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西藏問題
※ 引述《Equalmusic (Calvin)》之銘言:
: 我覺得這一點很有趣
: 為什麼國際法訂定的時候不強制一國承認另一國只要某些 criteria 被滿足?
因爲國家地位,根本就不是像臺灣執政者一直宣揚的那樣:只要有人口、有
經濟系統、有貨幣、有和某些國家建交,就理所當然的擁有國家地位。
國際法不能強制一囯承認另一囯,因爲它上面並沒有一個淩駕于各國權力之
上的更高機關。
臺灣法庭可以審訊臺灣人,因爲臺灣法庭代表了“臺灣”,它比任何一個“
個體”都更大。
但上到國家的層面時,大家都是一個國家,彼此之間沒有上下之分,所以不
能有一個強制的法律,來彼此審訊。
除非,整個地球,兩百個國家,聯合起來,組織一個“超級政府”,這個超
級政府,或許有能力去審訊、制裁某一個單獨的國家。
至於國際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原則,怎樣才叫做獨立,是因爲在慣例上,要不
要分家,是該國家内部的事情,外國往往無法干涉。
比方説,一個國家内部法律怎樣定,外國無權干涉,一個國家要用直選總統
、或者代議士内閣制,外國也無權干涉。
所以,當一個國家内部,有一個省份想要脫離時(就像美國的南北戰爭、新
加坡從馬來西亞脫離出來),也就是他們内部的事情。
如果條件談得好,雙方和平分手,就好像新加坡從馬來西亞脫離出來那樣。
如果條件談不好,其中一方不接受,就像美國的南北戰爭,爆發戰爭。
臺灣内一直有這樣的想法,我有人口,我有經濟系統,我有領土,所以理所
當然的享受國家地位,中國如果進攻就是侵略。其實根本就不是這樣。
如果是這樣,無論任何一個國家,它的每一個州屬、省份,都同樣可以宣告
獨立了。每一個州屬,都擁有自己的人口、領土、政府及經濟系統。
美國隨時可以分裂成五十一個國家,然後每一個城市也再跟著獨立,乃至於
每一家、每一戶,也都可以宣稱獨立,擁有自己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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