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真是一樣米養百種人
關於new大提出的法律見解,我有幾點要解釋
先從整個事件的始末開始分析;
1、老伯踢狗的這個行為並不屬於"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
現時不法之侵害是構成此條成立的必要因素,然而不法必指人之
行為-->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所以當受到動物攻擊時,
所做出的自保行為而導致動物受傷或死亡,不得以正當防衛阻卻
違法,應由緊急避難為之;例外: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
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攻擊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2、老伯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個人認為可以
根據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有下列幾個要件
客觀上的要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這一點有包含幾個要件
A、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今天老伯看到該狗衝向自己,
於一般人常識判斷該狗有咬或是撲向自己等行為(侵犯身體法益),
就算連動物專家也無法斷定其狗下一秒是否有咬的動作,一般民眾認
為該狗即將有咬的侵害,並無不妥。
B、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
不違法:今天老伯保護的法益乃是個人身體法益(若其不阻止該狗接近,可
能被咬而導致感染、或是被撲倒導致骨折),其價值大於L大的物權受損(可
能該狗痛一下而已)
避難行為:必須適當-->該老伯於短暫時間,並無迴避的時間(1、該老伯年
歲已高 2、看到狗追,此時若跑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結果),所以採取阻止該
狗的行為(踢),並無不妥
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綜合以上要件分析,該老伯當然可以主當緊急避難
因為老伯並未被咬傷,也無踢到該狗,所以不討論其發生之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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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urywind 來自: 220.141.38.251 (05/10 11:53)
※ 編輯: Furywind 來自: 220.141.38.251 (05/1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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