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大賣場停車告示「不負管理責任」
由於曾經在賣場版PO關於賣場停車被破壞文,而多數人認為賣場不需負責之說
因而查問,消費者報導曾看過類似案件起訴成功,賣場判賠
但實在找不到是哪期的了!於是上網查到了一些資訊,提供參考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592
「大賣場停車場失竊記----年關將屆,消基會呼籲加強管理,
嚴防竊賊,讓消費者安心消費!」記者會 發佈日期/ 2006.01.12
不想看案例,可直接略過,看法律責任
〈案例一〉
去年12月31日晚間,消費者前往桃園經國路的「特易購大賣場」採購年節商品,並將車子
停放該賣場3樓停車場;購物結束後,消費者前往取車時,卻發現消費者的車子已經不翼
而飛,消費者立即向賣場反應,無卻法得到協助,還要求消費者自行前往賣場外的警局報
案;待警方陪同消費者返回賣場,協助消費者調閱停車場監視錄影帶,竟發現賣場錄得畫
面,僅有該賣場出入口處的畫面,並且攝得畫面,模糊不清……。
〈案例二〉
去年12月11日,某位消費者在一次電腦資訊展訂購兩台華碩筆記型電腦後,依約於同月24
日下午,前往華碩位於台北市八德路的直營店取貨,並將車子停在需換證停車的華山藝文
中心停車場;待晚間6時許,取得訂購的電腦後,返回停車場內,先將電腦放置車內,再
前往洗手間;不料,待消費者從洗手間出來,走回自己車子時,車窗已遭破壞,車內電腦
已不翼而飛,經向該停車場警衛反應時,警衛表示:該停車場並未設置監視器,且汽車失
竊與他無關……。等語云云,消費者聞言,為之氣結!
〈案例三〉
去年11月23日晚間,消費者於汐止家樂福用餐,並將車停放在該賣場所提供的停車場內,
並擬依規定,以在該賣場內的消費額新台幣300元,用以折抵停車兩小時的費用;惟於消
費者用餐完畢,欲取車離去時,竟無法打開車門,才發現車鎖已遭他人破壞,車內財物亦
悉數遭竊,雖然消費者向賣場反映,但是賣場人員卻要求消費者自行報案處理。而在消費
者向警方報案的同時,警方亦同時正在處理同一賣場另一位消費者車內物品失竊案件。最
後,待消費者辦完備案手續後,另外又發現消費者放在車上的信用卡,已經一併遭竊,此
時消費者急忙欲再辦理信用卡掛失通知,惟為時已晚,消費者失竊的信用卡,已經遭到竊
賊持卡在同一賣場內「慷他人之慨」,盜刷了該消費者新台幣7,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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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漸近,越來越多的民眾,都會選擇到都會地區周邊的大賣場採購年貨,
原因是因為大部分的賣場都提供大量的停車位,方便消費前往消費,這種類型的大賣場,
提供了讓前往採購的消費者,不用再為了尋找停車位而煩惱,所以近年以來,這種類型
的大賣場,可以是使得消費者趨之若鶩,營收節節上昇。
但是以上三個大賣場內消費者愛車遭竊或車上財物失竊的案例,卻是屢見不鮮,以致於
有消費者近日以來,迭次來電或來文向消基會申訴。
發生此種不幸案件,讓原本開開心心的用餐、採購的消費者,卻因為停車管理失當
,而發生消費財物失竊的不幸,從消費者安全消費的觀點,消基會難能坐視。
由上述三個案例來看,大賣場業者對於消費者所遭遇的失竊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反應,
就是處理失當,完全並未起賣場主人應有企業責任;首先是賣場停車場的現場保全和警衛
設施(例如監視器或錄影設備),形同虛設,完全沒有防免犯罪(竊案)發生的能力,
可說已經破功,整座停車場形同一個製造、誘發犯罪的溫床;而殆消費發現停在車場內的
汽車及車上物品遭竊之後,業者竟未能積極協理消費者處理,而僅只消極的要求消費者
自行前往警局報案,亦無任何賣場人員陪同!
再者,消費者報案後,業者卻未能主動提供相關監視錄影帶予消費者或警方參考,
而竟須要消費者在警方配同之下,方始被告提供檢閱,賣場業者,實在未能體諒消費者
的心情;再者,業者提供的保全錄影帶,無法作為證據或按圖索驥之參考,形同虛設。
對於消費者的物品在賣場失竊時有所聞,而業者卻一再以「不提供保管責任」來卸責,
也是向為消費者詬病的毛病。
消基會認為,大賣場既是營業場所,由其提供給予消費者來場消費時的停車服務,
本來即是賣場營業服務行為的一部分,業者本來即應該就停車場的安全,擔負一定的
保管責任,而不得逕自認為停車場發生的消費汽車被竊案件,與其無關,置之不理。
也就是說,停車場既然是由賣場業者所設置並提供,業者就必須就其設置及管理,
負其責任,即應當有法律上的義務,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以防止危害一再發生。
因此,針對以上三件申訴案例,消基會主張如下:
對業者
(1)依據民法第590條,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 同一之注意,其受有
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因此管理者應善盡其注意義務,如業者可注意卻未注意,或有重大的過失,自然要對其
重大疏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
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
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如果賣場所提供之停車場或單獨提供停車之用之停車場,其服務或設施未能符合當時科技
或專業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致於消費者之愛車被竊或被破壞,自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第1項之規定,按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2)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
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因此,若某賣場已頻頻發生竊案,業者除應於明顯處張貼告示,提醒消費者
如「本停車場經常發生竊案,請勿將貴重物品置放於車內」……等等之外,
更應加防備或預防被破壞等措施,以盡企業經營者責任。
(3)業者既然提供停車服務,亦應即做好監視系統,尤其要避免死角。
在消費者發生汽車、財務遺失時,甚至發生人身安全危害時,才能提供警方監視器的
錄影帶畫面,協助破案。
(4)除了做好監視系統管理,平時更應加派人員駐守、巡邏,以避免有心人士的覬覦。
同時企業經營者應了解,未做好「把關」工作,是應負法律責任,
而非由消費者自認倒楣。
對消費者
(1)避免將貴重物品放置於車內。
(2)萬一不幸發生停放於停車場的車輛遭竊或車內物品遺失的事件,應儘速報案,
由警方進行相關事證的保全,較可保障自身的權益。
對警方應將賣場所設置的停車場或一般停車場,列為社區巡邏的重點之一,特別是
時值春節,購物人潮出入頻繁之際,更應列為重點巡查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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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笨,只是我聰明的地方和別人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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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rankangel 來自: 125.226.72.6 (03/0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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