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你認為對領養/送養雙方公平的條約是?

看板cat作者 (萬狀通免費幫你寫狀紙)時間4年前 (2020/01/23 15:14), 4年前編輯推噓27(2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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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站功能開發出來以前,先在版上幫大家法普一下: 1.目前網路上流傳大多數的認養切結書版本,其實是在動物保護法修法之前的陳年遺跡( 已經傳了10幾年了吧),後面雖然很多中途會照自己需求稍作修改,但其實很多條款後來 動物保護法修法後就已經規範入法,甚至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更加具體詳細(例如動物保護 法第5條規定)。 2.認養切結書多數是由中途之家單方預先擬定,用於與不特定多數人簽約,規模越大的 中途所提供的版本,越需要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的定型化契約所要求的平等原則,否則在 法院主張時,很有可能會因此導致條款無效(我查過判決有法院用了比民法第247條之1更 上位抽象的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來處理,有興趣的可以去查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69 號民事判決,但單純用民法第247條之1宣告無效的案例,目前還沒有找到,這就有待司法 實務發展)。 3.至於大家在傳的認養切結書,最大的問題就如版友說的,只規範了認養人的義務,卻 沒有送養人的責任,不過這部分要從當初那份認養切結書的背景來說,92、93年的時候, 動物保護法第5條只寫了: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 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 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 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當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的結果也只有罰錢而已,並沒有像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可能會讓虐待寵物的飼主被抓去關的規定,所以在當時,這份認養切結書其實就很單純 的從寵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發,因以前法律規範不足,常有飼主長期把貓狗當成雞、豬關 在籠內飼養,所以透過切結書讓送養人扮演監督者的腳色,改善寵物的飼養環境,當然在 法規已經更加友善寵物的現在,這份切結書勢必需要做出修改。 4.有人或許會說,不要簽契約都沒事,但其實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很重要,沒簽契約 的情況下有可能會發生的案例: 「A把貓交給了B,過了兩個月後,A主張只是寄養要求B返還,B抗辯是A送養拒絕返還,A因 此告了刑事侵占跟民事返還寵物,請問你是法官你要怎麼審理?」 當然,雙方都沒有證據的話就是各說各話,不然就得去翻LINE對話紀錄各自找對自己有利 的部分給法官看,然後法官最後來決定誰贏誰輸(以這案例來說通常A要舉證真的是寄養關 係,否則法官會駁回請求),可在這過程雙方都不會感到愉快,甚至還可能衍生更多妨礙 名譽、強制罪的官司,這時候後悔當初怎麼不簽個書面或者不說清楚也來不及了,或許有 人會說可以看晶片登記,可你知道嗎?有的法院的看法其實跟你不一樣(見台北地院108年 度北簡字第1742號),晶片登記就像汽機車一樣,只是行政管理方便,不等於民法上所有 權的移轉,下一篇我會特別講清楚法院的邏輯。 5.台灣流浪貓狗真的很多,相信絕大多數中途出發點是良善的,大多數收養者也是本於 愛心收養,如果雙方沒有信任反而導致中途不願繼續經營,或是收養者寧願購買,對在外 流浪的貓狗而言絕不是好事,所以就可能有爭議的事項,雙方事先說清楚,是會比事後處 理糾紛節省成本喔。 -- 全台第一家線上免費書狀生成網站上線啦! 請google搜尋「萬狀通」 https://legal885.com/ FB粉絲團: https://fb.me/legal88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48.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579763644.A.5A4.html ※ 編輯: env (1.171.148.113 臺灣), 01/23/2020 15:15:18

01/23 15:22, 4年前 , 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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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5:25, 4年前 , 2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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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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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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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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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02, 4年前 , 6F
推env大專業說明!棒棒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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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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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6:31, 4年前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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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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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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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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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21:02, 4年前 , 13F
推推 希望能夠建立更好的送/收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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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找收容所就好啦,簡單又快速,也不用替某些中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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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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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考慮一方利益當然很簡單又快速,但收容所容量、預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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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考慮進去其實就是走回以前老路,沒人養就等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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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啥叫「只考慮一方利益」?對貓咪跟認養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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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所比一些素質參差不齊中途有制度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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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貓問題也不是中途可以解決的大問哉,在有限資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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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所是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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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考慮想養貓的人利益那很簡單,你去買貓,有病就換,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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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意還可以告賣你的人,今天現實就是流浪貓狗很多,不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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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就說靠政府就能解決,只能說觀點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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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不會有完美的制度,你也說了只是部分中途,不用一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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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翻所有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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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在工蝦毀?你的問題跟惡中途有啥關係?要解決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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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問題要社會系統通盤考量、要國家立法規範、要動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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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這些都跟只會自己玩沙的中途都沒關係,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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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些中途造成的問題,才更應該國家出面管制,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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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收容所負擔,也可以給真正有心的中途與認養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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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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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已經零撲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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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誤會樓上意思,還以為他是說不要有中途靠收容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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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讓收養人在簽認養切結前先看看要注意什麼,不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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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上不一樣就會產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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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說合約白紙黑字,沒有理解不一樣的問題,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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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就簽那叫法律及社會常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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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有能量去管制中途,自己把收容所制度健全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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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根本就不需要中途這些民間團體與個人來處理政府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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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算處理的問題,所以政府管不管制中途基本上有點算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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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如果有那種管理能量+政府有這個心,台灣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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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動物權就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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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資源有限性及效率考量,公部門與民間團體合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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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政策才能擴大影響力,進而引導社會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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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識動保處的人就知道不可能了…。公務員的心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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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能少一事是一事,動保處的人手缺乏到自己的業務都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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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單位外的人了(例如像特寵業的評鑑)。台灣政府給動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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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管理能量基本上連要勉強運作都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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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可以砸大錢去弄個風力發電,台灣政府缺的不是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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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是根本沒那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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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啦,簡單來說,國家上位者不重視,公務體系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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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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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沒個與動物站一起的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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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議題沒選票啊,而且整天支持動物福利和動物權還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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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產業界,選舉需要的政治獻金就會更少。這點從台灣的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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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業環境一直沒有辦法提升到國外專業貓舍等級甚至限制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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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許可證核發張數(也就是執照有限量)就能看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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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不收貓狗就沒有事,沒有認養沒有協議書,要求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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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中途要求自己總可以吧。在瞭解契約真正的效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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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推廣這份權益失衡的認養契約的送養方真的居心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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箝制認養人無期限隨時可將認養動物收回的契約,表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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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方完全不打算對動物放手,只把認養者當成代養。零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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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的政策是動保團體要求政府立法,現在反過來檢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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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不足,動保團體怎麼不檢討當初要求政府立法過於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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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現在流浪動物暴增的苦果,由全體國民共同承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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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動物增加,動保人士也是一直怪政府沒做好飼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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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棄養等,不檢討愛爸愛媽餵食,造成流浪動物群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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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結紮的更有體力繁殖,每次都拉國外動福來救援,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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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西方國家,依舊有很多國家使用撲殺流浪動物控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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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提?檢討別人最會,檢討自己沒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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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政府是政府啊 = = 管理國家政策是政府的義務,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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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百姓的義務,法令配套本來就是政府該做好的,被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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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倉促立法難道是選民的錯?沒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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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錯誤,造成流浪動物爆增,愛爸愛媽更不應該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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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增加流浪動物,立法緩慢牛步,飼主管不到、政府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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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停止餵食是可以馬上做到的事,愛爸愛媽都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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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餵食了,怎麼期待政府的政策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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