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吳明益:論人性 On Human Nature

看板lesbian作者 (跳跳)時間11年前 (2013/11/24 16:13), 編輯推噓3(301)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論人性 On Human Nature】 吳明益(作家,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教授) 來源:http://on.fb.me/1aB1vuh 附件 柯志明歧視言論精華版 http://youtu.be/vXcyZwRKdS0
【論人性 On Human Nature】 上周我和學生在討論環境倫理問題時,使用了柯倍德教授(J. Baird Callicott)所寫的一篇,關於土地倫理是否是生態法西斯的演講稿。這篇演 講稿裡提到生態學家李奧波(Aldo Leopold)在討論環境倫理時的哲學基礎, 並不是傳統的哲學倫理學,而是生物(態)角度的倫理學。 這兩者有什麼不同呢?李奧波認為,從傳統的哲學角度來看,倫理是用來區 分何者為「社會行為」與何者為「反社會行為」(a differentiation of social from anti-social conduct)。但生態的倫理學則是「在生存競爭中 對於行動自由所加的規範」(a limitation on freedom of action in the struggle for existence)。 我想用「哲學的倫理學」與「生態學」、「生態的倫理學」,來說明我對最 近「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所引起的一些反應的看法。(因為文章篇幅的關 係,我僅針對「婚姻平權」的部分看法提出意見) 贊成者的意見已隨著修法的提出而顯露出來,那就是不論你的性別取向為何 ,婚姻締結屬於應保障的基本人權,而原本只保障異性婚姻的法律是不合理 的。反對者的看法大致朝向兩個方向:一是對婚姻制度被破壞的憂心(其中包 括了對性關係的憂心),二是對生物繁衍的憂心(所謂違反「自然」,無法生 兒育女的憂心)。這兩者又被部分宗教人士視為一個概念的整體。(也就是婚 姻是為了繁衍後代的制度。) 反對者所持的理由,也可以歸因到兩種角度的倫理學上。攻擊的語彙或認為 同性戀是「反社會行為」,因此可以被容忍、接受,卻不能被法律肯定;或 認為同性戀因為無法在生理上直接產生後代,因此是違反「自然的」。 李奧波在那篇文章裡舉了一個文學的例子:奧狄賽在特洛伊戰爭結束後重返 家園,他懷疑自己的女奴在他離家時有逾矩的行為,所以用一條繩索把十二 個女奴吊死了。在當時,這個行為並沒有違反倫理之處,因為女奴是他的財 產。處置個人財產關乎權宜,卻無關乎對錯。但三千多年的演化,人類的倫 理已擴張到許多範疇,以權宜判斷的行為範疇便相對縮減了。也就是說,現 今的「社會行為」與「反社會行為」,多半已透過法律來定義。比方說,偷 竊顯然還是個反社會行為,所以它在法律與倫理上都不獲保護。但倫理與法 律都有權變之處,比方說,做為間諜的偷竊行為卻可能獲得國家的保護。這 意味著,倫理往往在某一特殊群體、情況中,才有適用性。 而適用性則經常性地受到時代轉移,或個別情形的挑戰。比方說,人類歷史 中曾有部分文化認為黑人或女性是沒有資格參政的,甚至不完全擁有和白人 、男性同等的權利,認可這些權利是「反社會行為」,但現今雖然離平權的 世界尚有距離,但至少我們發現曾經的反「反社會行為」,顯然是時代的錯 誤。 況且,部分同性戀者像部分異性戀者一樣存在著「反社會行為」可以理解, 但同性戀本身如何被定義為「反社會行為」?反對者始終難以提出足以說服 人的理由。性病、性濫交、暴力式性行為、性騷擾,同時存在於同性戀與異 性戀之中。 在這個傳統哲學的倫理判斷上,反對者漸漸失去著力點,他們因此朝向「同 性戀者是不『自然』」的生物學角度去建立論述。最引起爭議的莫過於柯志 明教授在公共電視上公開所說「一個人生下來他兔唇,他少一隻手,你不可 以說因為他生下來是這個樣子,所以他自然」這段話。 讀過柯志明的其他文章,我發現他的立論根基在於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享有完 整人權,他認為「現實上有些人必須因故而限制其實踐基本人權的自由,如 未成年人、罪犯或身心不健全者……。」(見《基督日報》報導)而柯志明顯 然將「同性戀」、「兔唇」、「少一隻手」同樣視為生理不健全者,是不自 然的。 這樣的論述出現後,我發現已有國內的演化學者與心理專家,提出了生物學 、演化學上的反駁。由於並沒有說明白引述來源,剛好我在課堂上談到生物 學家威爾森(E. O. Wilson)在1978年出版的,備受爭議,卻公認經典的《論 人性》(On Human Nature)裡有提到,所以我就引用他的說法來說明。 