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真是一樣米養百種人

看板dog作者 (天使)時間15年前 (2009/05/10 11: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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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new大提出的法律見解,我有幾點要解釋 先從整個事件的始末開始分析; 1、老伯踢狗的這個行為並不屬於"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 現時不法之侵害是構成此條成立的必要因素,然而不法必指人之 行為-->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所以當受到動物攻擊時, 所做出的自保行為而導致動物受傷或死亡,不得以正當防衛阻卻 違法,應由緊急避難為之;例外: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 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攻擊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2、老伯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個人認為可以 根據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有下列幾個要件 客觀上的要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這一點有包含幾個要件 A、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今天老伯看到該狗衝向自己, 於一般人常識判斷該狗有咬或是撲向自己等行為(侵犯身體法益), 就算連動物專家也無法斷定其狗下一秒是否有咬的動作,一般民眾認 為該狗即將有咬的侵害,並無不妥。 B、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 不違法:今天老伯保護的法益乃是個人身體法益(若其不阻止該狗接近,可 能被咬而導致感染、或是被撲倒導致骨折),其價值大於L大的物權受損(可 能該狗痛一下而已) 避難行為:必須適當-->該老伯於短暫時間,並無迴避的時間(1、該老伯年 歲已高 2、看到狗追,此時若跑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結果),所以採取阻止該 狗的行為(踢),並無不妥 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綜合以上要件分析,該老伯當然可以主當緊急避難 因為老伯並未被咬傷,也無踢到該狗,所以不討論其發生之處理事宜 -- ※ 編輯: Furywind 來自: 220.141.38.251 (05/10 11:53) ※ 編輯: Furywind 來自: 220.141.38.251 (05/1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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