有沒有「受害者」,還是這個案子是其他人看到而「告發」的;而刑事訴訟上
區分「公訴」與「自訴」則是在於起訴主體的不同,公訴是檢察官;自訴就是自己要找律
師,這完全不同啊。
要提是可以,這時因為他已經完整的還我錢了,本案對我來說就沒有所謂「不法利益」(
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以這時我是以告發人身分去告發這件案子,因為我已經不符合詐
欺罪的構成要件「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這邊了,所以我不是受有損害的告訴
人。
只是如果告下去,通常告發人都會是本案比較常出庭的「證人」,刑事訴訟很麻煩的問題
就是在於證人不能不到庭,因為有為陳述的「義務」而不是「權利」,這對我來說很困擾
,我比較私心一點的說,如果我今天民事上已經獲得了請求權的滿足,那對我來說也沒有
必要做這樣的事。我的主觀認為,應該是要讓讓商品上架的露夭拍賣去作這件事,而不是
讓消費者「自己找管道救濟」,露夭拍賣比較像是一個仲介的性質,那他原則上就有做好
把關的義務,有學說認為拍賣網站是一種民法上的「居間契約」,民法第567條就規定「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所以依據民法規範,露天拍賣是有義務要對種賣假貨的人做調查的(這邊的調查不是指刑
事調查,只是一般「徵信」)。
既然拍賣網站有這種居間契約上的調查義務,那其實如果拍賣網站有這種居間性質,這時
候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構成要件(為他人處理事務.....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可是構成背信罪的就不
是這位賣家,而是仲介我們買賣的「居間人」—露夭拍賣。
所以我認為,這個起訴的「社會責任」應該落在露天拍賣身上,而不是落在小老百姓,這
其實在身分上也會造成檢察官辦案上態度的不同。
如果我今天去「告訴」詐欺,檢察官通常會針對我受害的部分進行調查,那其他也有買他
東西可是沒有出來主張的人呢?通常就會直接被帶過,到最後受到審理的就是以我為受害
人的本案;但如果我是「告發」又有什麼不同?可能會因為檢察官懶得查案,到最後連偵
查終結都沒有,直接「行政簽結」或是緩起訴、不起訴,而告發人是沒有權利對這樣的結
果表明不服提起再議的。
那簽結與緩起訴或不起訴差異在哪裡?刑事訴訟法256、256-1規定,讓「告訴人」在得知
刑事被告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可以提起再議表明不服;但這是針對「告訴人」而
言,並不及於「告發人」,也就是說,如果我今天不是受害人的身分去進行告發,那在檢
察官做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我根本沒有救濟的方式,就只能認了;簽結呢?這並不
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是一種檢察官創設出來的暫時結案方式(通常都永遠不了了之)
,就算你是告訴人,如果這件案子被簽結,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簽結這種東西,所以告訴
人也無從依法提起救濟...只能找蘋果日報。(所以簽結是違背「程序法定原則」的)
這就是為什麼要搞清楚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或是自訴、公訴的意義,並不能混談。
那問題來了,實務上的操作,通常檢察官因為查案壓力很大,一旦碰到這種告發性質的案
子,通常都會直接就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因為告發人無從救濟,他們也不會因為緩
起訴或不起訴而有被提起再議的壓力(考績壓力),就會直接給你緩起訴或不起訴。
一事不再理,那這個案子也就當然沒救了。
※ 編輯: YUreo (61.228.122.133), 05/20/2015 13: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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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專業也不相信我是那種有內涵的人啊啊哈哈,這些內容打在顯卡版其實有些文不對題
感覺怪怪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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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處處是法律啊,連買張顯卡都會扯到法律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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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大師?? 鍵盤小妹第一次在顯卡版發文,有大師來看我的文一定要拜一下(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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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成罪,不過因為我不是有告訴權的人,真的要做也只能告發方式,與告訴就不太相
同。那我也頂多是告發人,可是既然我可以告發,那其實每個知道這件事的任何人也都可
以去檢察機關告發,就不一定是要由我來做啦...
因為他已經還我錢了,在我這件事上面,詐欺的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那若是要告發,告
發的理由就「不是因為他騙我」,而是要告發他的行為「造成其他受害者上當」,那這樣
其實任何知道這件事的人都可以去告發囉...
還有就是,其實不用說顯卡,拍賣網站上假的包包、手錶很多,我相信逛網拍的檢察官也
不少,他們其實看到這種案件都可以主動調查(俗稱「剪報分案」),不用等到有人告發
就可以做這件事,因為這是非告訴乃論的罪。
再者,販售假貨其實並不只有針對「被騙的受害人」要負責任,還額外會有智慧財產權上
的問題,例如仿冒LV包包或是仿冒名錶,可能就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刑責(而且這不是告
訴乃論哦,檢察官也是可以主動偵查起訴的)。不過拿原廠的顯示晶片去改製成其他型號
的假顯卡,這個比較有一點著作權法上的模糊地帶...但成罪的可能也頗高。
所以到頭來,其實可以不待告發,甚至只要將相關事證mail給檢察官知道,他就有調查義
務(他沒有權力決定要不要啟動調查,而是一定要調查),所以這時候檢察官在啟動調查
後,就會開始視案件具體情況來決定要不要起訴,在啟動偵查程序之後,要不要進入審判
程序原則上都還是掌控在檢察官手中。
不過這邊就有一個值得討論的點,像刑法第125條第3項有一個「濫權追訴或不追訴罪」,
當中就有規定「...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這就是針對有
追訴犯罪權力的檢察官而立的一種罪名。但目前真的沒看過有任何被依這條定罪的檢察官
或其他有追訴權的公務員...