威爾森談同性戀時,引用的基礎是1960年代被提出來的「親緣選擇假說」 (kin selection theory)。 威爾森認為,宗教或衛道人士對同性戀的譴責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人口增長 曾是某些時代民族成功的要件,因此像《利未記》裡提及:「你不能像跟女 人一樣跟男人睡覺,那是惡行。」這樣的邏輯,和人口劇增時期,最樸素的 自然法觀點是一致的:那就是性行為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生兒育女。但如果按 照這樣的定義,現代社會中有罪的人就太多了。 威爾森進一步指出,中古文明並非總是將同性戀視為有罪的,比方說古雅典 、波斯以及伊斯蘭社會,後來的羅馬共和國後期和羅馬帝國初期,中東的阿 拉伯和古希臘城市文化、奧圖曼帝國,都未將同性戀視為有罪。這是為什麼 呢? 他認為,同性戀者可能是人的某些珍貴的利他主義衝動的遺傳載體。 首先,從昆蟲到哺乳類,生物學者發現同性戀都是常見的。一般來說,高等 哺乳類的生理上有一種「二元化機制」,雄性完全可用雌性姿勢接受雄性交 配行為,雌性常常也能接受雌性交配行為。 但人類和其他動物有一個重要差別:在完全的同性戀者中,正如在完全的異 性戀中一樣,「動物身上能夠體現出來的選擇性和對稱性都沒有了;只有同 性選擇」。而男性的女性化與他們如何選擇性伴侶在研究上,也幾乎沒有任 何關係。同性戀者極少有異裝癖,大多數同性戀男性的服飾和習慣跟異性戀 男性並沒有顯著的不同。同性戀女性也相應如此。 威爾森發現,同性戀的這個特點,可能正好暗示了人類同性戀的生物學意義 。同性戀首先是一種結合方式,它和絕大部分異性戀一樣,都是鞏固聯繫關 係的手段。「同性戀基因可能在古代的狩獵─採集社會就已擴散開來,因為 它們給擁有它們的人帶來了好處。」 是什麼樣的好處呢?威爾森提供的一種答案是:「由於同性戀者的存在,他 們的近親就可能繁殖更多的後代。在原始社會,無論是在狩獵、採集或是家 常勞動中,同性戀者都能向同性成員提供幫助。由於不承擔養育子女的特殊 任務,他們就能向近親提供特別有價值的幫助。他們還可以充當先知、巫師 、藝術家和掌管部落知識的書記等角色。如果親戚們─兄弟姐妹和侄輩等─ 由此獲得了優越的生活條件和較高的生育率,家族的基因就會相對增加,其 中一部分就是同性戀基因。」 同性戀的基因,因此靠著家族遺傳遺留下來,也可能通過旁系支脈繁衍下去 。 身為哲學教授,我認為柯志明混淆了一般哲學倫理的觀點,和生物學的倫理 觀點。或者,他是刻意混淆的。此刻說同性戀者是反社會行為,必定會被嘲 笑無知,所以他並不從此處立論,而把「自然或不自然」的概念拉了進來。 但事實上,生態(物)學者並不會把同性戀視為不自然、不正常,反而早在 1970年代,就提出過從生物學來解釋同性戀於人類社會中存在合理性的看法 。 而柯志明把同性戀者等同於兔唇、斷臂者這些不幸生理缺陷的比喻,正暗示 了「柯志明式倫理學」的悲哀與可憎之處:他為了建立人權不是每個人都能 完整擁有的論述,將「身心不健全者」視為不應得到「完整人權」的人,卻 無法舉出同性戀者是否等同於「身心不健全者」,或是「反社會行為」。於 是他只好轉將「兔唇、斷臂」這些不幸人士和很難等同比擬的同性戀放在一 塊,歸因於「不自然」的說詞上,偽裝他的倫理判斷具有生態演化上的支持 。(事實上這點也有些錯亂,因為部分教徒是不相信、接受演化論的;而倘若 他是以神學的觀點來指稱這些人都屬於「不自然」,那不是應該連神學家都 予以撻伐?) 但這不過是個錯誤論述而已。何況,身為哲學老師,他忘了,人類倫理的最 大特色,便是透過社會情操、直覺與規範,保障那些生理上有遺憾的族群同 等權利,並且協助他們在這樣的社會環境裡生存下去。而這也是人性與宗教 信仰裡,最動人的部分。令人難過的是,柯志明式的論述,還連帶歧視了兔 唇和斷臂者。 我很感謝我的家族裡有人保存著同性戀的基因,這可能是讓我在現代社會中 ,也能以敏感的心靈,從事說故事這個職業而活下來的重要緣由。也因此, 我支持的不只是修法這件事本身,而是希望人類這個美好的演化,能繼續下 去。 資料來源:吳明益老師 臉書 http://on.fb.me/1aB1vuh 附件:柯志明在公視的歧視發言影像檔 http://youtu.be/LidGc5W2CbY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41.105

11/24 18:49, , 1F
好棒,超喜歡吳明益老師尤其是天橋上的魔術師>\\\\\<
11/24 18:49, 1F

11/24 19:11, , 2F
11/24 19:11, 2F

11/24 21:42, , 3F
11/24 21:42, 3F

11/25 11:38, , 4F
是吳明益!!!!!! 小說寫得棒 社論文學術文立據也鏗鏘有力
11/25 11:38, 4F
文章代碼(AID): #1IaRKmoM (lesbian)