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bisexual 的自認原則之極限
因為逛到某板友網誌,發現這篇文章,
經過原作者同意之後進行轉載。
純分享,提供不同角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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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長期以來 Bi-sexual (以下略稱 Bi)的自認原則一直不算是台灣 Bi 社群裡面的主
要論述。這個論述之所以在某些地方會成為主流之原因在於:
其無視各項差異,對於快速確定一個社群的定位與認同有著相當輕鬆快速的功效。
但是其缺點也是,使用這個原則之社群或社群領導人,必須要對各個不同原因的 Bi 有著
異常極端的包容力。
在較為封閉型的論述中,對於如何確認 Bi 這個角色有著各式各樣的論述方式,然而每種
論述方式卻會或多或少排除某一類型的 Bi 。而且到底要把 Bi 定義成一個終極穩定狀態
或是一個短暫過渡狀態,各個不同的論述方式也有不同的定義。
若是接納 Bi 是情慾的終極狀態,則無法解釋那些認同成為 Bi 之後,最終又去認同同性
情慾的對象;若是將 Bi 解釋為一個過渡狀態,則也有人是就穩定在 Bi 這個狀態之中。
因此有些論述是擺盪形式的,也就是論述一個人的情慾狀態之變動為不固定的擺盪,今日
可能在某個穩定狀態,過一段時間則會變換成另一個穩定狀態。這類的論述雖然合理,也
解釋了多數情況,卻不容易為一般接受。畢竟此類的解釋方式容易吸引一些負面標籤。
所以 Bi 的自認原則在無視於各種不同的論述跟差異的情況下,順利成為部分 Bi社群的主
要認同原則,這個原則有下面相關的優點:
1. 簡單易懂:
此原則因為直接忽略各種學理上的論述,直接假設 Bi 的情慾狀態是一可變可不變的永久
不穩定狀態,而順利解決了諸多論述的排他性,也不必要在要跟人解釋的時候需要大費周
章的搬出各種論述。因為自認原則只有一句話:「認同自己是 Bi 的人就是 Bi 。」之後
只要再把 Bi是可能對男對女都有情慾的人解釋清楚就好。
2. 包容:
這個原則具有極為強大的的包容性,不管這位 Bi 是處在過渡狀態或是處在終極穩定狀態
,甚至是處於性傾向、性別傾向摸索狀態,這個原則都能一視同仁地納入,說難聽一點,
這個原則就像個垃圾桶,只要沾得上邊的一些東西,都可以往這個原則丟進去。說好聽一
點,這個原則就是一個萬花桶,具體呈現出多元包容、以及允許許多不確定性與模糊地帶
。
3. 輕鬆:
接納這個原則很輕鬆,因為個人只要認定自己是就是,認定自己不是就不是,不需要去在
意別人。因為如果有其他人質疑,被質疑的人只要質疑回去就好了。除非對方同時有男朋
友跟女朋友或其他可以直接滿足 Bi 最嚴格定義的交往情況,則不管過去交往史如何,在
當下都是可質疑的狀態。
但是既然是輕鬆快速的原則,其缺點也大致是相對於以上三點:
1. 太過簡略:
這個原則很難產生深刻的論述,因為這個原則直接認定 Bi 不是個終極穩定狀態而是一個
永久不穩定狀態,內中的所有成分都是可變的,在沒有一個一致性的目標跟標準的情況下
,非常難以產生深刻論述。每個人成為 Bi 的情況都不一樣,也不一定是每個人對男對女
的情慾比都相同,因此這個大原則極端重視每個個體的不同,而個體的差異過大卻是產生
集體深刻論述的絆腳石。
2. 包容:
使用這個原則必須要有極大的包容心,既然是自認原則,自認最大,就算有人怎麼看都是
Gay/Lesbian,或是不管使用這個原則的人看別人再怎麼樣不順眼,都不能發出「非我族
類」之類的聲音。既是自認原則,則本身毫無標準可言,並且這個原則認為永久不穩定狀
態亦可以是一個穩定狀態,那麼,這個狀態內的變異都是必須要承認的對象,否則,無論
一個人的過去現在如何明確,只要在當下這個人是單性伴侶,就有被質疑的非我族類的空
間,更何況單身之人更無從證明其 Bi 之特性。
3. 可以輕易放棄:
因為這個原則採用個人主觀認定,因此,只要認定自己不是,那就不是。
因此使用這個原則的社群常要注意的是,不能讓過份強力的言論在該社群中取得過大的論
述空間,因為 Bi 自認原則並非有什麼非常強力的主體論述,甚至其主體論述根本是一團
混沌、是大雜膾、是 LCL生命之湯,意圖包容各種不同的情況,若是其中有一方的論述過
份強烈到擠壓其他組成或是意圖在這個原則之內再設限定義出某些人是 Bi 某些人不是的
情況下,這些論述容易與自認原則產生摩擦,進而傷害到原本已經脆弱的主體論述而傷害
到社群本身的集體認同。
然而,這個原則的最大極限點也在此,因為這原則要求極大的不確定性跟模糊空間,在一
個社群中,每個人都還是差異大的個體的時候,對於這個原則能夠迅速找到自己的認同而
歡迎。然而當在社群中意識到有跟自己相似的人的時候,容易因此而產生次群體,而在自
認原則之下,母社群不能因此對次群體產生排拒,同時又要兼顧整個群體中其他個體或次
群體,這時,社群領導人物必須要有極大的包容心、高超的溝通協調能力來穩定社群內部
,還需要想辦法協助重新調整社群的主體論述。
因此,使用這個原則的社群極為容易因此不易擴張,或是充斥著鄉愿和諧的氣息,又或者
爭吵不斷。欠缺一個強力的主體論述,因此需要靠人治去去維繫整個社群,因此,使用這
個原則的社群的規模大小,氣氛如何端看領導人物群的能力,這也是這個原則不穩定同時
並非隨處可用的原因,同時使用這個原則的社群容易產生集體領導或是散漫共治而認同不
堅定的現象。
因為這個原則,極端包容各個體的差異,但是為了產生集體認同進而無視差異,而非試圖
將所有的組成統合成一個具有主體論述的群體。是個挺矛盾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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