回過頭來,誠實說,既然他都還我錢了,那我真的也不太想管了,因為追訴犯罪不是我的
責任,我也沒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為這是國家任命的公務員應該做的。
還有就是對方知道我的地址姓名電話,真的要走到刑事訴訟,那也真的要迫不得已的情形
下才會去做(例如整個避不見面找不到人也討不到錢),那這時走刑事訴訟我就是告訴人
而不是告發人,這樣比較有搞頭。那如果他都還我錢了我還給他這樣搞,我也會擔心自己
會不會被挾怨報復啊啊...
※ 編輯: YUreo (61.228.122.133), 05/20/2015 2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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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書會這樣?!! 不過我倒還是喜歡去實體的舊書店逛,比較有書香氣息,有時走進那
種很多書的環境或是圖書館,都會莫名的解除便秘之苦(不知道為什麼在很多書的地方都
會想要便便,離題...)老實說,真的能夠在實體店面買東西就盡量在實體店面買...
但有時真的連出門都嫌麻煩,也因為這樣造就了光華某種程度的沒落...連我家鄉台中NOVA
二樓當初很多桌機零件店都消失變手機店了...台北NOVA更絕,直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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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淘寶做起來是靠他的支付寶,就是比較有利於買家的那種支付方式,可以在收到貨確
認東西無誤以後才撥款給賣方,後來其實露天和Y拍都有引進這樣的模式,但其實並沒有很
廣泛的被各個賣家接受,因為取款比較麻煩還要被扣手續費的關係...
很多都直接給私人帳號就要你直接匯款過去,就避開了比較安全的支付方式。其實也真的
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像我會被這種蠢蠢的假卡給騙去,其實就是「願挨」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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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google搜圖「GS450 GPU-Z」關鍵字,查到很多都是192Unified耶,應該就是了吧...
我也沒有用過真正的GTS450,這次用到的是一張假裝是GTX750Ti的GTS450...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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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業...其實法界還有太多比我厲害的人,如果法律圈是一個巨人,那我大概只是其中一
根腿毛而已XDD(跪
其實真心認為能夠玩電腦玩出專業的人比較厲害...法律只是一條「相對符合社會期待」的
路,還有好多好多我看了都好羨慕的其他專業人士在各自的領域發光發熱(淚)但是我卻
走了一條只有考試可以給我未來的窄路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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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律上的見解沒有弱不弱,也沒有絕對的答案,其實都是「有沒有根據」、「有沒有
道理」,有根據又有道理的答案可能不只有一種,所以同一件事可能也有很多不同的見解
、學說和解法啦 :P
我是肉腳,不好意思也沒有立場跟別人比較啊啊(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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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這篇明顯有點偏離顯卡主題的文竟然被m...(淚
是說希望這些心得感想可以讓看到這篇文的買家能夠更加注意自己想要跳的坑是不是怪怪
的,因為如果沒有像我這麼幸運還碰到給退貨的賣家那就真的會很哭。
再加上,就如前述這麼多提到的內容,買到假貨要找到救濟管道真的不容易,不僅網拍平
台態度消極,有時連要聯絡賣家可能都是個困難。
今天正好在上課的時候稍微跟厲害的老師(同時也是超有錢的律師)提到這件事,他有提
到這種金額很小很小的案件常常會在檢察官那邊就直接不受理,所以就算你提供資料給檢
察官說不定也會直接被忽略,常常檢察官會把所謂的「微罪不舉」給無限上綱...
但也不是完全沒有救濟方式,比方說像早年台灣的「RCA公害事件」最近該廠的工人勝訴
了,這雖然是一個民事訴訟,但是也可以從這個案子看出「團結」的重要,比方說買到假
卡的人集合起來提起共同訴訟,或是人多一點去告發或告訴這種案件,也會某種程度讓媒
體注意到;檢察官也會比較有可能會注意這種案件。或是我再舉個明顯一點的例子,像是
關廠工人案,當年的勞委會曾經有代墊退休金,結果後來勞動部向這麼多工人提起訴訟說
這只是一個「政府暫時給你的貸款」,可是提起訴訟的方式是個別在不同地方法院提起訴
訟,而不是統一在同一個法院起訴,明顯就是要讓所有關廠工人的力量分散(出庭時間、
出庭地點都分散在各地),這也凸顯了一種國家對單獨個體的不尊重。
但換回假卡案,畢竟不是每個人都知道自己買到假卡;或是買到裝有假卡的電腦,就算知
道買到假卡,可能也很難有力量組織起來去向法院「請求國家作為」(起訴就是一種要求
國家作為的公法上權利)...所以其實這種案件通常也就很難被有偵查權的機關注意...
就像手機弄丟的時候,有些警察可能根本連找都懶得幫你找一樣,甚至也不給你填寫報案
三聯單...
其實最後最後的結論就是,從這件事我也學到了好多,為了這件事我也查了好多可能會牽
涉到的法律,甚至可以作為一篇報告或專題題目。(光是拍賣網站為「居間契約」性質就
可以成為民法債編各論的專題題目),那再假設這張顯示卡是賣家請大陸的黑心商人直接
寄到買方家,這可能又會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不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原因
是實務上認為台灣與中國是一種特殊關係而不是國與國關係,太政治了就不多說了)。
所以這次的事情真的起了一種「拋磚引玉」、「拋屎引黃金」的作用,不知道該高興還是
該難過?哈哈,不過我還不算法律的專家,還只是學子而已,有什麼見解不妥的地方也虛
心受教 :) 謝謝版友認真的看這篇廢文,這邊的氣氛好友善 :)
※ 編輯: YUreo (36.224.218.238), 05/21/2015 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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