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如果交通狀態複雜,應該要先注意什麼事情
不知道最近是太累還是台北的車變多了
住家附近的車禍越來越頻繁
平時我觀察交通狀態是透過預判最近四周車輛的行車狀態
以避免車禍發生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境需要先注意什麼事情?
右方巷道來車直行
左方巷道左轉彎
我方直行
後方有車輛
我自己的辦法是放掉油門並且按鈴示警
但是我依照我自己的經驗騎車也有很長時間了(我相信大家也是)
所以我想要知道如果遇到交通狀態複雜但是未達超過交通量的程度
需要先注意什麼事情?
按照
右方巷道來車直行
左方巷道左轉彎
的情境是減速慢行
但是後方有車輛
的情境依規定是不能驟然減速
所以透過放掉油門代替
有時候還要注意違停車輛
感覺騎車累了
我都不會騎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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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4.31.4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78305392.A.542.html
別問我IP
我不知道我電信服務器到底出什麼問題
經常跑到國外....
※ 編輯: twin1949tw (103.4.31.41 馬來西亞), 01/06/2020 18: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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驟然減速可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看不出來
我是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任何駕駛人如欲明顯減速,除非其
減?
有時候我對於制式規定還是會盡力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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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我最近的車禍事件來說好了
警察會看現場狀態
然後分析破案率
在前方有危險的情形驟然減速但以致後方追撞
在承認前方有危險而驟然減速時
就必須證明前方有危險
否則要被抓去關
※ 編輯: twin1949tw (103.4.31.41 馬來西亞), 01/06/2020 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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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被摩托車追撞
結果拉傷
哀,我只是停等紅綠燈也會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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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解釋,我在上面說過的內容....
總之不一定是你的錯,但是你不能證明就是你的錯
這是一個很曲折且正確的國家體制
※ 編輯: twin1949tw (103.4.31.41 馬來西亞), 01/06/2020 18: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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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抓個對闖紅燈撞還要被關的判決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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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5 年度交易字第 155 號 刑事判決
案由摘要: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惠琪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八六號) ,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惠琪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惠琪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七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RG─一三三
八號自小客車,沿南投縣草屯鎮○○路由草屯往埔里方向行駛,行經草屯鎮○○
路四O七號前之交岔路口,明知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且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李正義騎乘LIK─四二九號重型
機車附載李石定,沿中正路四○七號前之巷道由北往南甫穿越中正路往草屯方向
之車道進入中正路往埔里方向之車道行駛,林惠琪仍繼續行使,致撞擊李正義所
騎乘之機車倒地,李石定因而受有右踝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李石定訴由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惠琪就於前開時地撞及李正義之機車致李石定受傷等事實固自白不諱
,惟辯稱係李正義闖紅燈,伊行駛之方向為綠燈通行號誌,係遵行號誌行駛云云
。經查,前開事實業據告訴人李石定指證綦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驗傷單一紙附卷可稽。次查,被告當時是否遵行交通號誌行駛乙
節,雙方各執一詞,且當地並無闖紅燈照相偵測裝置,業據南投縣警察局八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五投警交字第四九一四八號函在卷可稽,惟交通號誌係指揮
交通之一種手段,綠燈號誌僅表示駕駛人可前進行駛,而駕駛人小汽車起步前,
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過,行駛
中仍須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
條第三項、第八十九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並非見綠燈號誌即可不注意車前狀
況,任意行駛,此參酌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一六九六號判例謂:「上訴人充
當汽車司機,駕駛公共汽車,在某街附近將甲壓傷身死,雖係以某甲突由馬路橫
過馬路為注意力所不能及,並警察已作放行手勢,即可照常行駛相辯解,然上訴
人行車通衢對於路上行人之有無,已應為相當注意,....,至警察作放行手勢為
其指揮交通之一種手段,而途中育無發生危險之可能,仍應由行車之駕駛者為充
分之注意,自難以一經警察做放行手報,即可不負注意之責任」,最高法院三十
八年臺上字第一六號判例亦同意旨自明。被告駕車行至上開路口之際,自應注意
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其狀況,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李正義之機車
已橫中正路往草屯方向之車道,而在越過中心線甫進入中正路往埔里方向車道,
而與其相撞,揆諸前開法律及判例規定,自難認其已盡應注意之能事,被告顯有
過失。又李石定確因本件車禍受傷,已詳述如前,則被告之過失犯行與被害人之
傷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過失情節
,及被告犯後曾試行和解未成立,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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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你用網路追蹤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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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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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解釋你創造對立是什麼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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