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有話好說公投辯論:牧師 VS 牧師
今晚(11/13)公視有話好說辦了一場公投辯論, 由陳信聰先生主持,由陳思豪牧師及趙
曉音牧師進行辯論。
陳信聰先生的本意,是要讓兩名牧師就宗教的立場討論為何支持或反對同婚,結果趙曉音
牧師似乎對「法律」情有獨鍾,一直以法律的觀點來闡釋她的立場。她是有權利討論法律
啦,只是法律似乎不是她的專長,而且也辜負了主持人特地找來兩位牧師討論的本意。如
果要討論法律,陳信聰先生找來兩位律師不是更好?
不論如何,辯論就這樣進行了,觀衆也「吸收」了兩位牧師提供的看法及資訊,而可能被
或許正確、或許錯誤的資訊引導。很想知道大家對兩位牧師提供的資訊看法如何。
今晚辯論會完整內容:http://bit.ly/2DBRZO7
ps: 非常感謝陳思豪牧師為平權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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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42121185.A.5EA.html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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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舉其中兩個例子:
趙牧師說尤美女委員提出的版本將會使「法律不能禁止當事人有戀物癖、戀童癖為由拒絕
收養」,有這種事嗎?
趙牧師也說同志團體力求「通姦除罪化」,所以給同志設專法剛剛好,同志想要通姦除罪
化,那就把這個定在專法裡面就好了,不要去動異性戀的法條。所以,同志團體的共識是
追求通姦除罪化?同志一直不能結婚不是嗎?直到現在也還不能結婚。那通姦除罪化肯定
不是為同志追求的,肯定是為異性戀婚姻追求的(假設真有追求過這件事的話)。
趙還講了很多其他東西,大家覺得問題很大的,歡迎提出來指正。萌萌就是用那一套論述
來洗腦社會大衆的。
推
11/1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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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趙牧師今晚的表現真的很難相信她當4X的朋友當了那麼久。
推
11/13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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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可以聊聊信仰啊、教義啊!結果一直在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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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供正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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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引用趙曉音提及的戀物癖那一段相關資訊如下:
趙曉音:「這(手持板)也是由這也是尤美女他提出來的版本。而這些法條會讓一個戀童
癖,他可以任意收養孩子,不能歧視他,這個條文大家都可以去google齁。」
趙牧師手持板上寫的是:
因為同婚(1079-1 II)修法不限定任何性向
法律不能禁止當事人有戀物癖、戀童癖為由拒絕收養
事實查核: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20.pdf
手持板內容混淆事實,文中的戀童癖、戀物癖,並非尤美女等人所提修正草案之內容。
草案原文應該為:「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
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此外,戀童癖與戀物癖的情況,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的分類,屬於性偏好
症。診斷需考慮是否有臨床苦惱、人際/重要功能減損,或評估傷人之虞等等。因此「並
非」草案中「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所包含之意涵,兩類概念不應混淆或
做錯誤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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